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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農村生活垃圾管理條例(2021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和規範農村生活垃圾管理,保護和改善農村生活環境,促進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村生活垃圾的清掃、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和監督管理。

法律、行政法規對農村生活垃圾管理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第三條農村生活垃圾管理堅持政府主導、公眾參與、因地制宜、註重長遠、綜合利用、整體推進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生活垃圾管理的組織領導,確定農村生活垃圾管理目標,統籌規劃布局設施,制定促進農村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政策措施,增加農村生活垃圾管理所需資金投入。

縣級人民政府是農村生活垃圾管理的責任主體。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農村生活垃圾的日常監督管理。第五條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市(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農村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農業農村、商務、衛生、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水利、文化和旅遊、鄉村振興、林業、草原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農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第六條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省農村生活垃圾汙染環境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市(州)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分別對本市(州)、縣(市、區)農村生活垃圾汙染環境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第七條村民委員會應當通過制定村規民約、簽訂責任書等方式,開展農村生活垃圾清掃、分類投放工作,督促村內單位和個人做好村內保潔工作。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生活垃圾管理的宣傳教育,倡導綠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培育文明農民、美麗庭院、美麗鄉村示範村。

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農村生活垃圾管理的公益性宣傳。

村民委員會應當利用村廣播室、文化活動室、道德講堂、黑板報、村宣傳欄等載體。,並采取村民喜聞樂見的形式,宣傳生活垃圾減量分類知識、先進典型事跡等。,增強村民的環保意識。

農村中小學校和幼兒園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特點,定期開展衛生知識和生活垃圾減量分類知識的教育和實踐活動。第九條對農村生活垃圾管理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劃編制和設施建設第二章規劃編制和設施建設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內農村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或者實施計劃,並與鄉村建設規劃、村莊規劃相銜接。

編制規劃或者實施方案時,應當征求有關部門、人大代表、CPPCC委員、專家學者和公眾的意見。第十壹條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設施及場所的建設。農村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和場所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和衛生標準。

禁止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農村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和場所;確需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應當經與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協商後,由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批準,並采取措施防止汙染環境。第十二條農村生活垃圾填埋場的選址應當符合縣級國土空間規劃、環境衛生專業規劃以及《生活垃圾填埋場汙染控制標準》和生活垃圾焚燒汙染控制標準的規定和要求。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不得在下列區域選址:

(壹)水源保護區;

(二)永久基本農田集中的地區;

(3)生態保護紅線區;

(四)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第三章清掃、分類和投放第十三條農村生活垃圾管理實行責任人制度。

村民或使用者負責村民房前屋後的垃圾。

村民住宅區的垃圾,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服務企業作為責任人;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村民委員會負責。

村內道路、河道、運河、文化廣場等公共區域和建築物內的垃圾,由村委會負責。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辦公室內的垃圾由責任人負責。

集貿市場、展覽會、商場商店、餐飲服務等經營場所的垃圾,經營者或者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土地經營者負責田裏的垃圾。

不明確垃圾管理責任人的,由村民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指定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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