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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1997修正)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保障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山西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土木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含各類裝飾裝修工程)。

本辦法所稱招標投標,是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通過法定程序擇優選擇承包商的活動。第三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投標建設工程的,應當遵守本辦法。第四條建設工程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招標:

政府和全民所有制單位投資總額在80萬元以上的項目,必須進行招標;

其他投資項目,投資者選擇招標發包的,可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五條建設工程招標按下列規定實行分級管理:

(壹)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國家和省投資的重點建設項目,以及總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工業、交通建設項目和總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民用建設項目;

(二)市(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除本條第(壹)項規定以外,總投資在300萬元以上的建設項目;

(三)其他建設項目由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壹)監督有關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實施;

(二)審查招標單位和中介服務機構的資質,確定招標方式,審查標底;

(三)查處招標投標中的違法行為。

招標投標管理機構負責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

建設工程招標由建設單位或建設工程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第二章招標第七條建設工程招標可以建設工程為單位,也可以單位工程為單位。勘察、設計、施工可以單獨招標,也可以綜合招標。第八條招標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招標項目相適應的經濟技術管理人員和編制招標文件的能力。

不符合前款條件的,招標工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服務機構進行。第九條招標建設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建設已經國家、部門和地方批準,建設資金達到年度計劃的60%以上;

(二)已取得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並已批準征地拆遷;

(三)已辦理報建手續,取得工程承包許可證;

(四)建築工程勘察設計項目的招標,還應具備必要的勘察設計資料和經批準的初步設計預算。第十條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項目的綜合說明,包括項目名稱、地址、招標項目、面積、建築面積、技術要求、質量標準、場地條件、招標方式、進度要求等。;

(二)必要的資料和圖紙;

(3)工程量清單;

(4)明確的標底;

(五)招標人的責任和投標有效期;

(六)主要建築材料、設備、成品和半成品的供應方式、數量、加工訂貨、價格變化的調整方法;

(七)發布招標公告和出售招標文件的日期;

(八)特殊工程的要求和采用的技術規範;

(九)對投標人的資格要求;

(十)標書編制要求和評標、定標原則;

(十壹)答疑、招標、開標、評標、定標的時間安排;

(十二)合同的主要條款;

(13)招標審批程序。第十壹條建設工程招標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壹)公開招標,由招標單位在固定的招標場所張貼或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等方式發布招標公告;

(二)邀請招標,招標單位向四個以上資質符合工程要求的勘察、設計或者施工單位發出投標邀請書;

(3)議標:不適宜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或者公開招標不成功的,可以進行議標,但投標人不得少於二人。第十二條招標程序:

(壹)招標人發布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招標人申請投標;

(二)招標單位審查招標人的資格,並分發招標文件、設計圖紙和技術資料;

(3)招標單位組織招標單位踏勘現場,答疑投標;

(四)招標單位建立評標組織,制定評標定標辦法,審查招標文件;

(五)招標單位召開開標會議並宣布標底;

(六)招標單位組織評標,確定中標人;

(七)招標單位發出經核實的中標通知書;

(八)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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