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商業廣告、通知、聲明、店堂告示、憑證、文件等內容。符合要約和前款規定的,應當視為格式條款。第三條在本市範圍內,本條例適用於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提供者與消費者之間訂立的合同中的格式條款。第四條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格式條款進行監管,依法處理利用格式條款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
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對格式條款的監管工作,及時處理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
行業組織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對本行業提供格式條款進行指導,並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第五條提供者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不得濫用優勢地位對消費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第六條格式條款不得含有免除提供方下列責任的內容:
(壹)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的責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的責任;
(三)對依法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承擔擔保責任;
(四)違反合同應當依法承擔的違約責任;
(五)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責任。第七條格式條款不得含有加重消費者下列責任的內容:
(1)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超過合理數額;
(二)承擔應由供應商承擔的操作風險責任;
(三)違反法律法規加重消費者責任的。第八條格式條款不得含有排除消費者下列主要權利的內容:
(壹)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請求支付違約金或者要求賠償損失;
(三)行使合同解釋權;
(四)對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的權利;
(五)消費者依法享有的其他主要權利。第九條格式條款含有免除或者限制自身責任內容的,提供方應當在訂立合同前,以清晰易懂的語言或者文字提請消費者註意。通知、聲明、商店通知等。也應該設在顯眼的位置。第十條提供方起草格式條款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
合同示範文本應當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行業組織制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工商局)可以參與合同示範文本的制定。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行業組織自行制定合同示範文本的,應當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第十壹條下列合同采用格式條款的,提供方應當在訂立合同前將合同文本報市工商局備案,但本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視為格式條款的除外:
(壹)房屋買賣、租賃及其中介、委托合同;
(二)住宅物業管理合同、住宅裝修合同;
(三)旅遊合同;
(四)供電、供水、供氣合同;
(五)運輸合同。
(六)郵政和電信合同;
(七)市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備案的其他含有格式條款的合同。
已備案的格式條款內容需要變更的,提供者應當將變更後的格式條款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建立備案格式條款公開準入制度。第十二條發現格式條款有下列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市工商局可以向提供者提出修改建議;提供者不同意或者對修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舉行聽證:
(壹)經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備案;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的;
(三)消費者協會履行職能時發現的;
(4)由消費者投訴發現。
符合本條例第十壹條規定的,需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提供者要求聽證的,市工商局應當組織聽證。提供者對本條例第十壹條規定以外的格式條款要求聽證的,市工商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組織聽證。第十三條市工商局就格式條款舉行聽證的,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提供者和其他利害關系人。服務提供方應出席聽證會。
市工商局組織聽證時,可以邀請市消費者協會、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行業組織、專家學者、法律專業人士和消費者代表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