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費者維權賠償有哪些規定?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七章:
第四十九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人生活輔助器具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五十壹條。經營者以侮辱、誹謗、搜身或者侵犯人身自由等方式侵害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要求增加賠償消費者受到的損失,賠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額外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是消費者而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身體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壹條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經營者賠償,並有權要求獲得兩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擴展:根據國家工商總局發布的《消費欺詐處罰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欺騙消費者的行為:
(壹)銷售摻雜使假、假冒偽劣商品、以次充好的商品;
(二)采用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數量不足的;
(三)銷售“次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並謊稱是正品的;
(四)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銷售商品;
(五)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或者實物樣品銷售商品;
(六)不以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
(七)利用雇傭他人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
(八)進行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
(九)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紙等大眾傳播媒介對商品進行虛假宣傳;
(十)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
(十壹)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
(十三)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騙消費者。
第四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有下列情形之壹,不能證明不欺騙或者誤導消費者的,應當承擔欺騙消費者的法律責任:
(壹)出售失效或者變質商品的;
(二)銷售侵犯他人註冊商標權的商品;
(三)銷售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企業名稱的商品;
(四)銷售假冒或者冒用他人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
(五)銷售假冒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的商品。
第五條
對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所列欺騙消費者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處罰。
二、虛假宣傳的賠償標準
首先,對於商家的虛假宣傳行為,可以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虛假宣傳的民事責任。
第三,虛假宣傳具有欺詐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
1.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商家的虛假宣傳行為應當按照要求增加賠償消費者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數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2.商家虛假宣傳賠償增加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對虛假宣傳的賠償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如果認定商家存在相關虛假宣傳行為,給消費者相關利益造成損失的,商家應當向消費者退貨或者賠償損失。同時,經營者銷售產品有欺詐行為的,需要向消費者賠償商品價款的三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