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商標專用權是商標法的根本目的,也是商標法賴以存在的基礎。《商標法》的大部分規定都是關於如何取得、維持和行使商標專用權以及如何保護的。1950國務院批準頒布的《商標註冊暫行條例》,把保護商標專用權作為制定條例的唯壹目的。雖然該規定的基本內容在於商標註冊,但在保護商標專用權方面幾乎沒有實質性內容。但是,1982頒布的《商標法》對商標專用權保護的規定相當充實,特別是經過1993和2001兩次修改,我國現行《商標法》對商標專用權的保護水平與西方先進國家已不再遙遠。
之所以需要通過制定專門的法律來保護商標專用權,是因為作為壹項重要的知識產權,商標專用權包含著看似簡單實則復雜的社會關系。作為這種專有權的客體——商標,對於人類的生存和生活需要,似乎並不具有實用價值:不能像衣服鞋帽壹樣用來穿,也不能像食物壹樣用來充饑,更不能像藥物壹樣用來治病。但是,商標作為最易識別的商業標誌之壹,可以用來引導消費,幫助提供商品的企業與市場上購買商品的消費者建立重要聯系,是連接企業和消費者的重要橋梁和紐帶。在壹個充滿激烈競爭的市場經濟社會中,同壹種產品往往由許多不同的企業同時生產和銷售,不同廠家的產品往往具有不同的質量,以滿足不同消費者對同壹種產品的不同興趣和愛好。從企業的角度來說,通過商標贏得最多的消費者是關鍵。站在消費者的角度,能夠憑借自己所知道的商標買到自己想要的商品,也是保護自己權益的關鍵。要達到這種雙重目的,商標作為區分特定產品來源的基本標誌,必須具有唯壹性和顯著性,即只能由壹個企業擁有,不同企業在同壹種商品甚至不同商品上使用的商標可以相互區分,否則就會在消費者中產生混淆、誤導甚至欺騙,損害生產企業和消費者雙方的利益。因此,應該通過立法來保證企業對商標的占有、使用、維護和保護是有序的,既不會損害公眾的利益,也不會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壹旦違反,可按照法律規定的相關程序,拒絕註冊或撤銷註冊。依法取得的註冊商標專用權應當依法受到保護。壹旦被侵權,應堅決制止,嚴懲侵權人。
維護商標的信譽,保護生產經營者的利益,與保護商標專用權屬於同壹性質。其中,保護“生產經營者”的利益是商標法修改中增加的新內容,使商標法保護的對象更加具體和明確。從邏輯上講,保護商標專用權,維護商標信譽,維護生產經營者利益,有壹個從相對抽象到更加具體的遞進關系。之所以要保護商標專用權,是因為任何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都有可能損害其使用人的商業信譽,減少其已經獲得或可能獲得的市場份額,從而導致其經濟利益的損失。因此,保護商標專用權是維護商標聲譽的必然要求,也是保護使用商標的生產經營者利益的內在需要。修改後的表述無疑有助於人們更全面、更深入地理解商標法的立法宗旨。
二、加強商標管理,督促生產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保護消費者利益。
加強商標管理,督促生產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保護消費者權益,也屬於商標法的重要宗旨。其中“及服務”壹詞是本次修訂新增的內容。《商標法》對服務商標的保護早在1993年《商標法》修訂時,就以相對簡單的方式增加了相關條款。這次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了服務的內容,體現了服務的重要性,文字表述也更加全面,雖然“服務”和“生產者”之間的概念邏輯並不是很匹配。
商標管理可分為廣義和狹義。廣義的商標管理是相對於註冊而言的,註冊以外的事項都可以納入商標管理範圍,包括《商標法》第六章、第七章的全部內容和第四章、第五章的部分規定。狹義的商標管理主要是指《商標法》第六章規定的商標使用管理。《商標管理實施條例》的內容主要集中在第六章。
它可以追溯到1963年NPC第三屆人大常委會第91次會議通過的《商標管理條例》。條例第壹條明確規定,制定條例的目的是“加強商標管理,督促企業保證和提高產品質量”。當時商標被視為“代表商品某種質量的符號”,只有產品達到某種質量標準的企業才有資格使用商標,企業使用的商標必須向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註冊。在這種情況下,商標實際上是“質量合格”標誌,申請商標註冊必須報商品質量規格表。商標管理是政府管理產品質量的重要手段,作為區分商品來源的商業標識功能幾乎喪失殆盡。因此,條例沒有也不能將企業對註冊商標的所有權和使用權視為需要保護的民事權利。根據規定,對產品質量進行監督管理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重要職責,質量管理是通過對商標的管理來實現的。如果企業的產品以次充好或質量低劣,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得不取消其商標註冊作為處罰。
