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加強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保持車輛技術狀況良好,保障運輸安全,充分發揮車輛效能,促進節能減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道路運輸車輛的技術管理。
本規定所稱道路運輸車輛包括道路客運車輛(以下簡稱客車)、道路普通貨物運輸車輛(以下簡稱貨車)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以下簡稱危險貨車)。
本規定所稱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是指道路運輸車輛標準檢定、維護修理、檢驗檢測、年檢、註銷、退出等技術管理的全過程。
第三條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應當堅持分類管理、預防為主、安全高效、節能環保的原則。
第四條道路運輸經營者負責道路運輸車輛的技術管理,負責道路運輸車輛的選擇、正確使用、定期維護、適時修理、定期檢驗和及時更新,確保投入道路運輸經營的車輛符合技術要求。
第五條鼓勵道路運輸經營者使用安全、節能、環保的車輛,推進智能化、輕量化、標準化車輛的推廣應用,加強科學技術應用,不斷提高車輛管理水平和技術水平。
第六條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的監督工作。
第二章車輛技術要求
第七條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技術要求:
(1)車輛的外形尺寸、軸重和最大允許總質量應滿足《汽車、掛車和汽車列車外形尺寸、軸重和質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
(二)車輛技術性能應當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和方法》(GB 38900)和依法制定的國家或者行業標準的要求,保證營運車輛安全生產。
(三)車型燃料消耗量限值應當符合依法制定的營運車輛燃料消耗量限值標準的要求。
(四)車輛(掛車除外)的技術等級應當符合國家對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等級評定的要求,達到二級以上。從事壹類、二類旅客列車和包車客運的危險貨車、國際道路運輸車輛、客車應當具有壹類技術等級..
(五)客車類型和等級應當符合國家對營運客車類型和等級評定的要求,達到普通級以上。從事壹、二類客運班線、包車客運和國際道路客運的客車種類和等級應當達到中級以上水平。
第八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從事道路運輸經營車輛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對申請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車輛進行實車核查,如實記錄核查情況,填寫道路運輸車輛核查記錄表,對不符合本規定的車輛不得發放道路運輸證。
向掛車發放道路運輸證和年檢時,應當檢查掛車是否具有有效的行駛證。
第九條禁止使用報廢、擅自改裝、拼裝、檢驗不合格等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
第十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的規定,對符合報廢標準的道路運輸車輛及時辦理道路運輸證註銷手續。
第三章車輛使用的技術管理
第壹節基本要求
第十壹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範,切實履行車輛技術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強車輛技術管理。
第十二條鼓勵道路運輸經營者設立相應部門負責車輛技術管理,並根據車輛數量和經營類別配備車輛技術管理人員,對車輛實施有效的技術管理。
第十三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加強車輛維護、使用、安全和節能等方面的業務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技能,確保車輛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
第十四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根據相關道路運輸企業的技術管理標準,結合車輛的技術狀況和運行狀況,正確使用車輛。
鼓勵道路運輸經營者按照相關標準要求制定車輛使用技術管理規範,科學設定車輛經濟技術定額指標並定期考核,提高車輛技術管理水平。
第十五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建立車輛技術檔案,實行壹車壹檔。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車輛基本信息、機動車檢驗報告(含車輛技術等級)、道路運輸車輛檢驗記錄、客車類型和等級核定、車輛維修(含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車輛主要零部件更換、車輛變更、行駛裏程、造成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等記錄。檔案內容應準確、詳細。
車輛所有權或者車輛登記過戶時,車輛技術檔案應當隨車移交。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運用信息技術做好道路運輸車輛技術檔案管理工作。
第二節維護和修理
第十六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建立車輛維修制度。
車輛維護分為日常維護、壹級維護和二級維護。日常維護由駕駛員進行,壹級維護和二級維護由道路運輸經營者組織實施,並做好記錄。
第十七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車輛維修手冊、操作規程等,,並結合車型、車輛運行狀況、行駛裏程、路況、使用壽命等因素。,自行確定車輛保養周期,保證車輛的正常保養。
汽車維修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汽車維修技術規範的要求和汽車生產企業披露的汽車維修技術信息確定。
具備二級維護作業能力的道路運輸經營者可以自行對車輛進行二級維護作業,確保投入運營的車輛符合技術管理要求,無需進行二級維護竣工質量檢驗。
道路運輸經營者不具備二級維護作業能力的,應當委托兩個以上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進行二級維護作業。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在完成二級維修作業後,應當向委托方出具機動車維修完工證明。
