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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建立的意義

核心提示:什麽是法律上的善意取得?包括善意取得的含義、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善意取得的特別規定。法律快報的編輯給妳介紹壹下。詳情請見下文。

壹、善意取得的含義

善意取得又稱即時取得或即時時效,是指動產占有人將動產所有權轉移給第三人或為第三人設定其他物權,即使動產占有人無權處分動產,善意受讓人仍可取得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的制度。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意義

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以來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民法中的壹項重要法律制度。它起源於日爾曼法中的“以手護手”原則,並通過吸收羅馬法取得時效制度中的誠信要素而得到發展和完善。其理論基礎是法律的特別規定。善意取得的基礎是基於對權利形態的保護,即基於占有中的“權利形態”,這種形態中的信賴值得法律保護,使財產所有人承擔某種“形態責任”。善意取得財產涉及民法上財產所有權的靜態安全與財產交易的動態安全保護之間的優先與選擇,保護善意取得財產的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交易活動的動態安全。善意取得是適應市場經濟和商品經濟需要的壹項法律制度。在市場廣泛的商品交換中,從事交換的當事人不可能逐壹調查對方是否有權處分財產。因此,如果買受人善意取得財產,由於轉讓人無權處分,交易無效,允許買受人返還財產,會使買受人在交易中缺乏交易安全感,不利於商品交換的穩定。善意取得制度雖然限制了所有權的追求,犧牲了全體人的部分利益,但保護了交易的安全,維護了商品流通的穩定。

第三,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

(1)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

1.受讓人必須是善意的。

善意取得中的“善意”是指壹種不知情的心理狀態,即行為人不知道有壹些因素可以影響某種民事行為的法律效果。確定受讓方是否善意,要考慮當事人從事交易時的客觀情況。如果受讓人是惡意的,則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不能取得所有權。

2.受讓方必須通過有償法律行為取得所有權。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是以受讓人有償取得動產為前提的。善意取得制度是為了保護交易安全而設計的,只有在轉讓人和受讓人之間存在交易的情況下,才有必要受到法律的保護。動產無償轉讓的,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受讓人應當返還動產。

3.受讓人必須占有讓與人轉讓的動產,因為動產所有權的轉讓是通過交付動產以區分所有權而取得的。因此,只有當受讓人實際占有動產時,才能適用善意取得取得動產所有權。

4.該物體必須是動產,這意味著可以移動而不損害其價值或用途的東西。動產的公示以占有為原則,登記除外。善意取得制度不適用於以登記為公示原則的動產。

5.轉讓方應為無處分權人。

無權處分財產的人是指對財產沒有處分權的人。如果讓與人是有處分權的人,則是讓與權利行為,並不缺乏法律依據,自然無法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6.讓與人應為動產的合法占有人。

在善意取得中,因為受讓人善意取得占有,所以需要信賴讓與人占有的事實,這樣才能有善意。如果讓與人不是動產的占有人,就沒有占有的公信力。同時,占有人還必須合法占有該動產,這是基於動產所有權人的意思表示。否則,善意取得制度就不能適用。

(2)善意取得的特別規定

1.為了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無權人必須按照動產所有權人的意思合法占有該動產。這壹規定是為了限制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保護所有權。也強化了所有者的責任,降低了交易風險。當無權處分為非法占有時,壹般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但善意取得人在公開市場有償取得動產,則善意取得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2.善意取得制度要求善意取得人有償取得動產,但有償取得不僅包括對價,還包括對價債權。

3.不動產是否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學術界和各國立法實踐中觀點不壹。這主要是因為不動產的權屬公示原則不同於動產,是以登記為基礎的,而且各國不動產的登記制度不同,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也有區別。所以不動產登記的公示效果也是不壹樣的。我國不動產登記是實質審查,不動產登記具有所有權公示的效力。因此,我國《物權法》明確規定了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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