65438年至0982年,現行商標法制定時,商標管理在立法宗旨中仍占據重要地位。雖然大部分產品可以不使用註冊商標甚至商標銷售,但有些產品還是需要使用註冊商標,否則不允許銷售。可見,註冊商標仍然具有“優質”標誌的特征,商標管理仍然是管理產品質量的重要手段。根據《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部分商品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禁止自行變更註冊商標或者相關註冊事項,禁止自行轉讓註冊商標。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不得以次充好、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禁止假冒註冊商標,都被作為商標管理的重要內容。違者可能會被通報並罰款,或者被撤銷商標註冊。1993的商標法修改沒有涉及商標管理,2001的修改也沒有太多涉及。只刪除了原《商標法》第六條中“監督商品質量”的字樣。商標管理仍然是商標法的基本內容之壹,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重要職責。
商標管理包括兩個方面。壹是對註冊商標進行管理;二是管理未註冊商標。註冊商標的管理可以分為兩個方面。壹方面是為了商標所有人著想,督促其正確使用商標,以便更好地保護註冊商標。因此,《商標法》要求註冊人不得擅自變更其註冊商標、變更相關註冊事項或者轉讓註冊商標。另壹方面,註冊商標的管理是出於維護消費者權益和社會經濟秩序的需要。商標法不允許商標註冊人擅自擴大其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的範圍,使用的商品以次充好,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不加控制地給予許可。違者會受到某種形式的懲罰,甚至會被撤銷商標註冊。另外,註冊商標因註冊不當、使用不當或者連續三年不使用而被註銷,在壹定意義上也可以視為商標管理的內容。當壹個註冊商標因使用不當而成為商品或服務的通用名稱時,繼續保護它將損害社會大多數人的利益,而壹個不應註冊的商標如果不撤銷註冊,也會損害公眾或他人的利益。至於商標註冊後長期不使用,不僅是商標管理資源的浪費,也是其他有誠意的人選擇商標的障礙。世界各國的商標管理實踐證明,對這幾類註冊商標設置撤銷程序是完全必要的。
與註冊商標的管理相比,未註冊商標的管理目的單壹,主要是為了維護公眾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需要,很少顧及其使用者的利益。狹義的未註冊商標管理主要規定在《商標法》第四十八條,包括三個基本方面:禁止假冒註冊商標,禁止違反禁止條款使用未註冊商標,禁止使用未註冊商標的商品以次充好、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從廣義上講,對未註冊商標的管理還應包括《商標法》第七章關於使用未註冊商標不得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規定。
與保護商標專用權的根本目的相比,加強商標管理以督促生產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保護消費者利益,在商標法的立法目的中處於不太重要的地位。因為產品質量問題和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有專門的法律來調整。商標法沒有規定也不應直接規定產品的質量標準,更不能詳細規定保護消費者權益應遵循的原則和程序。產品的質量標準,無論是企業標準、行業標準、部門標準還是國家標準,都不在商標法調整的範圍之內。事實上,很難通過商標管理直接監管商品質量。原《商標法》第六條的修改,表明立法機關有意淡化《商標法》中產品質量管理的發展方向。商標法仍然將“敦促生產者保證商品和服務的質量”作為商標法立法宗旨的重要內容。壹方面,人們還是希望通過現行《商標法》規定的商標管理措施,特別是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關於制止“以次充好、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規定,來督促生產者(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另壹方面,通過保護商標專用權,維護商標信譽,維護生產經營者的利益,確實可以在客觀上間接保護消費者的利益。毫無疑問,保護商標專用權與商標假冒、侵權及其他“搭便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格格不入,既損害了使用商標的生產者(經營者)的利益,也損害了消費者的權益。法律規定的措施有力,執法才能到位,才能有效遏制各種假冒、侵權等不正當競爭。商標權人的利益得到直接保護的同時,消費者的權益也可以得到間接保護。此外,對商標專用權的保護不僅可以促使受保護的生產者(經營者)保證和提高其產品或服務的質量,還可以積極進行公平競爭,只要保護的程度足夠和有力;也可以促使被保護人的競爭對手,甚至壹些不正當競爭對手,致力於公平的質量競爭,只要對不正當競爭的打擊是充分有效的。
三。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與當今中國的所有法律都有或多或少、或遠或近的關系,也是每個政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都應該為之奮鬥的目標。1982《商標法》制定時,由於國家還處於計劃經濟時期,立法的目標同樣是促進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商標法》也不例外。1993修改商標法時,沒有涉及立法目的。這次修改用“市場經濟”代替了計劃的“商品經濟”,這是壹次質的飛躍,可以說是順應了時代,使修改後的商標法在立法宗旨的表達上更具時代性。
