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公司因經營不善,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經申請進入破產還債程序。關於破產債權的申報,以下哪種說法是正確的?(2015/ 3 /73.多選)
A.甲方對A公司的債權雖未到期,但仍可申報。
B.乙對甲公司的債權因附條件不能申報。
C.雖然對A公司的訴訟懸而未決,但丙方仍然可以申報。
d員工d向a公司申領傷殘津貼應予以申報。
考點破產債權申報
困難
答AC。解析: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六條第壹款規定,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屬於申報債權的範圍。A項正確,當選。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以及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可以申報。錯誤B,未當選。C項正確,當選。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債務人所欠職工傷殘津貼不需要申報債權。d錯誤,未當選。
所以,本題選擇AC。
2.某公司破產案件,債權人會議經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其所代表的債權金額占無擔保債權總額的60%,就若幹事項形成決議。本決議涉及的下列事項中,哪壹項不符合破產法的規定?(2012/ III /31。單項選擇)
A.選舉8名債權人代表和1名職工代表組成債權人委員會。
B.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計劃
C.向法院申請變更管理人
D.通過和解協議
測試中心債權人會議;債權人委員會
困難
答案d .解析:《企業破產法》第六十七條第壹款規定?債權人會議可以決定設立債權人委員會。債權人委員會由債權人會議選舉的債權人代表和債務人的職工代表或者工會代表組成。債權人委員會成員不得超過九人?。A項債權人委員會的組成符合法律規定,非選舉產生。
《企業破產法》第六十壹條第壹款規定?債權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壹)核實債權;(二)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收費和報酬;(三)監事;(四)選舉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五)決定債務人繼續經營或者停止經營。(六)通過重整計劃。(七)采用和解協議;(八)采納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九)通過破產財產價格方案;(十)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企業破產法》第六十四條第壹款規定?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其所代表的債權數額占無擔保債權總額的過半數。但是,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可以看出,債務人財產管理計劃的通過和變更管理人的申請,只需經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半數以上同意,其所代表的債權金額占無擔保債權總額的1/2以上,B、C項符合要求,不當選。
《企業破產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決議,應當經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且其所代表的債權數額占無擔保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可見,和解協議需經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半數以上同意,其所代表的債權金額占無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d項不符合題意,當選。
所以,本題選D。
二、知識點的總結
(壹)債權申報的範圍
1.可申報的索賠
(1)有擔保債權。
(2)未到期的債權可以申報。破產申請受理時,未到期的債權視為到期。(?加速成熟原則?)
(三)效力待定的債權包括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中未決的債權。這些索賠可以申報,但必須說明其具體情況。
(4)利息請求權。破產申請受理時,附息債權停止計息。破產申請受理前的利息應當與本金壹並申報。
(5)連帶債權。連帶債權人可以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申報的債權為連帶債權的,應當說明。
(6)連帶債務人的代位權。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代為清償債務的,應當以其對債務人的請求權申報債權;債權人未代為清償債務的,應當以其將來對債務人的債權申報債權,但債權人已經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除外。
(七)連帶債務的債權人。當共同債務人之壹破產時,其債權人有權在破產程序中申報債權。如果連帶數債務人被裁定適用破產程序,其債權人有權在每個破產案件中就其全部債權分別申報其債權。
(8)向待履行合同的相對人要求賠償的權利。管理人或者債務人依照破產法第18條的規定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應當以因合同解除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
(九)善意受托人的請求權。債務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適用破產法規定的程序,而受托人在不知此事實的情況下繼續處理委托事務的,受托人應當以由此產生的債權申報債權。
(10)票據付款人索賠。破產債務人為票據出票人,票據付款人繼續付款或者承兌的,付款人應當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其債權。
(11)破產受理前未付案件受理費和執行申請費。
2.不能作為債權申報。
(1)不申報債權,也不申報訴訟時效已過的無效債權。
(2)破產費用和* * *受益債務在性質上不是債權,不得申報。
(3)取回權在性質上是壹項物權,不能申報。
(4)罰款、罰金、違約金在性質上不是債權,不得申報。
(5)不得申報債權人出席債權人會議的費用。比如差旅費。
(6)員工債權。
(二)債權人會議
債權人會議的職權:
(1)查看債權;
(二)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
(三)監事;
(四)選舉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
(五)決定債務人繼續經營或者停止經營。
(六)通過重整計劃。
(七)采用和解協議;
(八)采納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
(九)采納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
(10)采用破產財產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