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通行費的征收和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第三條本規定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市路橋收費管理處(以下簡稱收費機構)具體負責通行費的征收管理。
市審計、監察、公安、物價、財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通行費征收管理工作。第四條通行費征收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征收、公開公平、文明執法、方便群眾、暢通無阻的原則。征稽機構應當在市交通、物價、財政等部門的指導下,規範和完善收費管理,確保路橋收費站暢通。第五條通行費分為年票通行費(以下簡稱年票通行費)和小時通行費(以下簡稱次票通行費)。通行費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繳納:
(壹)在特區登記的機動車(摩托車除外)所有人應當繳納年票通行費;在非特區登記的7座以下(含7座)小型客車車主可自願選擇繳納年票通行費;
(二)機動車所有人未繳納年票通行費的,機動車每次通過路橋收費站時,駕駛人應當繳納第二次年票通行費。第六條下列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駕駛人免繳通行費:
(壹)軍隊、武警專用號牌車輛;
(二)警車和粵O號牌車輛;
(3)配有警示燈和警報器的專用紅色消防車;
(4)裝有警示燈和醫療警報器的醫院救護車;
(五)殯葬專用車輛;
(六)跨區作業的聯合收割機和運輸聯合收割機(含插秧機)的車輛;
(七)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免費機動車。
前款第(四)項至第(七)項規定的機動車,應當到征收機關辦理免稅手續。第七條年票通行費,由征收機構直接征收或者委托公路管理機構等單位征收。第二票通行費由路橋收費站的征收機構征收或委托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征收。
通行費委托代收的,代收機構應當與受托單位簽訂委托書和協議,受托單位應當按照委托書和協議做好代收工作。第八條代收機構或者受托機構應當按照省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通行費,並在收費地點懸掛收費憑證,公布審批機關、收費單位、委托書、收費標準、收費起止年限、監督電話等內容。,並接受社會監督。第九條征稽機構應當每年提前向社會公布下壹年度年票通行費的收費標準和起止時間。第十條首次在特區登記的機動車(摩托車除外),其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應當憑所有人身份證明、機動車行駛證或者待處理憑證、機動車登記證書辦理繳納年票通行費手續。年票通行費從機動車首次登記時起計算。第十壹條依法應繳納年票通行費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車主應持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及時到征稽機構辦理相關手續:
(壹)車輛所有權轉移或者用途變更的,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辦理年票通行費征收變更手續;
(二)報廢、被盜或者轉出特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區域的,憑公安機關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辦理停止征收年票通行費手續;
(三)被依法拘留、查封的,或者被依法解除拘留、查封的,憑有關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出具的證明,辦理停止收取或者重新收取年票通行費的手續。
依照前款規定,需要變更年票通行費征收標準、停止征收或者重新征收年票通行費的,從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出具證明的次月起;已繳納年票通行費的,可在當年到征稽機構辦理相關退費手續。第十二條收取通行費應使用市財政部門統壹印制和發放的專用票據。通行費收入應當全額上繳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通行費收入按規定提取並加入必要的收費業務支出和路橋建設項目維護費用後,作為收費路橋債務償還專項資金來源,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禁止偽造、冒用、塗改、出借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收費票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