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黃河故道濕地資源,是指棲息、繁衍和生存在濕地及其附屬濕地的野生動物資源和各種植物資源。第四條黃河故道濕地保護應當遵循生態優先、全面保護、統籌規劃、科學修復、合理利用、綠色發展的原則,充分發揮濕地涵養水源、凈化水質、蓄洪防旱、調節氣候、固碳釋氧、改善空氣質量、維護生物多樣性等功能。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黃河故道濕地保護負總責。
市、縣(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黃河故道濕地保護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文化廣電、旅遊、衛生、鄉村振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黃河故道濕地保護工作。
依法設立的黃河故道濕地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黃河故道濕地保護的具體工作。
黃河故道濕地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職責做好黃河故道濕地保護工作。第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黃河故道濕地保護工作的領導,將濕地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濕地保護工作機制,將濕地保護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第七條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黃河故道濕地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組織開展濕地保護宣傳教育活動,普及濕地保護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提高公眾濕地保護意識。
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以宣傳教育、誌願服務、捐贈等形式開展或參與黃河故道濕地保護活動。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黃河故道濕地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破壞黃河故道濕地的行為。
市、縣(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受理舉報的電話、郵箱或者電子郵箱,並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第二章規劃和保護第九條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黃河故道濕地資源進行調查,建立黃河故道濕地資源檔案;濕地資源調查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黃河故道濕地資源調查主要包括野生動植物的面積、類型、分布、現狀、種類和數量。第十條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省級黃河濕地保護規劃,在黃河故道濕地資源調查的基礎上,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黃河故道濕地保護專項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並報省人民政府濕地主管部門備案。黃河故道濕地保護專項規劃應當明確保護目標任務、保護範圍、總體布局、保護重點和保障措施。
經批準的黃河故道濕地保護專項規劃應當向社會公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調整或者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審批。第十壹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嚴格執行黃河故道濕地保護專項規劃,不得違反規劃批準建設項目或者進行其他開發建設活動。第十二條市、縣(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黃河故道濕地保護專項規劃,組織濕地恢復。
濕地恢復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濕地保護的標準和技術規範,維護濕地的生態功能。防洪、抗旱、水系治理等涉及濕地的工程項目,應當兼顧濕地的生態功能,盡量減少使用影響黃河故道濕地生態功能的工程措施。第十三條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縣(區)人民政府編制黃河故道濕地名錄,並向社會公布。第十四條黃河故道濕地保護範圍內的國際重要濕地、國家重要濕地和省級重要濕地應當納入黃河故道濕地名錄。
未被認定為省級以上重要濕地的,可以認定為壹般濕地。壹般濕地的認定由濕地所在縣(區)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