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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居民自治章程

導語:居民自治章程是為了規範社區,維護社區穩定。下面是我收集的壹個社區居民自治章程的例子,供大家參考。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保障社區居民依法行使自治權,進壹步規範社區組織,加強社區民主政治建設,打造社會秩序穩定、環境整潔優美、生活便捷舒適、人際關系和諧的社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社區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在國家法律法規及黨和國家政策規定的範圍內,社區在社區黨支部的領導下,按照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原則,實行社區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的民主自治。

第三條本章程根據本社區實際情況進行修改,由社區居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社區黨支部組織實施,社區居民代表大會監督。

第四條本章程壹經通過,社區所轄區域將自覺遵守。

第二章社區自治組織第壹節社區居民代表大會

第五條社區居民代表大會是社區的權力機構。根據社區的實際情況,居民會議采取社區居民代表大會的形式。

第六條社區居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

2.依法選舉和罷免社區居委會成員;

3.聽取和審議本社區的發展規劃、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收支報告;研究、討論、決定涉及社區全體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項,對社區居委會的工作進行民主評議和監督,提出質詢、意見和建議;

4.討論制定和修改社區居民自治章程和社區居民公約;

5、改變或撤銷社區居委會的不適當決定。

第七條社區居民代表的職責:

1.參加居民代表會議,代表本小組居民行使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代表居民討論和決定社區自治事務。

2、及時向本小組居民傳達居民代表會議的決定。

3、及時向居民代表會議反映本群體居民的意見和建議。

第八條社區居民代表大會由社區居委會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開兩次,遇有特殊情況或者三分之壹以上的居民代表提議,可以決定召開居民代表大會。

第九條社區居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決定和事項,在社區內具有最高權威和效力。在法律的前提下,任何社區組織和社區居民都無權更改,本區域所有社區居民都必須執行並自覺遵守。

第二節社區居民委員會

第十條社區居委會是社區居民代表大會的辦事機構。它是本社區居民依法選舉產生的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在鎮黨委的指導和社區黨支部的領導下,依法實行居民自治。

第十壹條社區居民委員會由本社區有選舉權的居民代表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社區居民委員會的職權:

1,在政府的指導下,有權組織居民依法決定社區內部事務。

2、有權協助政府部門處理涉及社區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項。

3、有權組織社區居民和單位對基層職能部門的工作進行監督和評價。

第十三條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基本任務:

1.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維護居民合法權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義務,愛護公共財產,開展多種形式的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2.對社區居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執行社區居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決議。

3.組織和指導社區居民對青少年進行法制教育、國防教育、公共道德教育、科學教育和素質教育,組織社區居民開展各種健康向上的文化體育活動;教育社區居民尊老愛幼、扶殘助困、擁軍優屬、團結互助,養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形成具有社區特色的文化精神,增強社區居民的歸屬感和家園感。

4.管理本社區居民公共事務,發展本社區公益事業,開展各項社區服務,維護管理本社區居委會財產。

5.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涉及居民利益的公共安全、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和困難救助工作。

6.把握民情民意,調解民間糾紛,防止矛盾激化,促進社區居民家庭和睦、鄰裏團結。

7、代表社區居民向人民政府和職能部門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第十四條居民委員會應當開展便民利民的社區服務活動。

第三節社區居民小組

第十五條本社區居民委員會由居民小組組成。原則上每50-100戶為壹個居民小組,每個居民小組選舉壹名居民小組長。居民小組將在社區居委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完成社區居委會交辦的各項任務。

第十六條居民的責任:

1.組織本小組居民執行居民代表大會和社區居委會的決定;組織本小組的各種會議和活動。

2.組織本組居民積極推進和諧社區建設,監督家事。

3、協助社區開展工作,及時向社區反映本組居民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第三章社區居民第十七條社區居民是指在本社區居住、有固定住所並長期居住的人。

1.這個社區管轄範圍內的居民。

2.為方便服務和管理,社區居民實行登記制度,不在居住地的,在社區登記。

第十八條社區居民的權利:

1.社區居民依法享有憲法賦予的各項權利。

2.本社區年滿18周歲的居民(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除外),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本社區居民有權參加社區集體活動;對社區事務有知情權和管理權;有權對社區居民委員會和社區工作者進行監督和評議。

4.社區居民有權對本社區的衛生、文化、治安、服務、環境等提出意見和建議。

5.社區居民有權對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社區發展規劃和社區相關工作進行質詢和監督。

第十九條社區居民的義務:

1.遵守本社區居民自治條例和居民公約,執行社區居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決定。

2、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參加社區組織的各種公益活動,積極配合社區開展工作。

3.自覺維護社區環境衛生和公共秩序,積極參與文明家庭、最美家庭、和諧社區的創建,為和諧社區建設做出貢獻。

4.關心社區公益事業,積極參加社區誌願者活動和文體活動,維護社區居民的合法利益,制止損害社區和他人利益的行為。

第四章居民議事規則第二十條議事內容:

1,是否認真執行了黨的方針政策、國家法律法規和政府決定。

2.社區發展計劃是否可行,具體工作計劃是否已經落實。

3、居民自治工作中的規章制度是否合理,執行情況是否符合要求。

4、社區居委會成員是否勤勉工作,作風是否民主,行為是否廉潔。

5、居民行為符合本小區居民自治條例和居民文明公約。

第二十壹條程序方法:

1.定期召開居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研究解決自治活動中的重大問題,聽取居民的意見和建議。

2.定期組織居民活動,及時征求居民意見;通過居民代表介紹居委會的重要工作。

3.召開各種座談會,征求居民意見,及時解答社區居民提出的問題。

第二十二條程序原則:

1.審議必須在國家政策和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並遵循良好的程序。

2、堅持負責任的言論原則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3、居民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居民代表同意才有效。在審議過程中,我們不能指責或報復不同的意見。

第五章其他組織1。充分發揮轄區誌願者隊伍的作用,使其與非政府組織有機結合。

2.社區居委會應協助社區衛生服務站為社區居民提供健康教育服務。

3.充分利用社區服務站為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社會保障服務。

4.社區居委會要加強與所轄物業公司、業主委員會的溝通,發揮指導、監督和協調作用。

5.社區居委會應當支持社區居民依法從事個體經營,為社區居民提供便利和惠民服務。

第六章附則第二十三條本章程自居民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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