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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南市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和利用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紅色文化資源的保護和利用,弘揚紅色文化,傳承紅色基因,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育中華民族* * *意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文物保護法》,制定本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英雄烈士保護法》和《西藏自治區文物保護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紅色文化資源的調查、認定、保護、管理、傳承、開發和利用。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紅色文化資源,按照表現形式分為紅色文化物質資源和紅色文化精神資源。

紅色文化物質資源是指山南各族人民在中國* * *生產黨的統壹領導下,在革命、建設和改革過程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留下的遺址、遺跡、實物及相關紀念設施。主要包括:

(壹)與重要事件和重大戰役有關的遺址、遺跡和代表性實物;

(二)有影響的人物和烈士事跡發生的場所、墓地或者紀念碑;

(三)具有歷史意義、代表歷史見證的舊址、故居;

(四)其他與紅色文化相關的代表性遺址、遺跡、物品和紀念設施。

紅色文化精神資源是指在中國* * *生產黨領導的革命、建設和改革過程中,凝聚起來的與紅色文化有關的先進的、有代表性的文藝作品、人民事跡、革命精神、光榮傳統和愛國邊疆精神。第四條紅色文化資源的保護和利用應當遵循黨委領導、人大監督、政府負責、公眾參與、屬地管理、科學規劃、保護優先、搶救優先、合理利用的原則,確保紅色文化資源的歷史真實性、完整性和文化延續性。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紅色文化資源的保護和利用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劃定保護範圍,並向社會公布。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和利用的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協調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和利用中的重大問題。第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紅色文化資源保護與利用專家咨詢委員會,為紅色文化資源的調查、認定、保護與管理、傳承與弘揚提供咨詢、論證、評估服務和專業指導。

專家咨詢委員會的組成和議事規則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七條市、縣(區)文化(文物)、退役軍人事務、旅遊等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紅色文化資源的保護、利用和監督工作。

市、縣(區)黨史(地方誌辦公室)、檔案、公安、應急管理、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民族宗教、市場監督管理、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林業草原、行政審批和便民服務、綜合執法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紅色文化資源的保護、利用和監管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做好紅色文化資源的保護、利用和監督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做好紅色文化資源的保護、利用和監督工作。第八條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都有依法保護紅色文化資源的義務,不得雕琢、塗抹、損毀紅色文化物質資源,不得歪曲、醜化、褻瀆、否定紅色文化精神資源。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都有權舉報和制止破壞紅色文化資源的行為。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文化(文物)主管部門提供線索,以投資、捐贈、誌願服務、技術支持等方式參與紅色文化資源的保護和利用。第九條對保護和利用紅色文化資源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十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和利用的宣傳教育,開展主題宣傳活動,增強全社會依法保護和利用紅色文化資源的意識,促進紅色文化資源的保護和利用。第二章調查認定第十壹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紅色文化資源實行名錄管理。市、縣(區)文化(文物)部門負責牽頭組織調查認定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名錄,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向社會公布。第十二條市、縣(區)文化(文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退伍軍人事務、旅遊等部門開展紅色文化資源調查,做好紅色文化資源的認定、記錄和歸檔工作,運用信息技術收集整理紅色文化資源的文字、數據、圖片、視頻等資料,建立基於數字技術的紅色文化資源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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