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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建設委員會威海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實施細則

第壹條為加強威海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市場秩序,促進全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和《山東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在威海市(以下簡稱本市)行政區域內,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以下簡稱質量檢測),是指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接受委托,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涉及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的結構安全和主要功能項目進行抽樣檢測,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築材料和建築構配件進行見證抽樣檢測。

第三條威海市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負責全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各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

威海市建設工程質量與造價監督管理站(以下簡稱威海質監站)負責全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審批和備案的具體工作,並對檢測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市(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檢測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四條檢測機構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中介機構。從事本細則附件壹規定的質量檢測業務的檢測機構,應當取得山東省建設工程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建管局)頒發的資質證書。

檢測機構資質按其承擔的檢測業務內容可分為專項檢測機構資質和見證取樣檢測機構資質(檢測機構資質標準規定見附件二)。未取得相應資質證書的檢測機構,不得承擔本細則附件1規定的質量檢測業務。

檢驗單位超出本細則附件1規定的範圍從事工程質量檢驗業務的,應當向威海市質量監督站申請備案。檢驗報告未備案或未通過備案的,不得作為竣工技術資料。

第二章

第五條申請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應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壹)檢測機構資質申請表壹式三份;

(2)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三)股東構成及驗資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四)與申請檢測資質範圍相應的計量認證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5)主要檢測儀器設備清單、計量檢定證書和固定辦公場所證明;

(六)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身份證、培訓證書、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七)檢測機構的管理制度和質量控制措施;

(8)所有申請材料均應采用書面和電子形式。

通過審查的檢測機構將上報省建管局。

檢測單位申請檢測資質以外的檢測,參照上述要求向威海市質監站提交備案管理申請材料。

檢測機構的計量認證證書必須與工商營業執照上的單位名稱完全壹致。檢測機構提交的復印件必須加蓋單位公章。

技術人員培訓的專業範圍應涵蓋檢測機構申請資質的項目,符合檢測工作的實際需要。

《檢測機構資質申請表》采用建設部制定的格式。資格申請人可從建設部網站下載。

第六條檢測機構可申請附件壹所列四個專項中的壹個或多個專項檢測資質,註冊資本不低於1萬元人民幣。申請見證取樣檢測資質的註冊資本不低於80萬元;檢測機構同時申請專項檢測資質和見證取樣檢測資質的,其註冊資本不得低於654.38元+80萬元。

第七條市建委受理申請材料後,按照附件1、2規定的標準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在《檢測機構資質申請表》上簽署審核結果意見。

市建委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後,在20個工作日內核實結果是否符合標準,符合標準的上報省建管局。不符合標準的,應當出具書面通知,告知申請人。

第八條檢測機構資質證書由省建管局統壹制作、編號、發放,標明檢測業務範圍,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檢測機構資質證書的有效期為3年。資質證書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檢測機構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滿前60個工作日向市建委申請資質復審,復審合格後30個工作日向省建管局申請延期。資質證書有效期滿未審查或申請延期的,視為放棄資質,不得繼續在威海從事檢測活動。

檢測機構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無下列行為之壹的,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時,經省建管局同意,資質證書有效期延長3年,並由原審批部門在資質證書復印件上加蓋延期專用章。

檢測機構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原審批部門不予延續。有效期滿後,資質證書自行失效,壹年內不得申請資質:

(壹)超越資質範圍從事檢測活動;

(二)轉包檢測業務;

(三)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的;

(四)未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檢測,導致質量安全事故或者事故擴大造成損失的;

(五)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或者鑒定結論的;

(6)惡意降價擾亂市場秩序。

第九條檢測機構不得與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與檢測項目相關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第三章責任和義務

第十條檢測機構和法定代表人對資質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並對檢測報告和檢測數據的完整性、準確性和真實性負責。

工程質量驗收資料應為原始檢測報告。檢測報告原件丟失,需要檢測報告復印件的,應當由原檢測機構復核。確認無誤後,由檢測機構質量負責人簽字並加蓋檢測專用章。

第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檢測機構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的,應當在1個月內通知威海市建委,並在3個月內向原審批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檢測機構發生重組、分立或者合並的,應當按照本細則規定的申請和審批程序重新核定檢測資質。

檢測機構解散的,應當在壹個月內將資質證書交回原發證機關註銷。

第十二條檢測機構應當對不合格項目單獨建帳,每月向項目所在地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報告。檢測機構應當在24小時內將檢測過程中發現的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行為,以及與結構安全檢測相關的不合格結果報告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檢測機構應當建立檢測工作信息管理系統,混凝土、水泥、鋼筋的力學性能試驗必須實現數據自動采集,並與當地工程質量監督站、威海市質量監督站聯網,實現數據共享。

