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先生您好,《山西省城鄉規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2009年6月26日經山西省第十壹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2000年6月2065438+6月65438+10月,為貫徹實施條例,提高全社會對條例的認識,準確把握條例的精神內涵,依法做好我省城鄉規劃工作,促進具有省級特色的城鎮化健康發展,請對條例的起草過程、起草條例考慮的主要因素和條例的主要內容進行詳細解讀。
甲:好的。首先,我代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向山西日報對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城鄉規劃廳的關心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謝。下面,我就《條例》的起草過程、起草《條例》時考慮的因素以及《條例》的主要內容做壹個簡單的介紹。
條例起草的過程比較長,也比較充分。自2000年建設部起草《城鄉規劃法(草案)》以來,我廳跟隨建設部開展了起草《條例》的準備工作。隨著《城鄉規劃法》於2008年6月5438+10月1日正式頒布實施,我局成立辦公室黨組書記、主任郭旺。在省人大城建環保工委、法制工委、省政府法制辦的大力支持、幫助和協調下,省政府法制辦、省人大分別組織召開了兩次立法論證會,書面征求了各市、省直有關部門的意見,並將《條例(草案)》在省政府法制網上公布, 山西人大網和人民代表報,分別向全社會征求對條例修改的意見和建議。
縱觀條例的起草過程,條例的起草體現了以下四個特點:壹是經過了長時間的精心準備;第二,堅持公開立法和民主立法;三是匯聚民意和智慧;四是得到了各級人大、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
記者:2008年6月5438+10月1日,國家正式頒布實施《城鄉規劃法》,這是在總結《城市規劃法》和《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條例》實施依據和我國城鄉規劃經驗的基礎上制定的壹部新法律。《城鄉規劃法》貫徹了科學發展觀的要求,解決了當前城鄉規劃工作中的壹些突出問題,具有很高的科學性。《城鄉規劃法》起草時是怎麽理解的?妳考慮了哪些因素?
李:妳提的這個問題很好。妳也提到了,《城鄉規劃法》確實是壹部新法,也是壹部好法。但《城鄉規劃法》是國家層面制定的法律。由於其具有較高的法律地位,它旨在規範全國的城鄉規劃工作。只能對相關內容做原則性的規定和要求,不可能做得很細很具體。但是,我們需要用法律來規範和指導實際工作。因此,從實際工作出發,我們覺得有必要對《城鄉規劃法》的相關內容進行深化和細化,以增強其針對性。同時,省委、省政府也對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和特色城鎮化提出了新的戰略和要求,需要在條例中加以落實,促進我省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另外,山西有自己的特點,我省城鄉規劃存在壹些突出問題,也需要通過制定條例來解決。
基於上述考慮,我們在起草條例時主要考慮了以下三個因素:壹是要體現我省特點;二是認真分析研究我省城鄉規劃存在哪些突出問題;三是深化和細化城鄉規劃法,增強條例的可操作性。
記者:聽您這麽壹說,我理解您在起草《條例》的時候,是經過認真研究和考慮的。接下來,請給我們詳細解釋壹下《條例》的主要特點。
李:基於上述考慮,條例在遵循《城鄉規劃法》原則的基礎上,按照科學發展觀和我省“三個發展”的要求,強調城鄉統籌、協調發展和以人為本,突出城鄉規劃的公共政策屬性;針對我省城鄉規劃工作存在的城鄉規劃編制滯後、隨意變更規劃和違法建設屢禁不止、規劃實施和監督檢查機制不健全等突出問題,加強了城鄉規劃的編制、實施、修改和監督檢查,細化了城鄉規劃法,增強了條例的可操作性。
《條例》的特點可以概括為以下七個方面。
第壹,體現山西特色。我省煤炭資源和歷史文化資源豐富。煤炭等資源長期大規模開發利用,形成了大量工礦城鎮,存在產業單壹、城市功能不完善、人居環境和生態環境差、輻射帶動能力弱等問題,影響和制約了我省持續健康發展;雖然近年來加強了對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但由於對保護的認識和投入不足,破壞嚴重,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亟待加強。針對這些突出問題,條例對工礦城鎮的開發建設提出了指導性要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得到重視和加強。制定《條例》的,由省人民政府公布省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和保護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公布市、縣級歷史文化保護區和歷史建築的規定。
二是完善城鄉規劃體系。《條例》按照城鄉統籌、區域協調的原則和推進城鄉壹體化的要求,確定單獨編制市縣城鎮體系規劃;同時明確了城市密集區規劃的定位;規範了專項規劃的編制和審批,形成了由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和專項規劃組成的較為完整的城鄉規劃體系。此外,為適應產業結構和空間布局調整的要求,中心城區以外可能安排的獨立工業用地也納入城鄉規劃。
三是強化規劃實施。針對城市總體規劃與實施脫節、建設無序等問題,《條例》強化了近期建設規劃,建立了城市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制度。
在規劃實施管理方面,條例在《城鄉規劃法》的基礎上,完善和加強了相關環節的管理。如《條例》作出分期建設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編制項目總體詳細規劃,提出分期建設方案,並分期向市、縣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同期建設應包括相應的配套設施和綠地。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放線;基礎工程或隱蔽工程施工前申請驗線。經驗線合格後,即可進行基礎工程或隱蔽工程施工。