在眾多的法律部門中,商標法與市場經濟的發展有著非常密切的關系。市場經濟的基本法是“公平競爭,優勝劣汰”,反不正當競爭法在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處於基本法的地位。狹義的中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是指NPC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1993《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從廣義上講,凡是含有反不正當競爭內容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法律文件,都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廣義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是壹個部門法律體系,而不是壹部單行法。商標法是知識產權法律體系的重要分支,也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德國,商標法長期以來被視為競爭法的壹個重要分支。因為商標權的排他性是指其所有人享有專用權,有權禁止他人未經其許可使用該商標。商標權的行使必然影響競爭秩序,競爭法的目的是規範市場競爭秩序。在加拿大,商標保護法被稱為《商標和不正當競爭法》,商標法只是它的簡稱。在禁止性標誌壹章中,法律專門規定了反不正當競爭條款,例如,任何人不得作出損害競爭對手信用的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陳述,不得使用導致或者容易導致混淆的方式吸引公眾註意。事實上,禁止欺騙或誤導公眾、損害競爭對手、假冒、混淆和反淡化是許多國家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遵循的重要原則。
商標法對市場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是通過保護商標專用權和維護公平競爭秩序來實現的。
如前所述,市場經濟是競爭經濟。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同樣的商品或服務往往由許多不同的企業提供,不同企業提供的同樣的商品或服務往往質量不同。為了方便消費者選擇,利用壹定的標誌吸引消費者的註意力,被證明是壹種有效的方法。因此,商標作為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誌,具有重要的引導消費功能。既然消費者是通過商標來選擇商品或服務的,那麽為了讓消費者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經營者必然會致力於提高其商品或服務的質量、技術含量、文化品位等競爭指標,盡力贏得消費者的信任和喜愛,使其反復購買。從這個意義上說,市場競爭其實就是爭奪消費者。壹般來說,壹個商標對消費者越有吸引力,其知名度就越高,創造的價值也就越多。或者反之亦然,達拉斯到禮堂由此,商標可分為普通商標、馳名商標、馳名商標和馳名商標,有些國家還提出了“高信譽商標”這壹術語。在公平競爭的條件下,品牌知名度低的企業可以通過不斷努力改進和提高產品或服務的質量、技術含量、文化品位等競爭指標來提高自己的品牌知名度,而品牌知名度高的企業則可能因為被競爭對手趕超而逐漸被消費者遺忘。可見,通過商標引導消費,落後的會趕上先進的,先進的會更先進,從而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
但是,市場的公平競爭環境離不開法制的保障。因為高質量的產品或服務意味著更多的資金投入和更高的管理水平。然而,社會上總有壹些人素質低下,總想少花錢多辦事甚至不勞而獲,試圖利用他人商標的市場聲譽誤導和欺騙消費者,通過假冒、侵權或其他“搭便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攫取不當利益。這種行為不僅直接損害了商標權人的利益和消費者的利益,也嚴重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從根本上阻礙了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損害了國家利益,必須依法懲處。因此,這不僅是保護商標權人利益的迫切需要,也是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先進生產力、維護公平競爭秩序的客觀需要,從而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商標法實施20年來的實踐證明,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對於促進生產者(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保護消費者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確實發揮了巨大作用。我們有理由相信,隨著新商標法的實施,越來越多的企業將進壹步增強公平競爭意識,學會正確使用商標這壹有力的競爭工具,充分發揮商標法對商標專用權的保護作用,積極參與國際國內市場競爭,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做出更大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