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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頭市人民政府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進壹步完善汕頭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依法決策機制,提高決策質量和行政能力,強化決策責任,建設法治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市政府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

本規定所稱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是指市政府法制部門(以下簡稱市法制部門)在市政府作出行政決策前,組織對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或審核的活動。第三條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主要包括: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和具體政府事務合法性審查。第四條市法制部門負責行政決策的法律審查,出具書面審查意見或審核意見。

市法制部門可以委托市政府法律顧問室負責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的具體事務。第五條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及時、高效和權責統壹的原則,統籌兼顧個人利益、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第六條行政決策應當從以下方面進行合法性審查:

(壹)是否與法律法規相抵觸;

(二)是否符合WTO規則和我國政府的承諾;

(三)是否與我市現行法律、法規及其他政策措施相協調和銜接;

(四)是否存在濫用行政自由裁量權和違反行政適當性的行為;

(五)是否存在適當性問題;

(六)是否存在其他法律問題。第七條為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行政決策承辦單位可以邀請市法制部門派員參與前期調研、論證等工作。第八條市法制部門在行政決策法律審查過程中,可以向市政府提出聽證建議。聽證的具體辦法按照《汕頭市人民政府行政決策聽證規定》執行。第九條市政府在行政決策過程中,應當充分考慮市法制部門的法律審查意見或審核意見。市政府辦公室、行政決策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對法律審查意見或者審計意見中涉及合法性界定的內容有異議的,以法律審查意見或者審計意見為準;市政府辦公室、行政決策承辦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對法律審查意見或者審核意見的內容有異議的,應當充分說明理由和依據,並根據實際情況提請市政府作出決定。第二章重大行政決策的法律審查第十條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決策前,應當進行法律審查。第十壹條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決策,是指市政府作出的涉及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全局、涉及面廣、專業性強、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行政決策事項,包括:

(壹)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政策措施,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

(二)各類總體規劃、重要區域規劃和專項規劃;

(三)財政預決算編制、重大財務安排(包括潛在需承擔財務責任的項目)、市政府重大投資項目、國有資產處置等重大事項;

(四)政府定價的重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重要商品及服務價格的確定和調整;

(五)資源開發利用、環境保護、就業、社會保障、人口和計劃生育、教育、醫療衛生、食品藥品、住房建設、安全生產、交通運輸、城市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項。;

(六)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七)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重大措施;

(八)市政府的重要獎懲決定;

(九)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的制定和調整,需要長期實施的重大交通管制措施;

(十)市政府職權範圍內的其他重大行政決策。

重大行政決策的具體事項和量化標準,由市政府在前款規定的範圍內確定。第十二條重大行政決策,經市長、分管副市長、市政府秘書長批準,可以在下列期間提交市法制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

(壹)重大行政決策正式向市政府報告後;

(二)重大行政決策報市政府並經市政府辦公室充分協調後;

(三)重大行政決策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審議前。第十三條市政府辦公室、重大行政決策起草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積極協助市法制部門,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下列材料,並對其真實性、可靠性和完整性負責:

(壹)行政決定的基本情況;

(二)與行政決定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特別是禁止性規定;

(三)行政決策的備選方案、可行性說明和類似情況下的現場實踐;

(四)與行政決策有關的統計數據、調查、分析和評估報告;

(五)綜合征求意見材料;

(六)作出重大行政決策的單位的法制機構或者法律顧問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七)市法制部門進行法律審查所需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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