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境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檢疫,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辦理。
經檢疫合格作為食品的動物、動物產品的衛生檢驗和監督,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辦理。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壹領導動物防疫工作,將動物防疫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動物防疫規劃和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建立動物疫病聯防聯控機制,完善動物防疫體系,落實動物防疫責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群眾做好本轄區的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工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協助。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和農村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傳染病易感人群的監測、預防和宣傳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的監測和疫情處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動物源性食品流通和餐飲環節的監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動物防疫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的綜合執法機構負責動物防疫行政執法工作。
縣級以上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動物產品檢疫工作。
縣級以上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預防、控制、凈化、消除動物疫病的監測、檢測、診斷、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等技術工作。第六條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做好免疫、消毒、檢測、隔離、凈化、消除和無害化處理等動物防疫工作,承擔動物防疫的相關責任。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動物防疫法律法規和動物防疫知識的宣傳。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在動物防疫、相關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有關單位應當依法為動物防疫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因參加動物防疫工作患病、致殘、死亡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助或者撫恤。第二章動物疫病預防第九條省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衛生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開展本省動物疫病風險評估,根據動物疫病風險等級實施和調整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措施。第十條省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強制免疫的病種和區域,制定並組織實施本省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
設區的市、縣(市、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省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強制免疫規劃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本轄區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做好動物疫病強制免疫工作,並協助有關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村(居)民委員會協助相關工作。第十壹條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義務。動物強制免疫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免疫密度和抗體水平;對不符合標準的,應當及時實施補充免疫或者加強免疫,確保免疫動物符合免疫質量要求。第十二條動物強制免疫應當實行畜禽標識和檔案管理制度。
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動物防疫信息管理的有關規定,對已接種疫苗的動物加貼畜禽標識,建立免疫檔案,上傳動物免疫等防疫信息,並確保可追溯。
畜禽標識由省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壹組織,免費供應。第十三條省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國動物疫病監測規劃,制定本省動物疫病監測計劃。
設區的市、縣(市、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省動物疫病監測計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動物疫病監測計劃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動物疫病監測網絡,加強動物疫病監測。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監測動物疫病的發生和流行,並實行動物疫病監測信息網絡直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野生動物疫情監測體系和工作機制,根據野生動物疫情的流行特點和地理環境,合理設置監測站點。林業、農業和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野生動物疫源的監測工作,並定期交換信息,及時報告突發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