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具有兩年以上登記托管業務經驗(區域性股權市場經營者除外);
(二)有提供股權托管服務所必需的場所和設施,有符合安全要求的便捷服務網點或在線服務能力;
(三)具有熟悉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法律法規和相關監管規定的管理人員;
(四)有健全的業務管理制度、風險防範措施和保密管理制度;
(五)具有完善的信息系統,能夠保證股權信息在傳輸、處理和存儲過程中的安全,並具有災難恢復能力;
(六)具備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信息和相關材料的條件和能力;
(七)能夠妥善保管業務數據,原始憑證及相關文件、資料的保存期不少於二十年;
(八)商業銀行股權托管業務相關的業務規則、主要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公開、透明、公正;
(九)最近兩年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或重大負面案件;
(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為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第八條商業銀行選擇的股權托管機構應具備完善的信息系統,並符合以下要求:
(壹)能夠充分支持托管機構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提供各項股權托管服務,系統服務能力應當滿足本行股權托管業務的實際需求;
(二)用於股權托管業務的服務器和存儲設備應當獨立維護和管理;
(3)系統運行安全穩定,無重大故障,無重大安全隱患;
(四)業務連續性應滿足銀行股權管理的連續性要求,具備能夠全面接管業務並獨立運行的災備系統。
(五)能夠保存完整的系統運行記錄和業務歷史信息,並配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的檢查;
(六)支持按照本辦法的要求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的數據標準提交銀行股權托管信息。第九條商業銀行選擇的托管機構應當對其在處理股權事務過程中獲得的數據和資料保密。第十條商業銀行應當與托管機構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服務協議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商業銀行應向托管機構提供完整、及時、準確的股東名冊、股東信息、股權變動、質押、凍結等信息及相關資料;
(二)托管機構承諾勤勉盡責地管理股東名冊,記錄股權變動、質押、凍結情況,采取措施保證數據記錄的準確性,並按照約定及時向商業銀行反饋;
(三)托管機構承諾對在辦理托管事務過程中獲得的商業銀行股權信息予以保密,並在服務協議終止後仍履行保密義務;
(四)商業銀行與托管機構應約定處理股權事務的程序,明確雙方責任。
(五)托管機構承諾按照監管要求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相關信息;
(六)商業銀行股權變更按規定需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審批而未提供相應批準文件的,托管機構應拒絕辦理該業務,並及時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
(七)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托管機構應當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其派出機構報告:
1.托管機構發現商業銀行的股權活動違法;
2.托管機構發現商業銀行的股東不具備資格;
3.因商業銀行原因,托管機構無法履行托管職責;
4.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資料。
(八)托管機構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相關要求,或因自身行為不當被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責令更換或列入黑名單,商業銀行終止服務協議的,相應責任由托管機構承擔。
本辦法發布前商業銀行已與托管機構簽訂服務協議,服務協議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應與托管機構簽訂補充協議,並在補充協議中體現上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