第十八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遵循視情修理和確保安全的原則,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修理車輛。
第十九條道路運輸經營者用於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物品的專用車輛和槽罐車(含槽罐車),應當到具備危險品車輛維修條件的企業進行維修。
前款規定的特種車輛和其他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的牽引車,在道路運輸經營者消除危險貨物危害後,可以由具備壹般車輛維修條件的企業維修。
第三節檢驗和測試
第二十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定期到取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資質證書並具備相應檢驗檢測能力的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對道路運輸車輛進行檢驗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
第二十壹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自道路運輸車輛首次取得道路運輸證的當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頻率進行檢驗和技術等級評定:
(1)在全國機動車登記機關登記未滿60個月的,每12個月檢驗檢測1次;60個月以上,每6個月進行1次檢驗和技術等級評定。
(2)其他道路運輸車輛已在全國機動車登記機關登記不滿1.20個月的,每1個月進行1次檢驗和技術等級評定;超過120個月的,每6個月進行1檢驗和技術等級評定。
第二十二條乘用車和危險貨車的檢驗和技術等級評定應當委托車籍所在地的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進行。
貨運汽車的檢驗和技術等級評定可以在全國範圍內自主選擇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進行。
第二十三條從事道路運輸車輛檢驗檢測業務的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和方法》(GB 38900)進行檢驗檢測,出具機動車檢驗檢測報告,並在報告中註明車輛的技術等級。
車輛註冊地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在道路運輸證上註明車輛的技術等級。道路運輸車輛取得網上年檢合格證明的,可免於在本年度道路運輸證上註明車輛技術等級。
從事道路運輸車輛檢驗檢測業務的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保證檢驗和技術等級評定結果客觀、公正、準確,並對檢驗和技術等級評定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從事道路運輸車輛檢驗檢測業務的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上傳檢驗檢測數據和檢驗檢測報告。
第二十五條從事道路運輸車輛檢驗檢測業務的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建立車輛檢驗檢測檔案,主要包括:車輛基本信息和機動車檢驗檢測報告(含車輛技術等級)。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和法定程序對道路運輸車輛的技術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交通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資料。
第二十七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車輛技術等級、客車類型和等級納入道路運輸車輛年度檢驗。
第二十八條從事道路運輸車輛檢驗檢測的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其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不予受理,並抄送同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
(壹)未按照技術標準和規範檢驗、檢測道路運輸車輛的;
(二)未經檢驗檢測出具道路運輸車輛檢驗檢測結果的;
(三)未如實出具道路運輸車輛檢驗結果的。
從事道路運輸車輛檢驗檢測業務的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未及時、準確、完整上傳檢驗檢測數據和檢驗檢測報告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定期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
第二十九條交通運輸部門應當依托道路運輸管理信息系統建立車輛管理檔案,及時更新檔案內容,實現全國道路運輸車輛管理檔案信息共享。
檔案的內容主要包括:車輛基本信息、道路運輸標準車輛檢驗記錄、機動車檢驗報告(含車輛技術等級)、客車類型等級核定、車輛變更等記錄。
第三十條道路運輸經營者使用報廢、擅自改裝、拼裝、檢驗不合格等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或者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狀況不符合第七條規定的相關標準要求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的監督檢查和執法情況納入道路運輸企業質量信譽考核和信用管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壹條違反本條例,道路運輸經營者未按照規定的周期和頻次進行車輛檢驗檢測或者未按照規定維護道路運輸車輛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交通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不適用於總質量4500千克及以下從事普通貨運經營的普通貨運車輛。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自2023年6月6日起施行。2016年10月22日交通運輸部令第1號、2019年6月28日交通運輸部令第19號發布的《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決定》,2022年9月26日交通運輸部令2022年第29號發布《關於修改〈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的決定》:該決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