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因素
主要包括:(1)所有權的完備性,即專利權人或委托人所擁有的專利權的所有權的完備性。所有權越完整,體現的價值就越大。(2)法律保護的程度,包括兩個方面,專利的狀態和權利要求的完整性。專利的狀態是指專利申請中的技術狀態,無論是在初步審查階段、實質審查階段還是獲得專利證書階段,越到後期,其價值越大。不同類型的專利保護程度不同。由於發明專利通過了實質審查,獲得專利證書後,抄襲他人專利或被撤銷的可能性較小。與其他兩種專利相比,它的技術含量更高,申請周期更長,權利人面臨的風險也更大,因此其價值相對較高。權利要求的完整性是指專利申請權利要求中需要保護的專利的範圍,也反映了權利要求的質量問題。有些權利要求是完整的,更好地保護了專利權人的權利。有些權利要求不完整,只保護專利權人的部分權利。(3)剩余使用壽命,壹般應采用專利技術的經濟壽命和法定使用壽命中較短的壹個來確定剩余使用壽命。使用壽命越長,其價值越大。
2.技術因素
技術因素主要包括專利的創新程度,即技術的先進程度;技術的發展階段;技術的競爭優勢是指技術實施過程中存在關鍵的技術訣竅,且技術復雜性高,且這種技術訣竅不易被分析、測試和模擬。因為技術的超額收益主要體現在它的壟斷收益上,技術越有競爭力,它的壟斷程度就會越高,技術產品的市場份額也會相應地更高,所以技術產品很難被替代。
3.工業因素
主要包括產業化程度(1),即技術產業化的難易程度,實施條件是否苛刻,越容易產業化,專利技術越容易實施,專利實施的可能性越大。(2)國家政策適應性,即技術實施所在行業與國家產業政策的壹致性。專利只有與國家產業政策壹致,才能得到國家和地方的支持,專利才會迅速形成產業。國家越鼓勵行業發展,技術實施的價值就能越快發揮出來。(3)產業應用範圍主要指專利技術現在和未來可能應用領域的大小。應用範圍越廣,其價值越大。(4)技術產品被市場接受的程度。市場需要的產品越多,技術體現的價值就越大。
4.特殊因素
某些行業的特殊因素,如藥物認證、臨床試驗、網絡安全技術的相關批準證書等,對專利權的價值也有很大的影響,因為這些特殊因素是專利技術產業化的必要要素。
這些因素都是評估知識產權時應該考慮的,也是知識產權未來價值的關鍵。
專利出資入股流程壹、專利出資入股流程。
以專利入股,需要特定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專利權作為知識產權的壹種,可以通過貨幣估價作為出資形式用於企業的設立,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
1.股東* * *簽署公司章程,約定各自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
2、由專利權人依法委托經財政部門批準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辦理專利變更登記和公告手續。
3、工商註冊出具相應的評估報告、相關專家對評估報告的書面意見和評估機構的營業執照、專利轉讓手續。
4.外國合營者以工業產權或者專有技術作為出資的,應當提交該工業產權或者專有技術的有關材料,包括專利證書或者商標註冊證的復印件、有效狀態及其技術特征、實用價值、定價的計算依據、與中國合營者簽訂的定價協議以及其他有關文件,作為合營合同的附件。
二、專利投資的若幹問題。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依法可以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進行評估核實,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價值。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定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30%。”
《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條例》第七條股東或者發起人投入的非貨幣財產,應當經具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由驗資機構驗證。第八條股東或者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股東或者發起人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以外的財產出資的,應當符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股東或發起人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擔保財產等方式作價出資。第九條股東或者發起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出資。
專利權是壹種知識產權,可以作為投資入股的對象。但是,專利申請權和專利實施權是否也屬於知識產權,能否作為股東投資入股的標的,在實踐中爭議較大。
三、專利技術入股的認定。
股東設立股份公司的程序是簽訂合同,制定公司章程,確定股東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股東壹旦簽訂合同、章程,就受到章程的約束,必須履行章程規定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的義務。以專利技術入股必須對專利技術進行價值評估,然後由專利權人按照設立公司的合同、章程辦理專利權轉讓給被投資公司的登記和公告手續,工商登記機關依據專利權轉讓手續確定以專利技術入股的股東履行出資義務。但在實踐中,有的工商登記機關不以專利轉讓登記和公告程序的完成作為專利技術入股的必備要件,而是以股東與被投資公司之間的專利轉讓合同作為專利轉讓的依據,有的以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作為專利技術入股程序的依據,容易引起股東是否履行出資義務的爭議。
四、專利權能否作為股東出資的標的。
專利實施權是由專利權衍生而來的壹種權利,是指專利權人通過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將專利實施權轉讓給他人,他人享有實施該專利的權利。通常,被許可人要支付對價才能獲得專利使用權。正是因為專利利用權具有被專利權人轉讓給他人的特性,與專利利用權分享股份比與專利權分享股份更簡單。因此,以專利使用權作為資本進行入股已經成為壹種較為普遍的經濟現象。
以專利實施權入股有幾個顯著的特點:
(1)股東和專利權人是壹樣的。如果專利權人發生變化,股東也會發生變化。
(2)股東保留專利權,在企業成立時將專利實施權作為註冊資本轉讓給被投資企業。股東有維護專利權的義務。
(三)股東以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方式轉讓專利實施權,專利實施權的內容在合同中約定。可以通過壹般許可的方式約定專利實施權,也可以通過獨占許可的方式確定專利實施權的內容,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所指向的專利實施權的轉讓不需要登記和公告。
(4)專利權人可以就專利實施權的轉讓收取費用,該費用應當作為股份收取,以取得股東權利。
(5)專利利用權不具有直接排除他人侵權的效力,其權益只能由專利權人即股東行使損害賠償權來實現。由於專利實施權的可操作性,也被理解為專利技術。因此,其正當性毋庸置疑,但專利實施權成為股東出資入股的對象存在很大的法律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