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員會對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第三條村民委員會根據村民居住狀況和人口數量,按照有利於群眾自治,有利於經濟發展和社會管理的原則設立。
村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和範圍的調整,由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村民委員會可以根據村民居住分布、集體土地所有權歸屬和村民意見,設立若幹村民小組。村民小組在村民委員會的領導下工作。第四條中國* * *生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按照中國* * *生產黨章程開展工作,發揮領導核心作用,領導和支持村民委員會行使職權;依照憲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開展自治活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但不得幹預依法屬於村民自治範圍內的事務。
村民委員會協助鄉人民政府工作。第二章村民委員會的組成和職責第六條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三至七人組成。人口不足壹千人的村,設村民委員會成員三人;壹千人以上三千人以下的村有三至五人;三千人以上的村子有五到七個人。村民委員會的具體人數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確定,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村民委員會成員中,應當有女性成員;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成員。
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交叉任職。
村民委員會成員中不得有近親屬。第七條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立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委員會的成員。人口較少的村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不設立下屬委員會,由村民委員會成員負責相關工作。第八條村民委員會會計、出納、記賬人員的人選,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確定。
村民委員會的會計、出納、記賬人員不得擔任村民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並且相互之間不得有近親屬關系。第九條村民委員會負責組織村民依法開展自治活動,其主要職責包括:
(壹)編制並組織實施村莊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村莊建設計劃;
(二)負責村民自治管理制度建設,起草村民自治條例和村規民約;
(三)支持和組織村民發展多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推廣實用生產技術;
(四)管理本村屬於本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管理本村財務;
(五)尊重集體經濟組織的自主權,支持其獨立的經濟活動,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維護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夥的合法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六)辦理本村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組織實施民生工程和新農村建設項目,開展社區服務,支持服務性、公益性、互助性公益組織開展活動;
(七)組織村民進行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植樹造林,保護植被,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八)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維護村民合法權益,教育和引導村民自覺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愛護公共設施和財產;
(九)組織村民改善生活環境,發展文化教育事業,普及科技衛生知識,做好計劃生育工作,教育引導村民崇尚科學、移風易俗、尊老愛幼、誠實守信,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十)教育和督促村民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調解民間糾紛,參與綜合治理,促進村民、村組、民族之間的團結互助和家庭和睦;
(十壹)召集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執行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決議;
(十二)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條村民委員會負責起草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提交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後,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村民自治章程包括村民在自治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和村民委員會的具體組成和職能,會議制度和工作制度,村集體經濟管理制度,村公益事業,治安管理條例等。
村規民約的內容包括維護生產秩序、社會秩序、履行法律義務和促進精神文明建設的行為規範。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應當在本村顯著位置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