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防止易燃易爆物品發生火災,保障國家財產安全,根據《倉庫消防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新建、擴建、改建和現有的棉、麻、紙、布、百貨、化纖、稭稈、蘆葦、木(板)、糧食等易燃易爆物品露天倉庫(以下簡稱露天倉庫)。第三條在本市新建、維修、改建露天倉庫,應當按照規定向市、區(縣)規劃管理部門辦理征地和申領許可證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借用、出租、轉讓或者私自占用土地作為露天倉庫。建設、設計單位必須將新建、擴建、改建露天倉庫的總平面圖和周邊環境圖報公安消防機關審查,經批準驗收後方可使用。第四條現有露天倉庫不符合本規定的,應當限期改進,逾期未改進或者不能改進的,應當停止使用。第五條本規定由露天倉庫的建設、設計和管理單位實施,各級公安消防機構負責檢查監督。第二章露天倉庫的設立第六條露天倉庫應當選址在水源充足、交通便利、通訊條件良好、消防車能夠行駛的地方。第七條露天倉庫周圍以及倉庫內儲存場地與生活區之間,應當修建高度不低於兩米的不燃材料實心防火墻。第八條在露天倉庫周圍,應留有寬度不小於六米的平地,作為消防車道。在消防車道內,嚴禁堆放障礙物。庫容大的露天倉庫,大門要有兩個以上。第九條庫容較大的露天倉庫,生活區、生活輔助區和堆場應當分開布置。生產輔助區與生活區及煙囪之間有明火,應保持至少30米的防火距離。帶飛火的煙囪應布置在倉庫的側風區。第十條露天倉庫堆場與其他建築物、鐵路、道路、架空電力線路的防火間距,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有關規定。第十壹條露天倉庫堆場應當堆放並分組。每垛面積為:棉花、亞麻不得超過72平方米;木(板)不得大於300平方米;稻草、蘆葦等。不得超過150平方米。堆放高度不得超過八米。堆垛之間,棉麻至少要四米寬,其他貨物至少要三米寬。分組排列時,每組總儲存量為:棉、毛、麻不超過1000噸;木材(板材)不得超過壹萬立方米;稻草和蘆葦不超過20,000噸。各組之間至少應有10米的防火間距。
車站、碼頭等臨時露天堆場,每垛面積不得大於120平方米,每垛高度不得超過8米。煙囪之間至少應有2米的安全出口,組與組之間至少應有10米的防火間距。第三章儲存、裝卸第十二條儲存的貨物應當定期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火災隱患。新進場的貨物,如發現有引起火災的疑點,應單獨存放在安全地點24小時,經觀察檢查後方可進場。新垛要有明顯標誌,並在24小時內加強監控。第十三條棉花、稭稈、麻類等會自燃的貨物應保持通風良好,並經常測量堆垛內的溫度和濕度。如發現溫度超過38度或籽棉含水量超過12%,應及時采取措施,防止自燃和火災。第十四條堆垛應逐步覆蓋不燃或耐火的防火布。第十五條拖拉機不得進入貨場進行裝卸作業。其他車輛進入堆場裝卸時,應配備符合要求的火星滅火器。船舶在碼頭裝卸貨物時,不允許生火做飯。列車進入車場專用線時,不準挖出骨灰,列車員不準吸煙。禁止將火種帶進院子。棉花等貨物的裝運應該用布覆蓋。第十六條堆場起重機械設備必須符合消防安全操作要求,防止產生火星,引發火災。裝載化學危險物品的車、船在運輸易燃、可燃物品前,必須進行清洗。第四章用電管理第十七條露天倉庫的堆場壹般應采用地下電纜。使用地下電纜有困難,需要架設架空電力線路的,應經供電部門批準,但架空電力線路與堆碼間的最近水平距離不應小於電桿高度的1.5倍。第十八條貨場內臨時電氣布線必須經防火負責人批準,並采取相應措施。臨時電線應在使用後立即拆除。對於在堆場裝卸用的移動電線,應采用絕緣和韌性好的橡膠保護銅芯,並采取措施防止橡膠保護的銅芯被擠壓或磨損。第十九條堆場使用的燈頭與堆垛之間應保持至少1米的距離;安裝的防雨開關箱和接線盒應距煙囪外緣1.5米。院子裏嚴禁使用碘鎢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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