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法律規定閱讀選項:自動滾動【左鍵停止】174山東省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法律規定《山東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第二十五條房屋拆遷補償可以是貨幣補償,也可以是房屋產權調換。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第二十六條拆遷房屋實行貨幣補償,貨幣補償金額按照被拆遷房屋所在地新建普通商品房的市場評估價格確定。拆遷當事人經協商達成協議的,按照其協議執行。房屋拆遷的最低貨幣補償價格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布。第二十七條被拆遷房屋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提供安置用房和被拆遷房屋產權調換房。安置房和被拆遷房屋的價格,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評估確定。雙方結清差價後,安置房產權歸被拆遷人。拆除非營利性公益事業房屋的附著物,不實行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第二十八條被拆遷人只有壹套住宅房屋,房屋面積低於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的最小住宅設計面積的,拆遷人應當按照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的最小住宅設計面積標準對被拆遷人進行貨幣補償或者提供產權調換安置房。在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的最小戶型設計面積內增加面積所需費用由居民承擔。第二十九條拆遷安置用房面積按建築面積計算。被拆遷房屋的建築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建築面積或者租金明細表載明的建築面積為準。對有合法建設手續但無房屋所有權證、無出租計米的房屋,或僅有出租計米規定使用面積的房屋,建築面積以批準建設文件規定的建築面積或房產測繪機構實測的建築面積為準。第三十條居民提供的安置房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質量和安全標準;(二)符合國家和省的建築設計技術規範和標準;(3)產權清晰。居民提供的安置房應當是新建房屋;提供其他房屋的,應當經拆遷人同意。第三十壹條被拆遷房屋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對拆遷範圍的要求和建設項目的性質確定。拆遷住宅房屋,拆遷範圍為用於住宅房屋建設,被拆遷人要求實行房屋產權調換並就地安置,且按照批準的建設工程規劃能夠滿足被拆遷人房屋產權調換安置要求的,應當就地安置被拆遷人。拆遷住宅房屋,拆遷範圍為社會公益事業項目或者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實行拆遷安置。第三十二條拆遷非營利性公益事業房屋,拆遷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第三十三條拆遷出租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或者安置。被拆遷人與承租人未就解除租賃關系達成協議的,被拆遷人應當調換被拆遷人的產權。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的,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但是,原房屋租賃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三十四條拆遷非住宅房屋,房屋所有權證上使用註明經營內容的,應當按照經營場所給予補償或者安置。被拆遷住宅房屋作為營業用房,符合下列條件的,補償標準適當提高: (壹)取得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並有納稅記錄;(2)房屋所有權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上註明的經營地點壹致。第三十五條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由當事人在期限內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提請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綜合執法部門依法查處。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除批準臨時建築時不提供補償外,可按工程造價給予適當補償。第三十六條被拆遷房屋的產權、債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在拆遷期限內未解決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當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後方可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爭議解決後,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給予貨幣補償或者調換房屋產權。第三十七條拆遷產權不清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並報當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方可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第三十八條拆遷有抵押權的房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第三十九條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第四十條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並自行尋找安置房的,由被拆遷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過渡期間,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選擇產權調換並自行安排住所的,由被拆遷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第四十壹條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周轉用房使用者應當按時騰退周轉用房。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拆遷人或者自行安排住所的承租人,從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周轉房使用人應當從逾期之月起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第四十二條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支付經營補助費。第四十三條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經營補助費、委托搬遷費和專家鑒定費的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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