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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誌願服務條例(2019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護誌願者、誌願服務組織和誌願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鼓勵和規範誌願服務,促進誌願服務健康發展,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有關法律、《誌願服務條例》等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誌願服務以及與誌願服務相關的活動。第三條開展誌願服務,應當遵循自願、無償、平等、誠信、合法的原則,弘揚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誌願者精神。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誌願服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發展誌願服務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第五條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建立誌願服務工作協調機制,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誌願服務工作的統籌規劃、協調指導、監督檢查和經驗推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誌願服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與誌願服務相關的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和推進本區域的誌願服務工作。

工會、* * *共青團、婦聯等有關人民團體和群眾組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做好誌願服務工作。第六條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民政部門應當組織國家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做好誌願服務宣傳工作。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誌願服務宣傳活動,傳播誌願服務文化,弘揚誌願服務精神。

每年的3月5日是山西誌願者日。第二章誌願者第七條誌願者享有下列權利:

(壹)選擇參加誌願服務項目;

(二)獲取真實、準確、完整的有關誌願服務活動的信息;

(三)獲得參加誌願服務活動的相關專業知識、技能培訓和必要的物質、安全保障;

(四)對誌願服務提出批評和建議;

(五)拒絕提供超出自身能力或者約定範圍的誌願服務;

(六)免費獲取誌願服務備案證明;

(七)自願參加或者退出誌願服務組織的;

(八)有困難時,優先考慮誌願服務;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第八條誌願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法律法規,遵守誌願服務組織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提供本人真實身份信息和服務技能等信息;

(三)接受誌願服務組織參與誌願服務活動的,應當接受管理;

(四)接受誌願服務活動中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培訓;

(五)保守在誌願服務中接觸到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

(六)尊重誌願者的人格尊嚴,保護誌願者的隱私;

(七)不得向誌願服務對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費用;

(八)不得利用誌願者身份從事營利性或社會公德活動;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第九條誌願者可以通過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的誌願服務信息系統(以下簡稱誌願服務信息系統),或者通過誌願服務組織,登記其身份信息、服務技能、服務時間、聯系方式等個人基本信息。通過誌願服務組織進行登記的,誌願服務組織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錄入誌願服務信息系統。第三章誌願服務組織第十條申請成立誌願服務組織的,應當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並接受其監督管理。

不具備登記條件的,可以按照省有關規定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申請備案,也可以向依法登記的誌願服務組織申請成為其會員並接受其管理。第十壹條誌願服務組織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按照章程制定誌願服務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發布誌願服務信息;

(三)誌願者的招募、管理、評估和表彰;

(四)對誌願者進行知識技能培訓和安全教育;

(五)依法籌集、使用和管理誌願服務經費和物資;

(六)維護誌願者的合法權益,保護誌願者的個人信息,為誌願者參加誌願服務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幫助;

(七)在誌願服務信息系統中如實記錄誌願者的個人基本信息、誌願服務、培訓、表彰獎勵、評價等信息;

(八)根據誌願者的申請,無償、如實出具誌願服務記錄證明;

(九)組織誌願服務宣傳、合作和交流活動;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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