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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鐵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加強上海地鐵運營管理,保障地鐵設施完好,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上海地鐵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範圍內的地鐵、地鐵附屬設施和安全保護區域。

凡進入地鐵及其安全保護區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政工程局)是本市地鐵的主管機關。上海地鐵總公司負責地鐵的具體管理。第四條上海地鐵運營實行集中管理和統壹指揮。

市政工程局和地鐵總公司(以下簡稱地鐵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管理,安全、正點、快捷、方便地運送乘客,提高運營和服務質量。第五條本市規劃、土地、公安、電力、郵電、鐵路、公用事業、市政、環保、環衛等部門應當配合地鐵管理部門實施本辦法。第六條地鐵及其附屬設施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害、侵占和破壞。第二章運營管理第七條市地鐵公司應當按照運營計劃安全、正點運送乘客,並提供售票、檢票、候車、引導、廣播等服務。地鐵站內要有足夠的垃圾容器,並做好其他運營服務。第八條乘客乘坐地鐵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買票上車,檢票後才能進入站臺候車。

(二)在安全線內等候;車停穩後,先下車,後上車,依次上車;在終點站下車。

(三)禁止在列車內躺臥和踩踏列車座椅。

(四)赤膊、赤腳、穿汗漬背心、拖鞋和油膩衣服褲子者,醉酒違法者,精神病、傳染病患者,無人陪伴的盲人,不得乘車。

(五)禁止大聲喧嘩和聚眾鬧事。

(六)車站和車廂內禁止吸煙、吐痰、亂扔雜物等。

(七)禁止攜帶危險品進站乘車。

(八)旅客乘車攜帶的物品重量不得超過20公斤,長度不得超過1.8米,體積不得超過0.15立方米。

禁止承運危險貨物的範圍,參照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的規定。第九條乘客可以免費帶領壹名身高1.2米以下的兒童乘車;帶兩個以上(含兩個)孩子的乘客,將被要求購票。身高1.2米以下的兒童不允許單獨乘車。第十條列車因故障或事故無法在途中繼續運行時,乘客應當服從地鐵管理人員的指揮。不要擅自打開門窗下車。

當列車發生故障,地鐵管理未能及時到達時,乘客應按規定要求自救。第十壹條車票售出後,不得退票。但如因地鐵運營故障長時間無車,乘客可根據市地鐵總公司的安排,由公交車站辦理退票手續。第三章設施管理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地鐵安全保護區內搭建或者拆除建築物、構築物,不得從事打樁、挖掘、頂進等作業。

確需在地鐵安全保護區內修建或者拆除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從事打樁、挖掘、頂進等作業的,建設或者施工單位和個人除按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批外,應當事先征得地鐵管理部門同意。第十三條禁止在地鐵出入口、通風亭等建築物30米範圍內排放有害氣體、液體或者堆放固體廢棄物。第十四條在地鐵安全保護區內,不得大面積堆放物品或者從事其他增加荷載的活動,不得大面積取土或者從事其他降低荷載的活動。第十五條在地鐵線路內側地面曲線、平交道口和人行過道附近,不得修建妨礙交通觀察的建築物或者遮擋視線的樹木。第十六條未經地鐵管理部門同意,不得在地鐵地面線路上鋪設平交道口和人行道。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擺攤設點、堆放雜物、停放車輛、設置廣告或者從事其他影響地鐵正常運營的活動。第十八條禁止在地鐵列車或者各種地鐵設施上張貼、塗寫、刻畫。第十九條在地鐵站內擺攤設點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征得地鐵管理部門同意,遵守市政工程局制定的有關規定,繳納費用。第二十條利用地鐵站、出入口、列車等媒體從事廣告宣傳的單位,應當按照市工程局的規定辦理手續,繳納費用。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二十壹條市地鐵總公司必須加強對地鐵的管理和保護,定期檢查和及時維護地鐵運營設施,確保地鐵運營設施完好和列車運行安全,保障乘客安全。第二十二條電力主管部門應當保證地鐵牽引電力和運營電力的供應。第二十三條地鐵運營中發生事故,地鐵管理部門應當配合相關部門處理事故,並及時恢復正常運營。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地鐵列車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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