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電力設施,是指火力、水力、風力、光伏等發電設施、輸變電設施、電力線路設施、電力交易設施以及相關輔助設施。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電力設施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電力發展規劃,使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相協調,並根據規劃統籌安排電力設施用地、電力線路走廊和電纜通道。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電力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保護的監督管理,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電力設施保護的宣傳教育;
(二)會同有關部門和電力線路沿線單位,建立群眾組織和完善責任制;
(三)會同當地公安部門,加強轄區內電力設施的安全保衛工作;
(四)受理對違反電力設施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舉報和投訴,查處破壞電力設施的違法行為;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電力管理部門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監督管理。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和能源監管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力設施保護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做好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第六條電力設施所有者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保障制度,保障相關資金投入,落實技術、設備、人員等防範措施,按照相關規範對電力設施進行巡視、維護和檢修,消除隱患,確保電力設施安全運行。第七條電力設施所有者應當制定本單位電力設施應急預案,報當地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保證應急設施、設備和物資的儲備和完好,並定期進行應急演練。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電力設施的義務,有權制止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並及時向電力管理部門或者公安機關報告。第九條風力發電設施的保護範圍包括用於風力發電的發電機、變壓器、升壓站及其他相關附屬設施。
光伏發電設施的保護範圍包括用於太陽能發電的控制器、蓄電池、逆變器及其他相關附屬設施,太陽能熱發電系統及其他相關附屬設施。
電力交易設施的保護範圍包括電力交易場所及計量、報價、信息發布等相關設施。第十條電力線路保護區包括下列區域:
(壹)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導線邊線水平向外延伸並垂直於地面形成的兩個平行平面內的區域。壹般情況下,各級電壓導線的邊線延伸距離如下:
1-10千伏5米
35-110千伏10米
220千伏15m
500千伏20米
DC 660千伏25米
DC 800千伏30米
交流1000千伏30m
在工廠、礦山、城鎮等人口密集地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的面積可以略小於上述規定。但各級電壓導線邊線的延伸距離不應小於最大計算弧垂和最大計算風偏後導線邊線的水平距離與風偏後距建築物的安全距離之和。
(2)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地下電纜為電纜線路地樁兩側各0.75米所形成的兩條平行線內的區域。
(3)發電設施附屬的水、油、氣、灰、供熱管道的保護區為管道邊緣兩側各0.75米所形成的兩條平行線內的區域。第十壹條電力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置統壹的電力設施安全標誌和電力線路保護區標誌,並保持標誌完好有效,電力設施所有者應當予以配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損壞電力設施安全標誌和電力線路保護區標誌。第十二條電力設施建設單位在規劃電力設施建設項目前,應當事先向當地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了解擬建項目所在地的礦產資源分布和開采情況,電力設施建設應當盡量避開重要礦藏和采空區。第十三條電力設施建設項目規劃確定後,電力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及時通知電力行政主管部門,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依法確定的電力線路保護區進行公告。公告應當包括電力設施的基本信息、電力線路保護區的寬度、導線與跨越物的安全距離、保護措施等內容。
公告發布前依法擁有的房屋、易燃易爆物品倉庫等建築物、構築物、廠房等設施,在電力設施建設過程中需要拆除、移動、修剪、砍伐的,電力設施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壹次性補償,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公告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劃定的電力線路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種植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依法需要拆遷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砍伐的植物,不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