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廣告的社會根源
虛假廣告的社會根源是浮躁浮誇的社會風氣,是拜金主義、名利崇拜的價值觀。這種不良的社會風氣和錯誤的價值觀是虛假廣告產生和存在的沃土和基礎。換句話說,虛假廣告的存在只是壹種浮躁、浮誇的社會風氣,只是拜金主義、拜名主義價值觀所反映出來的表象。其實,官僚浮誇的政績觀,文化領域的浮躁現象,新聞媒體的虛假報道,娛樂圈的惡意炒作,商業領域的霸王條款,壟斷行業的欺行霸市,教育領域的面子工程等等。,都是這種不良社會風氣和錯誤價值觀的外在表現。真正的社會根源是人們思想和價值觀的衰落。虛假廣告的存在只是很多社會問題的壹個環節。虛假廣告的本質責任是社會的不良風氣和人們思想價值觀的扭曲。從根本上根除虛假廣告制作將是壹個漫長的過程,它與根除其他社會醜惡現象融為壹體。
虛假廣告的主要責任
虛假廣告從策劃到播出的過程中,誰應該承擔主要責任?是廠家嗎?是廣告策劃嗎?是代言的明星?還是播放這些廣告的媒體?我也不覺得。毫無疑問,虛假廣告的制造者、廣告策劃人、明星代言人、媒體都應該承擔壹定的責任,但不是根本責任人。虛假廣告的責任主體應該是廣告的審查、監管和審批部門。面對虛假廣告,我們要問這樣壹個問題,為什麽這些虛假廣告能夠存在?他們是怎麽通過考試的?虛假廣告的大量存在,說明我們的立法和《廣告法》的實施存在巨大漏洞,說明我們監管和審查制度的缺失。這是壹個值得反思的根本問題,也是根除虛假廣告需要加強的根本工作。建立健全廣告審查監管體系,通過立法嚴格執行廣告法,從根本上堵住虛假廣告的生存之路,我認為那才是治理虛假廣告的根本之道。
因此,從法律和制度層面根除虛假廣告才是長久之計。首先,要建立和完善審批和監督制度。以廣告法為依據,要求生產廠家和廣告策劃制作單位提供支持其廣告內容的合法材料是關鍵,也是審查部門免除自身法律責任的保障,是查處和打擊虛假廣告的法律依據。信息提供者的法律責任,無論是什麽專家、機構、組織,也是通過這樣的信息體現出來的。因此,如何完善廣告審查制度和監管制度是治理虛假廣告的首要工作。
制造商和廣告策劃人的法律責任
廠商、廣告策劃、明星代言、媒體融為壹體。都是虛假廣告的受益者,唯壹的受害者是消費者。這四者中,廠家和廣告策劃制作單位是虛假廣告的罪魁禍首。在強調審查監管主體責任的同時,要追究生產廠家和廣告策劃制作單位的責任,要嚴厲追究。目前,對虛假廣告的關註往往集中在生產者身上,而對廣告公司的調查卻被忽視。打擊制假的廠家當然重要,打擊廣告的策劃人和制作人同樣重要。因為這些調皮的想法來自於他們的創意。因此,打擊制造虛假廣告的非法制造商和廣告公司是壹項重要任務。
這麽多虛假廣告的存在,和打擊治理不力有很大關系。尤其是對廣告策劃人的打擊更是乏善可陳。事實上,虛假廣告的存在,廠商和廣告策劃制作單位都沒有足夠的法律材料支持。
媒體的法律責任和社會責任
相對於廠商和策劃人,傳播虛假廣告的媒體的法律責任是認證的過程,即播出的廣告是否經過嚴格審查。在法律程序上,這種審查制度的存在是廣告播出的前提,也是免除播出方法律責任的前提。
相比法律責任,媒體應該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壹旦被證明是虛假廣告,虛假廣告的媒體必須承擔由此引發的社會責任,並完全負責向虛假廣告的受害者——消費者道歉。
發言人的道德責任
從法律角度來說,虛假廣告的存在,只譴責為其代言的明星是沒有意義的。虛假廣告代言人的法律責任是不存在的,從廣告法上也沒有法律依據支持。但是,法律責任的免除並不能否定代言人的道德責任。提出壹些建議,比如明星會不會試用,甚至要求明星進行產品質量鑒定,我覺得不太合理。但是,壹個為虛假廣告代言的明星,像死老鼠感覺不到冷壹樣,拒絕承擔自己的道德責任,拒絕向受害者道歉,這是無恥的。
所以,如何依法治理虛假廣告,完善審查監管制度才是根本。打擊虛假廣告的制造者和廣告策劃人是壹項重要的工作。同時,廣告媒體和代言人應承擔其社會和道德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