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完善律師制度,保障律師依法執行業務,規範律師行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充分發揮律師在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中的積極作用,制定本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第三條律師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律師執業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律師執業應當接受國家、社會和當事人的監督。

律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第四條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協會進行監督和指導。第二章律師執業條件第五條律師執業,應當取得律師資格和執業證書。第六條國家實行律師資格全國統壹考試制度。高等學校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人員,以及高等學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的人員,經律師資格考試合格,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授予律師資格。

律師資格全國統壹考試辦法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制定。第七條具有高等院校法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法律研究、教學等專業工作,並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的人員,申請律師執業的,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按照規定條件審核批準後,授予律師資格。第八條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律師執業證書:

(壹)具有律師資格;

(二)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壹年;

(3)品行良好。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第十條申請律師執業證書,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申請書;

(二)律師資格證書;

(三)申請人所在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實習鑒定材料;

(4)申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第十壹條申請律師執業證書的申請人,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核,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發給律師執業證書;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並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第十二條律師應當在壹個律師事務所執業,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的律師事務所執業。

律師執業不受地域限制。第十三條現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兼任執業律師。

律師在擔任各級人大常委會委員期間,不得執業。第十四條未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以律師名義執業,不得以謀取經濟利益為目的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第三章律師事務所第十五條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

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二)有十萬元以上的資產;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律師。第十六條國家出資的律師事務所獨立從事律師業務,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第十七條律師可以設立合作律師事務所,並以該律師事務所的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第十八條律師可以設立合夥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和連帶責任。第十九條申請設立律師事務所的申請人,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查,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頒發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頒發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並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第二十條律師事務所可以設立分所。設立分所,應當按照規定的條件,經擬設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查批準。

律師事務所對其分所的債務承擔責任。第二十壹條律師事務所變更名稱、住所、章程、合夥人等重大事項或者解散的,應當向原審核部門報告。第二十二條律師事務所按照章程,組織律師開展業務工作,學習法律和國家政策,總結交流工作經驗。第二十三條律師承辦業務,應當由律師事務所統壹接受委托,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按照國家規定統壹向當事人收取費用並如實記錄。

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應當依法納稅。

  • 上一篇:中國十大證書中最難考、最受歡迎、最有價值的有幾個?
  • 下一篇: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