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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濰坊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山東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二條)

山東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

第壹條為了保護女職工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的女職工勞動保護。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的領導,將女職工勞動保護納入婦女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采取措施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對在女職工勞動保護方面做出突出成績的企業給予支持。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應急管理、衛生醫療保障等部門和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用人單位女職工勞動保護守信聯合激勵機制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按照各自職責對用人單位女職工勞動保護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工會和婦女聯合會依法對用人單位女職工的勞動保護工作進行監督,支持和幫助女職工維護合法權益。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女職工勞動保護制度,采取措施改善女職工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職業衛生、精神衛生等知識的培訓。

鼓勵用人單位指定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

第七條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國家關於禁止女職工從事的工作範圍的規定,書面告知女職工屬於禁止女職工從事的工作範圍的崗位、勞動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後果,落實職業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

第八條用人單位不得有下列侵犯女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

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

因女職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福利待遇,限制其晉職、晉級和評定專業技術職務,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者辭退;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為女職工提供經期保護:

經期不安排國家禁止的工作的;

長時間站立、行走者,應妥善安排休息;

醫療機構診斷為痛經或者月經過多,申請休息的,按照國家有關病假的規定辦理。

第十條懷孕女職工提出申請,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孕期禁止從事的勞動範圍給予保護。

第十壹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保護孕期女職工:

未安排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不能適應原安排勞動的,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減輕其工作量或安排其他適應性強的勞動;

工作時間進行產前檢查的,所需時間計入工作時間;

懷孕不滿3個月,妊娠反應嚴重的,在工作時間內安排壹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7個月以上的,不得延長其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其夜班勞動,並安排其每日工作時間內休息時間不少於1小時。

懷孕女職工離崗後上班和申請休息確有困難的,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

第十二條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給予女職工60天產假,男職工7天護理假。

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

第十三條女職工在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期間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女職工產假期滿後上班的,用人單位可以給其1至2周的適應時間。

女職工產假期滿後因身體原因不能正常工作的,經醫療機構證明,按照國家有關病假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女職工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在哺乳期從事國家禁止從事的工作,不得延長其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日工作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哺乳時間每天增加1小時。

女職工哺乳時間可壹天使用壹至兩次,哺乳時間不包括必要的往返時間;女職工從事有定額考核的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扣除其哺乳時間相應的勞動定額。

第十六條女職工經醫療機構診斷為圍絕經期綜合征不能適應原安排的工作,申請調整工作崗位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其能夠適應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條企業應當與職工就女職工勞動保護進行集體協商,簽訂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或者將女職工勞動保護納入集體合同;應當邀請女職工代表參加集體協商。

第十八條女職工人數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提供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或者哺乳室等設施。

第十九條在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

女職工在工作場所受到性騷擾,向用人單位舉報或者投訴的,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妥善處理;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支持。

有關單位在處理女職工性騷擾時,應當依法保護女職工的個人隱私。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每2年組織女職工進行壹次婦科檢查;若在工作時間內組織檢查,檢查時間計入工作時間。

鼓勵用人單位定期組織女職工進行乳腺癌、宮頸癌篩查,為女職工提供健康知識講座、心理咨詢等服務,向女職工發放必要的衛生用品。

第二十壹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向有關機關和組織投訴、舉報、申訴或者申請調解、仲裁。

第二十二條企業不履行女職工權益保障集體合同或者專項集體合同,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其工會組織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要求企業依法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或者女職工權益保障專項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不能解決的,工會組織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侵犯女職工合法權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應急管理、衛生醫療保障等部門和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侵犯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所稱醫療機構是指二級以上醫療機構或者用人單位指定的醫療機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1991 8月23日,山東省人民政府發布《山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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