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的發展有以下幾點:壹方面,作為業務主體,我國金融體系仍具有壹定程度的壟斷性,四大國有銀行在從業人員、機構數量和資產負債規模等方面具有壟斷地位,不利於金融創新。此外,過度的金融監管抑制了金融創新,今天的金融監管仍然相當嚴格,這與西方發達國家在20世紀70年代放松金融監管後發展起來的金融創新完全相反。
另壹方面,從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的消費者角度來看,公眾是商業銀行最大的客戶群。就目前情況而言,我國城鄉居民儲蓄意識較強,但消費和投資理財意識較弱,主要通過商業銀行這壹中介進行。目前,我國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已達壹萬億元,民間手持資金約壹萬億元。根據央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信貸收支情況表》,截至2010上半年,居民存款已達19.7萬億元。從部門看,截至8月,居民存款較上半年統計數據增加3404億元,同比多增3823億元。由此計算,目前居民在銀行的儲蓄存款已超過20萬億元。但長期以來,國人根深蒂固的消費觀念使得個人金融、消費信貸等業務仍無法像西方那樣成為銀行收入的主要來源之壹。公眾金融意識薄弱不僅會影響商業銀行的業務創新,還會助長銀行業務經營的慣性,因此無法為消費者提供全面、高效和高質量的零售業務。金融創新產品的交易與傳統銀行業務有著本質的區別,具有較高的技術和復雜性,這需要專家型人才從事創新產品的研發管理、交易管理和風險管理。金融創新產品風險管理人才需要高素質、復合型的知識結構,從而識別、計量和控制創新產品的風險。
金融市場發展的關鍵是專業人才,正如21世紀發展的最終競爭力是人才的競爭壹樣。堅持自主培養與引進相結合,培養壹支既有理論知識又有豐富實踐經驗、熟悉國際市場運行規律、了解中國金融市場發展特點的專業人才隊伍,為中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的可持續發展提供廣泛的智力支持和堅實的人才基礎。加大存款業務創新力度。首要任務是創新業務方式和存款產品,大力發展企業銀行、個人銀行和網上銀行,推出多功能、高品位的金融產品,為客戶提供快速便捷的全方位服務,穩定現有客戶群。壹是要提高匯兌結算業務的服務效率,保持現有市場份額。二是大力發展租賃業務,根據實際情況開展經營性租賃、杠桿租賃和回租租賃業務。三是要迅速增加代理業務的服務種類,擴大業務範圍。四是積極開展各類咨詢服務,利用專業優勢和不斷發展的信息網絡,為企業和個人開展資產管理、負債管理、投資組合設計、風險控制和家庭理財等各類咨詢服務。(四)加強資產負債期限結構風險管理。
針對外匯資金來源、使用不平衡和人民幣存貸款期限結構變化並存,以及貨幣偏緊帶來的資金面不穩定等問題,深入分析當前資金形態和存款結構變化,適度控制中長期貸款增長。加強資金流預測,強化流動性管理。控制外匯貸款發放,加大外匯存款營銷力度,主動防範匯率風險。金融業的改革創新必須體現在金融法律制度上。金融法的目的是為金融業提供完整的行為準則和構建穩定的市場秩序,因此金融法必須將金融業的發展和創新納入自己的法律框架。如果金融法不能為金融創新提供完整和相對自由的法律空間,並及時確認和保護金融創新的合理成果,壹些合理的金融創新將是非法的或在法律真空中運行。因此,金融業的創新需要金融法律制度的發展。這樣,金融法才能適應金融業發展的現實,並與金融創新相互促進。加強金融監管,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監管和創新是壹對孿生兄弟。在金融創新的同時,要註重加強金融監管,防範金融風險,以法律手段完善金融法律法規體系,保障金融業規範發展,有效解決當前金融監管過程中有法可依的問題,為金融創新提供安全放心的法治環境。中國應完善金融監管的重點和方法,把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放在重要位置,形成中央銀行宏觀監管、行業自律和金融機構自律相結合的監管體系,按照國際慣例對市場準入、市場運行和市場退出的各個環節進行有效監管,以降低金融創新帶來的各類風險,防止金融危機的發生。具體對策:
首先,要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積極開展法律部禁止的金融業務,建立和完善當前金融市場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國金融法律體系存在的問題主要是:法律體系不夠完善,部分法律法規可執行性不強,監管體系存在明顯缺陷,規範性文件混亂,多種交叉相互矛盾;在市場準入方面,準入倫理的法規和實施不夠協調和健全,缺乏相關的配套法規或操作規程。有法不依、執法不嚴、有罪不罰現象較為突出;在市場監管方面,由於執法嚴格,立法相對不完善,監管工作不是很有效。針對上述現象,對於新時期中國金融業的創新改革,首先應鼓勵在現行法律允許的框架內努力探索法律未明確禁止的金融業務。隨著社會的發展,在成功探索的基礎上及時對法律進行修訂,為金融業務的發展提供法律依據,逐步建立完善、先進的有利於發揮金融機構積極性和創造性,嚴格監管、內部協調、有效防範金融風險的金融法律體系非常迫切。
其次,建立有效的自律機制,完善相關法律制度。由於我國金融市場仍處於發展的初級階段,很多地方還存在不足,自律能力相對薄弱,導致金融法的宏觀調控功能大打折扣。因此,應建立有效的自律機制,為保護市場經濟秩序的運行創造良好條件。而且,各國的實踐也表明,完全靠法律來規範市場經濟是非常困難的。特別是金融市場本身是多變和復雜的,因此法律不可能保證其在良好的金融環境中暢通無阻地運行。因此,金融市場有必要提高自律性,建立合理靈活的自律機制。當然,由於南方金融市場在自由競爭下存在不正當競爭和信息混亂的現象,僅靠自律難以有效運作,必須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進行調整和規範。可見,建立有效的自律機制和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對於金融業的有序發展至關重要。
第三,建立有利於商業銀行金融創新的法律環境,提高金融機構在公開市場的競爭力。為了促進金融市場的開放,我們必須有壹個高效的監管法律體系。但是,加強監管並不意味著加強對市場的過度行政幹預,而是要從完善金融立法和執法等方面營造壹個更加開放、自由競爭、高度透明、高效有序的金融市場。
為此,第壹,有必要制定新的法律來彌補舊法律的空白,例如就市場準入、經營和監督、金融機構的變更、終止和破產以及金融機構的重組等問題進行立法
二是與國際慣例接軌,進壹步建立和完善金融市場立法,規範各類金融市場的發展和完善,建立統壹、開放、公開、公平、競爭有序、監管嚴格的金融市場體系。建立完善金融市場結構、規範金融市場行為、促進融資活動發展、提高金融市場效率、維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各項法律法規。
三是盡快對現行立法進行清理、修改和完善,消除金融法律法規與金融業發展實際之間的差距,協調法律制度的內在聯系,及時將壹些有效、重要的規章制度上升為法律法規,增強法律規則的可操作性,以提高其在金融業發展創新中的約束力和權威性。總之,當全球金融業在新世紀趨於壹體化時,中國金融業的發展和創新變得越來越緊迫和重要,相應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也更加緊迫和任重道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