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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主權原則的歷史演變

主權不代表絕對的理論邏輯,而是壹種歷史邏輯,是特殊社會經濟條件下的產物。在血緣和部落社會中,主權是壹個毫無意義的概念。古代中國和希臘城邦都不是按照主權的邏輯來組織的。主權秩序需要基於政治權威和法律權威的明確框架。在中世紀,統治者和被統治者都屈從於壹種普遍的法律秩序,他們的統治來自並反映了上帝的法律。教會為整個封建秩序提供了壹個組織和道德框架。在封建制度下,內部組織和外部組織的範圍之間,以及“公共領域”和“私人財產”之間,沒有明顯的界限。這種多面性、分散性的封建傳統政治制度能夠同時享有權力的高度壹致性和統壹性,並不是因為主權權力的存在,而主要是因為法律、宗教和社會的傳統和機制。

因此,盡管存在領土分割,但構成世界秩序的單元並沒有表現出現代主權概念所要求的占有性和排他性特征,它們都把自己視為壹個世界的區域性代表。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出現了具有世俗權威的獨特的民族國家,從而導致了主權的產生,相應的主權理論也開始發展。羅馬法的復興順應了專制國家和城鄉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發展的需要。基督教改革運動、反改革運動和宗教戰爭導致整個歐洲被宗教和政治動蕩吞噬。世俗國家權力的出現似乎是結束這場混亂最有效的方法。宗教改革本身就摧毀了教會的壹切普世權力,從而奠定了世俗專制主義的基礎。因此可以說,主權最早是西方國家的政治語言,在西方威權國家秩序中發展起來,用於解釋國家內部關系,描述國家之間的關系。

現代意義上的主權概念,壹般認為是法國人布丹首創的。布丹認為,主權是“統治公民和臣民而不受法律約束的最高權力”。其主要特征是:主權是不受外在權力制約、不受法律約束的最高權力,也是不受時間限制的永恒權力。布丹的主權概念有許多模糊之處。例如,他認為主權從屬於神法和自然法,但他沒有回答諸如如果主權者的意誌破壞了法律,法律是否仍然是主權,主權是否要求絕對服從,以及如果主權與基本法律或涉及政府性質和形式的“法律主權”相沖突,該怎麽辦等問題。在布丹之後,壹些思想家,如霍布斯和洛克,都對主權思想做出了貢獻。

法國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盧梭集中體現了對近現代憲政產生重大影響的人民主權思想。盧梭認為國家是社會契約的結果。所有個人都同意服從國家的意誌,政府的統治完全來自人民的委托。人民通過“公意”的表達來完成這種委托,但在委托的過程中,他們既沒有失去自我,也沒有失去自由,因為每壹個成員“仍然可以服從自己,仍然像以前壹樣自由,盡管他們與所有人團結在壹起”。盧梭從他的“公意”理論基礎出發,論證了人民主權的兩個基本特征:壹是人民主權的不可分割性。因為主權是公意的具體體現,而公意是全體人民的意誌,是不可分割的,所以主權當然不可分割。第二是主權的不可轉讓性。因為主權者是壹個集體生命,它只能自己代表自己。如果主權的讓渡意味著意誌的讓渡,而意誌的讓渡意味著出賣自由和生命,這是主權者絕對不能接受的。

盧梭之後的許多思想家,仍然圍繞著主權與國家的關系,延續著他們討論主權的邏輯思維。雖然在側重點和方法上有相當大的差異,但基本上都接受主權是國家的最高統治權力或權威。比如黑格爾主張人民主權與主權主權並存,戴雪主張法律主權與政治主權相統壹,奧斯丁認為主權是壹個國家的最高強制力。只有法國的狄驥從社會聯想主義的角度否認主權的存在,主張“將這些過時的國家人格和主權概念永遠從法律中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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