威海質監站應能查詢檢測機構資質、管理手冊基本信息、資質管理的檢測範圍和項目、備案管理的檢測範圍和項目、監督檢查、比對試驗、不良行為記錄、山東省計量認證及驗收項目表、檢測能力分析表、人員管理基本信息、培訓記錄、從業記錄、設備管理、環境監測(水泥、混凝土試塊、砂漿試塊標準養護室溫室度)

第十四條檢測機構應當按照《山東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檔案管理辦法(暫行)》建立檔案管理制度。檢驗合同、運單、原始記錄、檢驗報告每年統壹編號。歸檔時,托運單、原始記錄、檢驗報告應歸檔,編號連續,不得隨意撤回或塗改。長期檔案的實際保管期限不得短於10年,短期檔案的實際保管期限不得短於5年。

檢測機構檔案管理實行法人責任制,檢測機構應當指定部門或者人員負責檔案管理,確保檔案的完整、準確和安全。

第十五條檢測機構完成檢測業務後,應當按照書面承諾或者約定時間出具檢測報告。沒有承諾或約定時間的,應在接受委托後4天內出具(水泥32天,普通配合比34天,標準試驗齡期後混凝土外加劑3天,特殊用途5天)。檢測報告須經檢測人員、檢測機構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簽字人簽字,並加蓋檢測專用章後方可生效。檢測專用章由省建管局統壹編號、制定和發放。試驗報告經建設單位或工程監理單位確認後,由施工單位歸檔。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不得篡改或者偽造檢測報告。

第十七條檢測機構應當對從事檢測活動的技術負責人和檢測報告出具人員、審核員和操作人員進行相關檢測技術培訓。培訓內容主要涉及法律法規、專業基礎、技術標準、計量認證等知識。培訓方式要與工作實際相結合,註重實效,采取委托專業機構開展業務培訓和檢測機構開展操作技能培訓相結合的方式。省建管局組織對檢測人員培訓結果進行統壹考核,統壹發放和管理《工程質量檢測人員管理手冊》。只有持有該手冊的人員才能從事相應的工程質量檢測工作。

檢測人員不得同時受聘於兩個以上檢測機構。

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不得推薦或者監督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生產。

第十八條檢測機構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檢測結果的利害關系方對檢測結果有爭議的,雙方應當向認可的檢測機構進行復檢。無法復檢或復檢結果有爭議的,通過仲裁或司法程序解決。復驗或爭議處理結果應由提出復驗的壹方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本細則附件1規定的質量檢測業務,應由項目建設單位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時,應當同時報告承擔工程檢測業務的檢測機構,未確定檢測機構的項目不得辦理監督手續。委托方和受托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建設單位可以委托壹家或多家檢測機構承擔單位工程的專項檢測業務;施工單位不得將專項檢測項目中的檢測項目拆分委托給其他檢測機構。

對於壹些專業性強、檢測設施資金投入大、業務量小的檢測項目,威海質監站將合理協調相關各方,根據各檢測機構的優勢,建立中心實驗室,集中業務,方便享受資源,提高項目在全市的檢測水平。

檢測機構不得轉包檢測業務。

第二十壹條檢測機構和委托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收取和支付檢測費用。檢測機構應當明示各項檢測服務的收費標準。不要惡意壓低價格,降低檢測標準和服務水平。

第二十二條檢測機構應當建立檢測樣品留存制度。規範和標準明確要求保留的標本,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環境、數量、時間和要求進行保留;規範和標準中沒有明確要求的,可重復無損檢驗的樣品應在樣品檢驗或試驗後保留3天;破壞性樣品應在樣品檢測或試驗後保存2天。留樣標識應準確,留樣應有檢測條碼標識。

第四章見證檢測和遠程檢測

第二十三條各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加強對本細則附件壹規定的見證取樣質量檢測業務的政府監督管理。

項目建設單位應將見證取樣質量檢驗業務與其他非見證檢驗業務分開,委托跨機構檢驗,項目所在地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監督實施。

第二十四條質量檢驗樣品應當嚴格按照工程建設相關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取樣,並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的監督下現場取樣。與結構安全有關的試塊、樣品和材料的見證取樣和檢驗比例,不應低於相關技術標準規定的樣品數量的30%。提供質量檢驗樣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樣品的真實性負責。

