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是指調整商事交易主體在其商事行為中形成的法律關系,即商事關系法律規範的總稱。商法的調整對象是商事關系。
2.商業關系
指在壹定社會中通過市場經營活動形成的社會關系,主要包括商事組織關系和商事交易關系。
組織法和行為法的結合就是商法。
3.商業關系的主要標誌是商人和商業行為。
商人是以自己的名義開展經營活動,並以此為常規業務的人。在中國,商人主要包括
(1)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企業;
(2)合夥:與獨資公司相比,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訂立合夥協議,* * *共同出資經營,* * *自負盈虧,* * *承擔風險。
(三)公司和其他形式的企業法人;
(4)關聯企業:關聯企業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所有權相同或不同的企業或機構,本著自願、平等、互利的原則,相互投資形成的經濟組織。
(五)外商投資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中國投資者和外國投資者共同投資或者由外國投資者單獨投資的企業。
商事行為,大陸法系學者壹般認為是指以營利性營業為目的的各種表意行為。有三個主要的監管原則:
(1)主觀主義原則。主觀主義原則的立法理念是以商人的概念為基礎,在此基礎上推導出商行為的具體形式,通過列舉揭示出商行為的範圍。意大利、德國、瑞士等國家在大陸法系國家主要采取主觀主義的立法原則。
(2)客觀主義原則。客觀主義原則的立法理念是基於行為的客觀性來確定商事行為。《法國商法典》創立了這壹原則,而《西班牙商法典》繼承並發展了這壹原則。
(3)折衷主義原則。折衷主義原則的立法思想是在主觀主義和客觀主義的基礎上,根據行為的客觀性和商人的經營方法來確定是否屬於商事行為。日本現行《商法典》和法國修改後的《商法》都采用了這壹立法原則。
4.形式商法和實體商法
中國沒有正式的商法,但有實體法,主要表現在大量單獨的商法、公司法、證券法、票據法、保險法等。
5.商法與民法、經濟法有著密切的聯系,但也有壹些區別。
簡而言之,民法是壹般法,商法是特別法。民法具有引領和指導商法的意義,商法具有補充、變更和限制民法的功能。商法與經濟法的主要區別在於,商法以當事人的意識自治為主導原則,而經濟法強調國家意誌和政府職能的幹預,以國家政策為主導。商法通則是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和法律反映。現代商法有四個基本原則。
1.加強企業組織
1.提高企業素質。主要依靠兩套法律機制,壹套是企業融資的法律機制,保障企業的財產基礎,
比如公司法中的有限責任和資本三原則。二是實現優勝劣汰和資產優化組合的法律機制,如破產、重組和合並制度。
2.改善企業結構。包括完善企業內部治理結構(主要是合理分配出資人和經營者的權利),協調企業內部關系(主要是保護職工利益,加強職工民主管理)。
第二,提高經濟效益,即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營業收入。商法的這壹原則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保護產權、維護信用、便利交易。
1.商法保護產權,主要體現在界定產權(明晰產權),維護其權威;包括在財產權受到侵犯時給予及時和充分的救濟。
2.信用的核心是信任。信任意味著交易可以低成本進行,從而提高經濟效率。破產法在維護信用方面起著積極的作用。
3便捷的交易可以節省時間和成本。為此,商法提供了大量的制度支持。如商業交易的技術化(形式化)、默示行為的廣泛使用、舉證形式的自由化、時效的縮短、商業便利化等。
3.維護交易的公平性
是維護市場的正常秩序,主要體現在平等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比如信息披露制度、壹股壹權原則、禁止內幕交易等都體現了平等原則。董事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和被保險人的如實告知義務體現了誠實信用原則。
4.商法提供的保障交易安全的制度主要包括:
1.強迫性;
2.公開性原則;
3.外觀法則(客觀主義);
4.嚴格的責任;
5.保護善意購買者(第三方)。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1993 65438+2月29日NPC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年8月28日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壹次會議發布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壹次修改。( 1999 65438+2月25日)。 2004年,並於2005年10月27日經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0994年6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56號公布,根據2005年2月8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1997年2月23日NPC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2006年8月27日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修訂)
3.中華人民共和國獨資企業法
(1999 8月30日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壹次會議通過1999 8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號公布,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
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1979 7月1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根據2006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1990號《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決定》的修正案和根據2006年3月5438+0。
5.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2000年4月3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通過1988根據2000年10月31日《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的決定》修正)。
6.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
(2000年4月1986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00年10月31日《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的決定》修正)。
7.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2006年8月27日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四號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8.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2004年8月28日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壹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的決定》修正)。
9.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2002年6月30日NPC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02年10月28日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決定》修正)。
10.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1992 165438+10月7日,第七屆NPC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1992 165438+10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4號公布,自2011年7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