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息商業匯票期末或半年末應計利息的會計分錄為:
借方:應收票據
貸款:財務費用
2.應收票據是指企業持有的未到期或未兌現的商業票據。商業票據是具有壹定支付日期、支付地點、支付金額、由付款人無條件支付的有價證券,也是持票人可以自由轉讓給他人的債權憑證。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合格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可以持未到期的商業匯票和貼現憑證向銀行申請貼現。
應收票據的會計處理方法:
1.當應收票據是由於債務人在賠償前所欠的付款而獲得時:
借方:應收票據[票據面值]
貸:應收賬款
2、由於銷售商品而收到的應收票據:
借方:應收票據[票據面值]
貸:主營業務收入[不含增值稅的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3.有息應收票據,期末按照應收票據的面值和確定的票面利率計提利息,增加應收票據的賬面余額。會計處理如下:
借方:應收票據
貸款:財務費用
4、應收未收款項核算商業匯票的利息,當應收未收時:
借方:銀行存款[到期值]
貸:應收票據[票據面值]
如果是有息商業匯票,到期支取時:
借方:銀行存款[到期值]
貸:應收票據[票據賬面余額]
財務費用[未計利息]
5、付款人無力支付票款的核算。
借方:應收賬款
貸項:應收票據
商業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壹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商業匯票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
商業承兌匯票由銀行以外的受票人承兌(受票人為承兌人),銀行承兌匯票由銀行承兌。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電子商業匯票可延長至1年)。
商業匯票是由出票人簽發,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壹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辦理商業匯票時,應註意以下事項:
(1)商業匯票的處理必須基於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出票人不得簽發無對價的商業匯票,以欺騙銀行或其他票據當事人。
(2)商業匯票的出票人應當是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與付款人(即承兌人)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3)商業匯票的簽發必須符合《支付結算辦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必須詳細記載必要事項。
(4)到2012,我國使用的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都是固定日期的支付形式。簽發匯票時,出票人應當在匯票上記載具體的到期日。
(5)商業匯票可以在出票時提示付款人承兌後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後提示付款人承兌前使用。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的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承兌不得附條件,附條件承兌視為拒絕承兌,承兌無效。
(6)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向銀行申請貼現時,必須提供其與直接前手之間的增值稅發票和裝運單據復印件,貼現銀行辦理貼現並提交裝運單據復印件。貼現利息由計劃生育計算機計算。如果承兌人在異地,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的銀行應增加3天的提款日。
商業匯票的付款壹般采用委托收款的方式結算。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為自匯票到期日起10天。持票人應當在提示付款期限內,通過開戶銀行委托付款或者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異地委托收款,持票人可提前計算好郵政行程,通過開戶銀行委托收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