四是增強可操作性。《城鄉規劃法》原則規定了城市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和規劃條件,但沒有規定城鎮體系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條例》在《城鄉規劃法》的基礎上,豐富和細化了《城鄉規劃法》提出的城市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同時明確了城鎮體系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比如,《條例》提出了規劃地塊的土地用途、建築高度、建築密度、容積率、綠地率等指標,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防災減災設施等配套建設的指標和布局應當作為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規劃地塊有歷史文化遺產的,其控制性詳細規劃還應當包括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和保護區邊界的建設控制指標和規定。
為適應城鎮快速發展的需要,《條例》將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修改分為修改、調整和完善三種情形,分別規定了不同的審批程序;同時對這三種情況分別進行說明,增強了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修編的可操作性。
五是形成了項目全過程的管理體系。建設項目管理環節多,涉及多個部門和單位的職責。為加強建設工程規劃管理,保障規劃實施,有效預防和遏制違法建設,《條例》規範了建設工程各環節的管理和有關部門、單位的行為。如《條例》作出城鄉規劃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編制詳細規劃。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編制建設工程的設計方案和施工圖;未取得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批準證書的,不得組織竣工驗收,房屋權屬登記機關不予辦理權屬登記;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違法建設的決定後,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停止建設;拒不停止施工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供水、供電單位停止對施工現場供水、供電,供水、供電單位接到通知後,應當依法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六是建立了完善的監管體系。為加強對各級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編制、實施和修改城鄉規劃的監督,保障城鄉規劃工作依法進行,《條例》以《城鄉規劃法》為基礎,進壹步加強人大、上級政府及其主管部門和社會對城鄉規劃工作的監督,形成完善的城鄉規劃監督體系。比如,條例中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所作的年度政府工作報告,應當包括城鄉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情況。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和規劃審批機關報告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接受監督;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鄉規劃督察員制度,對城鄉規劃的編制、審批、實施和修改進行監督檢查。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鎮總體規劃的審批機關應當定期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並進行動態監測;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在作出直接涉及他人利益的規劃許可決定前,應當將擬許可的事項和內容在項目所在地的顯著位置公示;必要時,采取聽證會的形式,聽取利害關系方的意見。許可決定作出後,應當向社會公告;建設工程公示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施工現場的顯著位置設置公示牌,公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內容。
第七,其他特點。1.建立了計劃委員會制度。《條例》第四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成立由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專家和公眾代表組成的城鄉規劃委員會,研究城鄉規劃編制和實施中的重大問題,為決策提供依據。2.對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造作出了指導性規定。《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城市新區開發建設的用地強度指標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舊城區改造應當合理確定拆遷建設規模,有效利用現有建築,註重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和傳統風貌,有計劃地在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的地區進行改造。3.標準化許可條件。《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規劃許可時,應當按照規定提交有關材料。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不得作為規劃審批的前置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