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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商品房銷售行為,保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商品房銷售和商品房銷售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商品房銷售包括商品房現售和商品房預售。

本辦法所稱商品房現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竣工驗收合格的商品房銷售給買受人,由買受人支付房款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在建商品房預先銷售給買受人,由買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價款的行為。第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自行銷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第五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商品房銷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商品房銷售管理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商品房銷售管理工作。第二章銷售條件第六條商品房預售實行預售許可制度。商品房預售條件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辦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和《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七條商品房銷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現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二)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土地使用批準文件;

(三)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四)已通過竣工驗收;

(五)拆遷安置已經落實;

(六)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信等配套基礎設施具備交付條件,其他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條件或者建設進度和交付日期已經確定;

(七)物業管理方案已經落實。第八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銷售前,將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及相關證明文件報送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第九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有抵押的商品房,抵押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十條商品房買賣合同終止前,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將作為合同標的的商品房轉售他人。第十壹條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以返本或者變相返本的方式銷售商品房。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以售後包租或者變相售後包租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第十二條商品房按套銷售,不得分零銷售。第十三條商品房銷售時,房地產開發企業選聘了物業管理公司的,買受人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應當與房地產開發企業選聘的物業管理公司訂立物業管理協議。第三章廣告與合同第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發布商品房銷售廣告,應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合法、科學、準確。第十五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發布商品房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中明確載明的,當事人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第十六條商品房銷售時,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購房者應當訂立書面商品房買賣合同。

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載明以下主要內容:

(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2)商品房的基本情況;

(三)商品房銷售方式;

(四)商品房價格和總價的確定方式、付款方式和付款時間;

(五)交貨條件和日期;

(六)裝修、設備標準承諾;

(七)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信、道路、綠化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交付承諾及相關權利和責任;

(八)公共建築的所有權;

(九)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

(十)辦理產權登記相關事宜;

(十壹)爭議解決的方法;

(十二)違約責任;

(十三)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第十七條商品房銷售價格由當事人協商確定,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八條商品房銷售可以按套房(單元)計價,也可以按套內建築面積或建築面積計價。

該商品房建築面積由套內建築面積和分攤* * *建築面積組成,套內建築面積為獨立產權,分攤* * *建築面積為* *產權,買受人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按照套(單元)或者套內建築面積計算價格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註明建築面積和分攤* * *現有建築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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