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是指新股上市。未上市企業,通過股份上市,可以使股份的全部創業資產膨脹,當股份出售後,可以獲得壹筆擴大再生產的收入。美國IPO大幅增加的背景是企業家精神、風險投資、會計律師事務所和投資銀行家,他們為風險企業提供發展資金、金融、稅收、法律等業務和商業法規,以及人事管理服務,形成了完整的IPO體系。這些股票事務參與了從風險企業成立到股票標準公開上市的全過程,形成了IPO行業。
根據日興研究中心的調查數據,美國風險企業的成長壹般經歷三個階段。創業企業初期,天使(個人投資人)做了1 ~ 2年的研發投入;風險企業運行2 ~ 5年後,產品出廠,然後風險投資;當產品銷售步入正軌,投資企業想要擴大生產時,可以通過IPO籌集大量資本。這個過程能盡快完成嗎?風險企業能成功嗎?關鍵看企業家精神和IPO行業的支持。與美國相比,中國在這些方面還是非常欠缺的。
首先,充滿創業精神。美國人不會讓龐大的官僚機構和大企業阻礙他們的未來。他們中的許多人在進入大機構或大企業後,很快就會加入企業家的行列。美國人的理想是成為企業家,而作為企業家,妳必須做出成績。
二是風險投資、會計律師事務所、投資銀行家發掘發現風險企業,努力支持IPO。在美國,天使對企業進行初始投資。風險投資不僅投資於企業,還參與企業管理、銷售計劃、財務戰略和人才招聘。美國的會計律師事務所也參與風險企業的IPO運作,收取壹定的服務費和咨詢費。服務費壹般很便宜。在美國,不僅美林這樣的大投行擁有很多高科技、生物、電子通訊、互聯網等高風險企業,壹些中小投行的風險企業投資者也超過1000家,有的甚至還有壹份等待企業名單。這些投資銀行家在美國各地挖掘、尋找風險企業,努力將其培育成上市企業。
在中國,情況大不相同。壹項風險技術很難找到“天使”。即使有,也是國企或者國有科研機構,雖然有時候政府會給予壹定的補貼。風險投資和會計律師事務所幾乎不參與IPO運作。他們只在企業開始設立或申請上市時,或遇到法律糾紛時,才與企業發生關系。我國風險投資的投資理念是短期的,很少關註企業的成長性,這在壹個股市的“基金內幕”和“股票非法炒作”現象中就可以體現出來。中國的投資基金還很不完善。直到現在,信托法和投資基金法還沒有出臺。壹方面,大量散戶在技術和信息不對稱的環境下進行非理性投機;另壹方面,投資基金數量少、規模小,難以滿足投資者的投資需求。中國的投資銀行家就更少了,中國人很難把自己的錢委托給別人管理,這與缺乏信任責任和約束有關。在美國,投資銀行家到處挖掘、搜集風險企業,培養他們進行IPO,而在中國,只有風險企業上市,他們才聘請投資銀行家進行“上市包裝”。
正是在這樣的情況下,風險企業支付給會計師事務所、券商、投行的費用相當昂貴,尤其是尋租費遠高於服務費。建立中國的創業板市場,迫切需要樹立企業家精神,培養風險人才;建立我們自己的“風險投資、會計師事務所、投資銀行家”等IPO機制,形成我們自己的IPO行業。我們知道,風險企業的高風險來自三個方面:技術、市場和管理。
由於技術和信息的不對稱,中小投資者很難通過直接投資風險企業來抵禦市場風險。因此,需要培養大量的機構投資者,例如,設立各種專業化的高科技投資基金,如網絡股票投資基金、新材料股票投資基金、生物工程股票投資基金等。,而這些投資基金會做風險投資。投資基金由於投資規模大,客觀上需要培養壹批專家對被投資企業進行深入的研究和規劃,投資基金的強大實力也可能培養出壹大批高水平的專家,他們可以對IPO企業進行判斷和選擇,進行理性投資。持有創業企業股份達到壹定年限後,允許各類投資資金在股票市場流通轉讓,實現投資資金的退出。這樣在專家理財的基礎上,逐步形成自己的IPO體系和行業。
國有企業改制上市涉及的主要法律問題。
國有企業改制上市法律問題系列(二)
法律法規體系
重組和上市的條件和程序
企業改制上市涉及的法律問題
律師在重組上市中的工作
四、企業改制上市涉及的法律問題
1.公司結構設計
2.獨立性?自立性
3.標準化操作
4.員工持股
5.稅收問題
6.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的處置
問題1:公司結構設計(1)
公司結構的設計應註意以下問題:
(1)上市主體必須具有持續計算的業績,且主營業務突出,非主營業務應剝離。
(2)上市主體的實際控制人在最近三年內不能發生變更,主營業務和管理層基本保持不變,否則將影響業績的持續計算。
(3)重組前的重組工作應控制在壹定範圍內,以免構成重大重組行為,否則會影響業績的持續計算。
(四)上市主體不得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進行競爭。受同壹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業經營與上市主體存在競爭的業務的,應當將相關業務重組至上市主體或者轉移至非關聯方。
(五)上市主體業務體系完整,具有直接面對市場、自主經營的能力,業務經營和利潤不能依賴關聯交易。
