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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家政服務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家政服務活動,維護家政服務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家政服務業健康發展,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家政服務活動的發展,以及促進家政服務業發展、規範家政服務活動的相關工作。

本條例所稱家政服務,是指以家庭為服務對象,進入家庭成員住所,為滿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提供保潔、做飯、生活照料等服務的有償服務活動。第三條家政服務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平等、誠實守信、安全便捷的原則。

家政服務業管理應當遵循促進行業發展、監管與服務相結合、平等保護各方合法權益的原則。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家政服務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財政投入保障機制,制定促進家政服務業發展的政策措施。

本市建立了促進家政服務業發展的協調機制,統籌推進家政服務業重大政策的制定,協調家政服務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第五條市、區商務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家政服務業的管理職責,促進家政服務業發展,規範家政服務活動,指導家政服務業組織依法開展工作。

市、區發展和改革、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劃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衛生、市場監管、房管、民政、教育、公安、統計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家政服務的管理和促進工作。第六條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應當協助促進家政服務業發展。第七條本市支持家政服務業組織的發展,鼓勵家政服務機構加入家政服務業組織。

家政服務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充分發揮其指導和服務職能,配合有關部門開展行業監管,引導家政服務機構和家政服務人員提高服務質量,維護家政服務機構和家政服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第二章機構和人員第八條本條例所稱家政服務機構包括雇員制家政服務機構和家政服務中介機構。

家政服務機構應當依法設立,並在其經營場所公示相關許可,公開服務項目、收費標準、投訴監督電話等服務信息。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開展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其網站或者應用軟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相關許可信息,及時、全面、真實、準確公開服務信息。

家政服務機構招聘家政服務人員,或者通過中介機構介紹的,應當查驗其身份證、技能證書、健康證等證件,了解其工作經歷和服務意願。第九條本市鼓勵發展員工型家政服務機構。雇員制家政服務機構依法與用戶簽訂家政服務合同。

雇員制家政服務機構依法與家政服務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為城鎮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未與雇員制家政服務機構簽訂勞動合同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簽訂服務協議的家政服務人員,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或者城鄉居民社會保險。

職員制家政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對家政服務人員的培訓和管理,定期開展服務技能、法律、職業道德、安全衛生等方面的培訓,建立服務質量跟蹤制度,記錄家政服務人員的工作經歷和服務評價。第十條家政服務中介機構可以接受家政服務人員或者用戶的委托,為雙方提供中介服務。

家政服務中介機構應當充分了解用戶需求和家政服務人員的基本情況,不得故意隱瞞與訂立家政服務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第十壹條通過家政服務機構聘用家政服務人員的用戶有權了解家政服務機構和家政服務人員的相關信息並查閱相關證件;要求家政服務機構或者家政服務人員按照家政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關服務,並對其服務進行評價。

直接聘用家政服務人員的用戶有權了解家政服務人員的相關信息,查閱相關證件;家政服務人員需按照家政服務合同提供相關服務。

鼓勵用戶通過家政服務機構雇傭家政服務人員。第十二條用戶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關費用,為家政服務人員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條件;尊重家政服務人員的人格,如實介紹與家政服務相關的家庭情況;用戶及其同住人員患有傳染病或者有其他可能危及家政服務人員人身安全的情形的,應當如實告知家政服務人員。

用戶不得有以下行為:

(壹)辱罵、侮辱、謾罵、毆打家政服務人員;

(二)強迫家政服務人員提供合同以外的家政服務;

(三)強迫家政服務人員提供可能對其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家政服務;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序良俗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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