見證人員和取樣人員必須經威海市質監站培訓,考核合格,取得證書後方可任職。

見證人應當是具有工程建設單位或者監理單位施工檢測知識的人員,並由工程建設單位或者監理單位書面通知檢測機構。

見證取樣檢驗的檢測報告應註明見證人姓名、取樣單位,並加蓋見證取樣專用章。見證人和取樣人對樣品的真實性和代表性負責。

見證人和取樣人應當嚴格遵守見證取樣制度的有關規定,不得弄虛作假。年度內有弄虛作假行為的,取消其證書資格,威海質監站予以備案,今後不得從事此項工作。見證人員和取樣人員的證件不得轉借他人,違者壹經發現,取消其資格證書。

第二十五條檢測機構根據業務需要在異地設立固定分支機構或者開展檢測活動,應當對其檢測工作質量和檢測行為負責。

省外註冊的檢測機構在本市承擔工程質量檢測項目的,應當先取得省建管局頒發的《進入山東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備案證明》,再根據承擔的檢測項目到威海市質監站備案。備案時,應當按照《山東省檢測機構備案管理辦法(暫行)》的有關規定提交相關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在本市承接工程質量檢測項目的省內外檢測機構,應在承接檢測項目的檢測業務前7天以上,將單項工程檢測項目報威海市質量監督站備案。單項工程檢驗項目完成後,備案證書自動失效。報送備案的材料參照《山東省檢測機構備案管理辦法(暫行)》的相關規定。

備案後方可開展檢測業務,並遵守當地相關規定。未經註冊的檢測機構不得在本市承接檢測業務,其出具的檢測報告不得作為竣工技術資料。

第二十六條本市檢測機構在本市市區與三市之間開展跨區域見證取樣質量檢測業務,必須在項目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或實驗室,並取得當地工商登記的營業執照和檢測項目的計量認證證書。分公司的檢測儀器、設備、場地環境和人員應與所從事的業務相適應。並向威海質監站和當地質監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威海市質監站應當對備案機構的人員情況和儀器設備的計量檢定情況進行檢查,並對其檢測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向省質監站舉報檢測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行為。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對檢測機構實行資質管理,檢測機構和人員管理手冊由省建管局發放(《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管理手冊》和《工程質量檢測人員管理手冊》)。《檢測機構及人員管理手冊》由威海市建設委員會發布,對檢測機構進行備案管理。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地區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不良行為記錄,不良行為記錄應當在《工程質量檢測人員管理手冊》和《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管理手冊》(書面形式和電子網絡形式)中記錄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的違法行為和違反強制性標準的情況,作為審批檢測機構資質延期和備案管理的重要依據。

《檢測機構管理手冊》與《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資質證書》壹同使用,是資質管理和備案管理的補充,是檢測機構資質證書延期和取得備案資格的重要依據,也是檢測機構異地承接業務備案的有效憑證。

第二十九條威海市建委應當按照省建管局的統壹要求,組織檢測機構開展檢測能力驗證和比對活動。檢測能力驗證比對不合格的檢測機構應進行二次驗證,仍不合格的,暫停該項目的檢測工作。

第三十條檢測機構取得檢測機構資質後,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標準的,威海市建委將向省建管局報告,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相應的資質證書。

第三十壹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檢測機構的監督檢查,主要檢查以下內容:

(壹)是否符合本細則規定的資質標準;

(二)是否超越資質範圍從事質量檢驗活動;

(三)是否存在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的行為;

(四)檢測報告是否按要求簽字蓋章,檢測報告是否真實;

(五)檢測機構是否按照相關技術標準和規定進行檢測;

(六)儀器、設備和環境條件是否符合計量認證的要求;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建設主管部門及其監督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壹)要求檢測機構或者委托方提供相關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檢測機構的工作場所(包括施工現場)進行抽查;

(三)組織比對試驗,驗證檢測機構的檢測能力;

(四)發現有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標準要求的檢測行為時,責令改正。

第三十三條各級建設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為了收集證據,可以采取抽樣的方法,從有關樣品和檢測數據中取證;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有關樣品和檢驗數據,並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相關樣品和檢驗數據。

第三十四條檢驗人員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規範、規程和技術標準的要求從事檢驗工作,檢驗人員應當執行管理手冊制度。檢查員的下列行為應記錄在管理手冊中。情節嚴重或拒不改正錯誤的,收回管理手冊,檢查員不得繼續檢查工作:

(壹)超越資質項目範圍從事檢測工作的;

(二)不按國家和省技術標準進行檢測和嚴重違反操作規程的;

(三)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

(四)未按要求參加專業教育和培訓的;

(五)違反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程質量監督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權限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處理和實施行政處罰,並及時向資質審批機關報告。

第三十六條各級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工程質量監督部門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和處理制度,公開投訴電話、通訊地址和電子郵箱。

檢測機構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標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建設主管部門投訴。

第六章處罰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細則規定,未取得相應資質承擔本辦法規定的檢測業務的,檢測報告無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3萬元以上654.38+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檢測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的,省建管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並給予警告,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

第三十九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由省建設廳吊銷其資質證書,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證書;並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處以3萬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檢測機構違反本細則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3萬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超越資質範圍從事檢測活動;

(二)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轉讓資質證書的;

(三)使用不合格檢驗員的;

(四)未按照規定報告發現的違法行為和不合格項目的;

(五)未按要求在檢測報告上簽字蓋章的;

(六)不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施工的;

(七)檔案管理混亂,造成檢測數據無法追溯的;

(8)分包檢測業務。

第四十壹條檢測機構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或者專家結論的,由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細則規定,委托方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3萬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壹)委托未取得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篡改或者偽造檢測報告;

(三)弄虛作假,送檢樣品的。

第四十三條依照本辦法規定,對檢測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至10%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工作人員在質量檢測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頒發資質證書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頒發資質證書的;

(三)未在法定期限內向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頒發資質證書的;

(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原有管理規定和辦法與本細則不壹致的,按本細則執行。

第四十六條本細則由市建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1。質量檢驗的業務內容

二、檢測機構的資質標準

附件壹

質量檢驗的業務內容

壹、專項檢查

(壹)基礎工程檢測

1,地基及復合地基承載力靜載檢測;

2.測試樁的承載力;

3、樁身完整性檢測;

4、螺栓鎖緊力檢測。

(二)主體結構工程現場檢查

1.混凝土、砂漿和砌體強度的現場檢測;

2、鋼筋保護層厚度檢測;

3.預制混凝土構件的結構性能測試;

4.後預埋件機械性能測試。

(3)建築幕墻工程檢驗

1,建築幕墻氣密性、水密性、風壓變形性能、層間位移性能檢測;

2.矽酮結構膠相容性試驗。

(4)鋼結構工程檢驗

1,鋼結構焊接質量無損檢測;

2.鋼結構防腐和防火塗層的檢驗;

3.鋼結構節點、機械連接用緊固標準件、高強度螺栓的機械性能檢測;

4.鋼網架結構的變形檢測。

二、見證取樣檢驗

1,水泥物理力學性能檢驗;

2、鋼筋(包括焊接和機械連接)機械性能檢驗;

3.砂石的常規檢驗;

4、混凝土、砂漿強度檢驗;

5.簡單土工試驗;

6、混凝土外加劑檢驗;

7、預應力鋼絞線、錨具夾具檢驗;

8.瀝青和瀝青混合料的檢驗。

附件二

檢測機構資質標準

壹、專項檢驗機構和見證取樣檢驗機構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壹)專項檢測機構註冊資本不低於654.38+0萬元,見證取樣檢測機構不低於80萬元;

(二)與申請檢測資質相應的項目應當通過計量認證;

(3)具有質量檢測、施工、監理或設計經驗,並接受過相關檢測技術培訓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65,438+00人;邊遠縣(區)專業技術人員可不少於6人;

(四)具有符合檢測要求的儀器、設備和工作場所;其中,使用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須經計量檢定合格後方可使用;

(五)有健全的技術管理和質量保證體系。

二、專項檢測機構除應具備基本條件外,還需具備以下條件:

(壹)基礎工程檢測類

從事工程樁檢測工作3年以上並具有高、中級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4人,其中1具有註冊巖土工程師資格。

(2)主體結構工程檢測類

從事結構工程檢測工作3年以上並具有高級或中級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4人,其中1具有二級註冊結構工程師資格。

(3)建築幕墻工程檢測。

從事建築幕墻檢測3年以上並具有高級或中級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少於4名。

(4)鋼結構工程檢驗類別

從事鋼結構機械連接檢測和鋼網架結構變形檢測工作3年以上並具有高中級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4人,其中1具有二級註冊結構工程師資格。

三、見證取樣和檢測機構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從事檢測工作3年以上並具有高級或中級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少於3名;偏遠縣(區)可不少於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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