(六)根據企業具體情況,確定通過發起設立、要約設立或整體由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進行改制。以整體變更方式重組的,上市主體通過股權重組(包括股權轉讓和增資)方式重組前應有適當數量的發起人(2人以上200人以下),且半數以上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上市主體的發起人具有適當的資格,工會和股份協會不能作為發起人。
(七)股權清晰,不存在潛在的權屬糾紛。代理和信托持股是不可接受的。
問題2:獨立性(1)
上市主體應資產完整、人員獨立、財務獨立、機構獨立、業務獨立,獨立性不存在嚴重缺陷。
(1)資產完整。
上市主體的註冊資本已繳足,股東出資的資產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具有與生產經營相關的生產系統、輔助生產系統和配套設施,依法擁有與生產經營相關的土地、廠房、機器設備、商標、專利、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資產權屬清晰,取得相應的產權證書。
(2)人員獨立性。
上市主體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擔任除董事、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領取薪酬;財務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兼職;上市主體有獨立的人事任免制度,獨立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在員工社保、工資待遇等方面與股東單位共用賬戶。
(3)財務獨立。
上市主體應當建立獨立的財務會計制度,能夠獨立進行財務決策,具有規範的財務會計制度和分支機構、子公司的財務管理制度;不得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使用銀行賬戶;獨立納稅。
(4)機構獨立。
上市主體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機構,獨立行使管理職權,不得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混淆或者共置。
(5)業務獨立。
上市單位應當獨立具備與業務經營相關的資格;具有獨立的原材料采購和產品銷售體系,經營和利潤不依賴關聯交易。
問題3:標準化操作(1)
(1)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等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2)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並有效執行,確保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經營的效率和效果。
(3)通過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文件明確對外擔保的審批權限和審查程序,不得為他人(特別是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提供非法擔保。
(四)資金不得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以借款、清償債務、提前支付或者其他方式占用。
(五)不得違反規定受托理財,並應註意防範相應的財務風險。
(六)最近三十六個月內不得擅自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相關違法行為發生在36個月前,但仍處於持續狀態,需要清理。
(七)最近三十六個月內沒有嚴重違反工商、稅務、土地、環保、海關等法律、行政法規受到行政處罰的行為。
(八)在業務操作中存在明顯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行為(雖然是行業通行做法),需要進行清理的。例如,壹些商業企業發行代幣券和購物卡。
問題4:員工持股(1)
上市前實施員工持股或管理層持股計劃,擬上市企業應註意以下問題:
(1)股東
工會、股份協會不能作為主要股東,通過代理持股、信托持股等方式實施也是不行的。比較合適的操作模式是自然人直接持股或者控股公司持股。上市主體為外商投資企業的,不能由自然人直接持有。
(二)股權管理計劃的設計
在法律許可的前提下,通過適當的安排,管理員工持股涉及的相關事宜(包括限制性轉讓、離職後強制轉讓、未上市回購等。).
