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所稱鄉鎮煤礦是指在鄉(鎮)、村設立的除國有煤礦企業和外商投資煤礦企業以外的集體煤礦企業、私營煤礦企業和其他煤礦企業。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煤礦的安全管理,督促有關部門和鄉鎮煤礦落實煤礦安全法律法規,支持和協助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實施煤礦安全監察。
各級人民政府煤炭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鎮煤礦的安全管理,其他有關部門在規定的職責範圍內履行相應的管理職責。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按照《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實施安全監察,查處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煤礦企業;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了解煤礦安全監管的相關情況,可以提出加強和改進煤礦安全管理的建議。第四條國家機關所屬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開辦的煤礦企業實行屬地管理,屬於鄉鎮煤礦。當地人民政府負責其安全管理,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其行業管理。第五條鄉鎮煤礦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建立健全煤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生產責任制。第六條煤礦建設工程的設計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範的要求。煤礦建設項目中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第七條煤礦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必須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同意,未經審查同意不得施工;煤礦建設項目竣工後或者投入生產前,必須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其安全設施和條件進行驗收。未經驗收的,不得投入生產。第八條開辦鄉鎮煤礦,必須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礦長資格證書。
禁止證照不全的煤礦企業從事煤炭生產。嚴禁采礦權人通過承包、轉包、租賃等方式擅自轉讓采礦權。第九條鄉鎮煤礦生產必須具備下列基本安全生產條件:
(壹)礦井必須至少有兩個獨立的、行人的、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嚴禁獨眼井開采。
(二)礦井必須有及時繪制、反映實際情況的采掘工程平面圖、通風系統圖、井下控制圖、井下供電系統圖和避災路線圖。
(3)礦井必須采用機械通風,主要通風機必須安裝在地面。礦井必須有完整獨立的通風系統,通風能力能滿足生產要求,保證井下有足夠的新鮮風量。
(四)高瓦斯礦井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有健全可靠的監測監控系統。高瓦斯礦井或高瓦斯區域煤巷、半煤巷掘進工作面實現“三專兩鎖”,低瓦斯礦井煤巷、半煤巷掘進工作面實現風電閉鎖。
(五)礦井采掘工作面、主要運輸巷道必須有完善的灑水防塵系統。
(六)礦井必須有獨立合理的排水系統。
(七)礦井供電系統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機電設備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必須使用專用防爆電氣設備;地下沒有爆炸損失。
(八)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的提升運輸系統,井下必須使用人員提升專用容器。
(九)礦與礦之間的通訊暢通。
(十)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的采煤方法,資源回收率符合規定要求。
(十壹)礦井安全儀器儀表配備齊全,並按有關規定定期校驗,保證其完好和準確。第十條鄉鎮煤礦必須在依法批準的開采範圍內開采,並按照規定留足保安煤柱。禁止非法跨層越界開采,禁止開采和破壞保安煤柱。第十壹條鄉鎮煤礦必須按照法律的有關規定提取煤礦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並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二條鄉鎮煤礦設備、器材、儀器、儀表、防護用品等。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並有煤礦安全標誌。采礦設備、器材、儀器、儀表等。應當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委托具有資質的安全檢驗機構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第十三條鄉鎮煤礦必須按有關規定進行瓦斯等級鑒定;必須建立瓦斯檢查制度、瓦斯管理制度和瓦斯日報制度;開采突出煤層時,必須采取突出預測、突出防治、效果檢驗和安全防護等綜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