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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

第壹條為了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以下簡稱《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實施,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第三條中國* * *生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按照中國* * *生產黨章程開展工作,發揮領導作用;依照憲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開展自治活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實施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本辦法納入社會發展總體規劃,采取措施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實施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本辦法。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實施和本辦法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壹)組織宣傳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本辦法;

(二)指導村民委員會的選舉、決策、管理和監督活動;

(三)研究發展農村基層民主、保障村民自治的重大問題,向同級人民政府提出對策和建議;

(四)受理阻礙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權利的舉報和反映,並會同有關部門調查處理。第六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但不得幹預依法屬於村民自治範圍內的事務。第七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做好環境和資源保護、土地管理、建設規劃、治安、衛生、文化教育、計劃生育、優撫、稅收、糧食收購等工作。第八條村民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和任務是:

(壹)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教育和促進村民服從政府管理,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

(二)制定和實施本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支持和組織村民發展生產,承擔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帶領村民共同致富,提高生活水平;

(三)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四)調解民間糾紛,促進村民、民族、村組之間的團結和家庭和睦,處理與駐村單位的關系;

(五)幫助維護社會治安,組織村民防災、防火、防盜,促進農村社會穩定;

(六)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提出建議和要求;

(七)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尊重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開展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夥的合法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八)依法管理本村農民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

(九)教育村民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十)教育和宣傳村民實行計劃生育;

(十壹)發展文化教育,普及科學技術知識,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十二)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職責和任務。第九條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3至7名單數成員組成。人口不足500人的村壹般為3人;500人以上2000元以下的村,壹般不超過5人;2000人以上的村不超過7人。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具體人數由鄉(鎮)人民政府根據本村規模、村民委員會承擔的任務和減輕農民負擔的原則提出,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村民委員會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成員,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民族成員應當較少。

村民委員會成員之間沒有夫妻關系和直系親屬關系。第十條已經成立的村民小組,需要調整的,應當根據村民居住狀況和有利於自治、生產、生活的原則進行調整。

村民小組依法管理集體土地和屬於村民小組的其他財產。

村民小組有協助村民委員會工作的義務。第十壹條村民小組長由村民小組會議選舉產生。村民小組會議由18歲以上的村民組成。

村長的選舉由村民委員會主持。選舉村民小組長,應當由本小組村民先提出候選人,然後舉手通過或者投票。如果本組村民對組長的工作不滿意,村民小組會議可以撤換。第十二條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不得由戶代表或者村民代表選舉產生,也不得先選舉村民委員會委員,再由委員選舉主任或者副主任。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更換村民委員會成員。第十三條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應當及時進行換屆選舉。換屆選舉應當自上屆村民委員會任期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舉行換屆選舉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

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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