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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障村民行使選舉權,規範村民委員會選舉,根據憲法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村民委員會選舉應當堅持村民自治、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第三條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3至7人(單數)組成,具體人數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根據本村實際情況決定。

村民委員會成員中不得有夫妻或者直系親屬。第四條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本村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可以連選連任。第五條村民委員會任期3年,任期屆滿後3個月內進行換屆選舉。

村民委員會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舉行換屆選舉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但最遲應當在上屆村民委員會任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選舉。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的組織領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指導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和指導村民委員會選舉的經費應當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所需費用在村辦公經費中列支,不足部分由縣鄉財政給予補助。第八條中國* * *產黨在農村基層組織中要充分發揮領導核心作用,依照憲法、法律和法規支持村民委員會選舉,確保選舉順利進行。第九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村民委員會選舉的監督檢查,保證選舉工作依法進行。第二章選舉工作組織第十條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期間,縣(市、區)、鄉(鎮)應當成立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領導小組。

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

(壹)宣傳有關法律法規;

(二)制定選舉工作計劃;

(三)組織培訓選舉工作人員;

(四)組織和指導選舉工作;

(五)受理對選舉的舉報和反映,並責成有關部門處理;

(六)辦理與選舉工作有關的其他事項。第十壹條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期間,任期屆滿的村應當成立村民選舉委員會。

村民選舉委員會由3至7名奇數的主任和委員組成,其成員應當具有代表性。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小組選舉產生。推選工作由上屆村民委員會主持;上屆村民委員會不主持或者不能主持的,由鄉(鎮)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領導小組確定主持人。

村民會議選舉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壹般由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代表參加。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被確定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應當辭去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職務。村民選舉委員會的空缺可以遞補。第十二條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開展選舉宣傳工作;

(二)制定選舉工作的實施方案和選舉規則,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後公布;

(三)確定和培訓村選舉工作人員;

(四)進行選民登記,審查確認選民資格,公布選民名單,發放選民證;

(五)宣布選舉辦法、時間和地點;

(六)依法組織產生候選人,公布候選人名單和候選人名單,組織候選人和候選人的發言;

(七)主持投票並宣布選舉結果;

(八)回答選民的詢問,受理選民的投訴;

(九)總結和報告選舉情況,整理和移交選舉檔案;

(十)辦理與選舉工作有關的其他事項。第三章選民登記第十三條年滿18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計算選民年齡的截止日期是本村的選舉日。選民的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證記載的日期為準;沒有居民身份證的,以戶口簿記載的日期為準。第十四條選民登記可以以戶口簿為依據,也可以與選民登記辦公室和選舉工作人員上門登記相結合。不在本村居住的選民,可以采取選民登記和選舉工作人員現場登記相結合的方式,委托其他選民進行登記。

選民在選民登記處登記,選舉工作人員在家登記的,不在本村居住的選民,通過公告或者通知親屬等方式通知後,在規定期限內不登記或者委托其他選民登記的,視為放棄選舉權,不計入選民人數。

選民壹般在戶籍所在地的村進行登記。壹個村民不得在兩個以上村重復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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