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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商事仲裁的期限

壹、商事申請仲裁的期限是多久?

根據《仲裁法》第74條規定,商事仲裁時效適用訴訟時效的有關規定,包括: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136條:下列訴訟時效期間為壹年:(1)請求人身損害賠償的人;(二)銷售不合格商品未申報的;(三)拖延或者拒絕支付租金的;(四)提存財產滅失或者毀損。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29條: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糾紛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於2008年5月1日生效。第二十七條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壹年。

二、商業行為的特征

商事行為具有民事行為的特征和自身的特點。在民商分立的國家,民法有壹般規定,商法有特別規定,商行為的特點就在於它與壹般民事行為的區別。這是由商業活動和壹般民事活動的區別決定的。

(壹)商業行為是以盈利為目的的。

營利性是商法的基本特征,也是商行為的基本特征之壹。商業行為的盈利性應該主要從行為的目標而不是從行為的結果來考察。行為的結果是否盈利,不能作為判斷該商業行為是否成立的依據。

在實踐中,壹般采用推定原則來判斷盈利性。壹種是根據題目推斷。當行為主體是商人時,通常推定其行為是盈利的。例如,日本《商法典》第503條第2款規定:“商人的行為被推定為是為其營業而實施的行為。”二是根據行為推斷,即根據其行為的客觀目的和商業習慣來確定。

(2)商事行為是壹種商業行為。

管理是商事行為區別於壹般民事行為的重要特征之壹。管理是指行為人的營利性行為是重復的、不間斷的、有計劃的,表明行為主體至少在壹段時間內連續從事某種相同性質的營利性活動,具有專業性。大陸法系大多數國家的商法規定,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普通民事主體偶爾從事營利性活動,不屬於商事活動。商事活動是壹種重復性、規律性的活動,履行商事登記的行為可以推定為商事行為,具有商事特征。

(3)商事行為是商事主體的行為。

商事行為是商事主體這壹特定主體的行為。主體要想從事嚴格意義上的商事行為,必須具備特定的商事行為能力,主體的行為能力對行為的效力起著決定性的作用。這壹特征在不同國家的商法中是不同的。在采取嚴格商法原則的國家,民事主體必須通過商事登記等合法手段取得商事能力;在采取商事行為法嚴格原則的國家,商法實際上承認民事主體除民事行為外還具有商事行為能力,因此非商事登記主體的商事行為也應受商法規則的調整。

正是因為商事行為具有上述不同於壹般民事行為的特征。因此,大多數國家的法律將商事行為從壹般民事行為中分離出來,用商法特有的規則加以規範。

第三,商業行為的分類

(壹)單邊經營行為與兩個企業

這是以當事人是否都是商事主體為前提的。

1.單方商業行為。也有人稱之為“混合交易行為”,是指壹方為商事主體,另壹方為非商事主體的交易行為。最常見的例子是商店與消費者之間的商品買賣,銀行與客戶之間的存貸款行為。關於單方商事行為的法律適用,各國商法的規定不盡相同。壹些大陸法系國家認為,單方商事行為本質上仍是商事行為,應由商法統壹調整。比如《德國商法典》和《日本商法典》都規定,壹方當事人進行商事行為時,本法適用於雙方當事人。但法國和英美法系國家認為,單方商行為是商行為和壹般民事法律行為的結合,商法中關於商行為的規定只適用於商事主體的壹方,而民法中的規定適用於其相對人。

2.雙方的商業行為。是指以雙方行為人為營業主體的營利性營業行為,如批發商與零售商之間的商品銷售行為。雙方商事主體是商事自然人還是商事人,不影響商事行為的成立。商法直接適用於雙方的商事行為,在各國的法律和實踐中基本沒有爭議。

區分單方商行為和雙方商行為的意義在於使商法對不同的商行為作出不同的規定。如果當事人壹方不屬於商人,那麽在商法的立法和實踐中應適當考慮其在交易中的弱勢地位,從而給予壹定的傾向性保護,實現實質意義上的雙方公平。

綜上所述,現實生活中有很多商業糾紛,申請仲裁是解決商業糾紛最常見的手段。申請商事仲裁需要滿足壹定的條件,雙方需要簽訂仲裁協議,回答“商事仲裁時效有多長?”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仲裁時效適用於民事訴訟時效,而向法院主張民事權利的時效為三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七十四條規定了仲裁的期限,適用該規定。法律沒有規定仲裁時效的,適用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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