(三)審批
涉及國有資產的,必須履行必要的審批程序。
問題五:稅務問題。
稅務問題壹直是審計的重點,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1)上市主體享受的稅收優惠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地方政府給予的稅收優惠政策不符合國家規定,不能接受。
(二)上市主體依法納稅,包括沒有稅收違法處罰且情節嚴重的情況;沒有異常大額欠稅;以適當身份獨立納稅(比如達到壹般納稅人標準後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問題)。
(3)上市主體的經營業績對稅收優惠的依賴程度不高。
問題6: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的處置。
無形資產的處置也是上市過程中的關鍵問題,涉及到對上市資產權屬是否清晰、持續經營是否存在不確定風險的考量。
(壹)土地使用權的取得主要采取出讓、股東投資、租賃和授權經營等方式,不能采取劃撥方式。
(2)壹般情況下,上市實體應擁有其經營活動中使用的商標、專利和專有技術,但如果有合理的理由,也可以通過許可的方式處理。
(三)以租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或者以許可方式取得其他無形資產使用權的,應當註意使用期限的適當性和許可的排他性,不得存在不確定性和潛在不利變化的風險。
五、律師在企業改制上市中的作用
公司股份制改造、股票公開發行上市是壹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法律、審計、資產評估、承銷等諸多中介機構,以及大量專業性很強的工作。公司的重組上市,其實就是各個中介機構合作的結晶。
1,盡職調查
對公司上市架構中包含的相關公司、資產和業務進行盡職調查。包括:
審查公司設立和變更歷史沿革中的所有法律文件,確認設立和變更的合法性;
審查公司主要資產所有權的所有文件,並確認其合法性;
審查公司所有重大合同;
審查公司所有對外投資項目的合法性和擬上市公司享有的產權的真實性;
審核公司取得的營業執照,確認生產經營的合法性;
審查公司的重大債權債務關系;
審查和確認公司適用稅率、享受稅收優惠和納稅的合法性;
審核公司商標、專利、版權相關文件;
審核公司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確認相關勞動關系的合法性;
審閱公司未了結的訴訟和仲裁,判斷是否有進壹步訴訟的可能。
2.討論決定改制上市方案。
根據盡職調查中發現的法律問題,提出解決相關問題的建議或方案。與有關方面討論確定本項目的股份制改造和上市方案。
3.負責起草和審核重組過程中的相關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於):
股份重組的壹系列文件,包括董事會決議、發起人協議、股份公司章程、創立大會文件等。;
股權並購重組協議;
關聯交易協議;
提交給相關政府部門的壹系列文件;
董事會和/或股東大會的其他相關決議。
4.協助公司與相關政府部門(包括中國證監會、商務部、國家發改委等相關政府部門)就本項目涉及的政府審批事宜進行溝通協調。
5.根據中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協助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包括但不限於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的設立、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議事規則等。,並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對貴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培訓。
6.出具相關法律意見,包括(但不限於):
就本項目向中國證監會出具整體法律意見書;
根據中國證監會的反饋意見,就與本項目相關的法律問題出具補充法律意見書;
應公司要求,就公司或保薦機構關註的某些具體法律事項出具專項法律意見。
7.協助公司與保薦機構簽訂保薦協議,與主承銷商和承銷團簽訂承銷協議。
8.對保薦機構、會計師、評估師(如有)出具的文件中涉及的法律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9.協助審核招股意向書、招股說明書、招股說明書(摘要)、上市公告等壹系列文件。
10.隨時回復中國證監會或證券交易所提出的相關法律問題,並協助貴公司及其他中介機構回答中國證監會或證券交易所提出的其他問題。
11.幫助公司起草上市所需的其他文件。
12.協助公司處理股份制改制上市過程中隨時可能出現的各種其他法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