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山、河、湖、海、島、礁、巖、洞、泉、溪、壩、洲、湧、灣、岬、灘、濕地、水道、灘、谷等自然地理實體的名稱;
(二)市、區(縣)、鎮等行政區劃名稱,街道所轄區域名稱;
(三)保稅區、高新區、實驗區、開發區、園區等經濟功能區名稱;
(四)城鎮、小區、地塊、社區、自然村、農林牧漁場、鹽場、礦山、城市和鄉村的道路、街巷等居民區名稱;
(五)機場、鐵路、公路、港口、渡口、碼頭、火車站、汽車站、港口、水庫、大壩、渠道、堤防、涵洞、電(泵)站等專業設施的名稱;
(六)城市道路、橋梁、隧道、立交橋、公交車站、軌道交通線路等市政交通設施的名稱;
(七)公園、廣場、公共綠地、公共場地等城市公共空間的名稱和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旅遊度假區、紀念地、遊覽地、文物古跡等休閑旅遊文化設施的名稱;
(八)建築物、樓群、花園、公寓、別墅、別墅、商業中心等建築物和居民區的名稱;
(九)門樓牌號碼(包括門牌號、樓號、單元號和房間號);
(十)其他具有地名意義的名稱。第四條地名管理應當堅持尊重歷史和現狀、保持地名相對穩定和連續性、保障地名規範使用的原則。第五條地名管理實行統壹領導、分級負責、分級管理。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名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協調機制,將地名管理、潮汕歷史地名保護、地名服務等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全市地名管理的需要,決定將本級政府及其地名主管部門的地名管理權限委托或者移交給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及其地名主管部門行使。第六條各級民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地方主管部門。市民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區(縣)民政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市人民政府的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地名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公安、交通運輸、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城市綜合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海洋與漁業、房產管理、工商、郵政、財政、檔案、農業(林業)、水務、旅遊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地名管理的相關工作。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本轄區內的地名管理工作。第七條本市設立地名管理專家咨詢機構,為地名決策提供咨詢,參與地名的研究、整理、發掘、保護和宣傳。第八條地名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綜合管理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地名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城市地名專項規劃應當包括城市地名命名體系建設,街區空間布局命名導則制定,城市道路、橋梁、隧道、公園、廣場、公共* * *綠地等城市公共* * *空間名稱規劃。
經批準的地名專項規劃是地名命名、更名的依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規劃單位應當將地名專項規劃確定的地名納入相應的管理體系。
經批準的地名專項規劃應當嚴格執行,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批準程序進行。第九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和地名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地名信息化建設,建立地名信息系統,及時更新地名信息,提高管理服務的科技水平。地名信息化建設應當遵循相關規定和技術規範。第十條地名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建設地名服務體系,向社會免費提供基礎地名,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地名文化建設和地名服務發展。第二章地名的命名、更名和註銷第十壹條地名的命名和更名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a)不得損害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二)不得破壞民族團結和社會和諧;
(三)符合地名專項規劃;
(四)反映潮汕歷史、地理、文化的地方特色;
(五)尊重當地居民意願,方便人民生產生活;
(六)維護地名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