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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測繪成果管理條例(2010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測繪成果管理行為,建立測繪成果資源共享機制,促進測繪工作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的收集、管理和使用。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測繪成果分為基礎測繪成果和專業測繪成果,包括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土地、水域和空間測繪成果:

(壹)大地測量數據及相關資料;

(2)攝影和遙感測量獲得的底片和數據;

(三)地形圖、地籍圖、普通地圖和專題地圖;

(四)工程勘察數據及相關資料;

(5)其他地理信息數據。

本條例所稱基礎測繪成果,是指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專業部門和專業測繪提供基礎地理信息,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的大地控制網、基礎地圖、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等測繪成果;專業測繪成果是指除基礎測繪成果外,各專業部門和單位為業務需要完成的具有專業內容的測繪成果。第四條測繪成果實行無償提供、統壹管理、資源共享、分類提供、定期更新。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自然變化的需要,定期更新基礎測繪成果,並將基礎測繪及其成果更新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第六條省測繪局是省人民政府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全省測繪成果的收集、保管、信息服務和監督管理。

市(地區)、縣(市、區)人民政府指定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的監督管理,並接受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第二章成果的提交第七條測繪成果的所有權屬於測繪項目委托方或者由測繪項目委托方與測繪單位按照合同約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測繪成果所有者依法享有測繪成果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第八條承擔基礎測繪任務的測繪單位和專業測繪成果所有者,應當在測繪作業完成後,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測繪成果管理機構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第九條下列測繪成果應當提交副本:

(壹)國家天文、三角、導線、水準、長度、重力測量和衛星大地測量數據及相關資料;

(二)五平方公裏以上的比例尺為1: 500 ~ 1: 2000的地形圖,比例尺為1: 5000 ~ 1: 1萬的整幅地形圖和地籍圖,普通地圖、專題地圖和其他正式印制的地圖;

(三)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和電子地圖的磁盤和光盤;

(四)大中型建設項目的測量數據及相關資料。

航空和航天攝影等攝影測量和遙感測量應當提交測繪成果目錄。第十條測繪成果的副本和目錄應當遵守下列時限:

(壹)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在任務完成後六十日內匯交;

(二)專業測繪成果應在任務完成後四十五天內匯交;

(三)基礎測繪和專業測繪中形成的攝影、遙感成果,應當在任務完成後三十日內匯交。

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的,應當提前十日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後可以適當延期。第十壹條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應當保證數據準確、資料完整、裝飾規範。具體要求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三章成果管理第十二條測繪成果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標準。

測繪成果應當經有資質的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檢驗,質量合格後方可使用。第十三條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測繪成果的副本和目錄進行整理加工,建立測繪成果數據庫和全省測繪成果信息查詢系統,定期公布測繪成果目錄。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測繪成果管理的有關規定,定期通過信息網絡等方式向社會發布測繪成果信息。第十四條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編制本行政區域基礎測繪成果更新計劃,並組織實施:

(壹)全省統壹布設的測繪控制網,每十至十五年更新壹次;

(2)比例尺為1: 1萬的地形圖至少每五年更新壹次;

(3)比例尺為1: 5000以上的城鎮和經濟開發區地形圖,每三至五年更新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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