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地鐵設施,是指地鐵的隧道、高架軌道、車站(含出入口、地下通道)、車輛、機電設備及其他附屬設施,以及為保障地鐵運營而設置的相關設施。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地鐵的規劃、建設、運營及其相關管理活動。第四條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市政局)是本市地鐵建設和運營的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實施;上海市地鐵總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地鐵總公司)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企業組織,負責轄區內地鐵建設和運營的具體管理,並被授權依照本條例實施行政處罰。
本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地鐵沿線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第五條地鐵的建設和運營應當遵循統壹規劃、配套建設的原則;集中管理,統壹調度;安全第壹,規範服務的原則。第二章規劃建設管理第六條地鐵專業規劃由市市政局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制,經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平衡後,納入本市城市總體規劃。第七條市市政局應當根據地鐵專業規劃,制定地鐵建設規劃,並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批準後組織實施。第八條市規劃管理部門應當確定地鐵規劃控制區。
市和區、縣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批地鐵規劃控制區內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時,應當征求市市政局的意見。第九條城市規劃確定的地鐵用地,未經法定程序調整,不得改變。
地鐵建設使用的地下空間不受其上方土地使用權的限制。地鐵建設單位應當采取措施減輕對上方建築物、構築物的影響。第十條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規劃地鐵站時,應當根據客流、乘客換乘需求和土地使用條件預留停車場、公共廁所等設施用地。
停車場、公共廁所等設施不得挪作他用。第十壹條地鐵建設資金通過多種渠道和方式籌集。
鼓勵國內外企業和其他組織投資建設和運營地鐵,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十二條因地鐵建設拆遷房屋的程序和安置補償辦法,按照國家和本市建設工程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三條地鐵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技術標準,符合周邊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相關設施保護的技術規定。
地鐵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和施工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禁止任何單位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範圍承擔地鐵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和施工任務。第十四條地鐵工程建成試運營後,應當具備基本運營條件,並經市人民政府批準。
地鐵工程的竣工驗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運營。第十五條城市規劃確定的地鐵用地範圍內,市地鐵總公司有優先從事房地產、商業和廣告等經營活動的權利。第十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地鐵的建設和運營給予相應的優惠政策。第三章運營管理第十七條市地鐵公司應當保證地鐵的正常運營,安全快捷地運送乘客。
電力、通信、供水等有關部門應當協助市地鐵總公司保障地鐵正常運營。第十八條市地鐵公司應當提供可靠的運營設施,保持售票、檢票、自動扶梯、車輛等設備完好,保持車站和車廂整潔,保持出入口和通道暢通,並制作醒目標誌。第十九條地鐵工作人員在著裝時應當佩戴標誌;禮貌待客,規範服務用語;廣播清晰、準確、及時。第二十條地鐵票價由市市政局提出,經市物價管理部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第二十壹條市地鐵總公司應當制定地鐵乘客守則,經市市政局批準後實施。
乘客進站乘車應遵守《地鐵乘客守則》。第二十二條乘客應當持有效車票乘車。無票或無效票的,由市地鐵總公司按照單程總票價補足票款,並加收20倍票款。第二十三條地鐵設施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1)攔截列車;
(二)進入軌道或者隧道;
(3)攀爬或跨越圍欄、柵欄、欄桿和轉門;
(四)強行上下車的;
(五)吸煙、隨地吐痰和便溺,吐口香糖渣和亂扔垃圾;
(六)塗寫和擅自張貼;
(七)擅自擺攤設點,從事銷售活動;
(八)乞討、賣藝、躺臥;
(九)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