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本市旅行社管理,保護旅遊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權益,維護旅遊市場秩序,促進本市旅遊業發展,根據《旅行社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旅行社的定義)
本辦法所稱旅行社,是指以營利為目的,招徠、接待旅遊者,為旅遊者安排交通、遊覽、住宿、餐飲、購物、娛樂以及提供導遊服務的企業。第三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範圍內旅行社的設立、經營和管理活動。第四條(行政部門)
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旅行社的管理工作。
區、縣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轄區內經營國內旅遊業務和入境旅遊業務的旅行社的管理,業務上受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領導。區、縣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接受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委托,負責本轄區內經營國內旅遊業務和入境旅遊業務的旅行社的審批。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管理旅行社。第五條(許可制度)
本市實行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制度。
未經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旅行社業務活動。第六條(操作原則)
旅行社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
旅行社依法從事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第七條(行業協會)
市旅行社行業協會是依法維護旅行社權益的自律性社會團體法人。它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開展工作,並接受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第二章設立許可第八條(旅行社的設立)
設立旅行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有必要的業務設施;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的管理人員;
(四)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註冊資本和質量保證金。第九條(註冊資本和存款)
旅行社的註冊資本和保證金數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條(旅行社分社的設立)
旅行社可以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以設立機構的名義開展旅遊經營活動。
旅行社設立分社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增加註冊資本,並向設立分社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繳納質量保證金。第十壹條(營業部的設立)
本市旅行社可以在本市範圍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部,以設立機構的名義開展旅遊經營活動。
旅行社營業部的經營範圍限於為設立該社招徠旅遊者,提供咨詢或宣傳服務。
旅行社設立營業部的,應當自完成工商登記手續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營業部所在地的區、縣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第十二條(境外旅行社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條件)
境外旅行社可以在本市設立非經營性常駐辦事機構,從事旅遊咨詢、聯絡、宣傳活動(以下簡稱境外旅行社常駐辦事機構)。
境外旅行社在本市設立常駐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依法在本國註冊;
(二)信譽良好,是旅行社協會的正式會員;
(三)從事國內遊客來華旅遊業務2年以上,每年接待遊客不少於2000人次。第十三條(公告制度)
本市實行旅行社公告制度。公告制度由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實施。
公告包括開業公告、名稱變更公告、經營範圍變更公告、停業公告、吊銷許可證公告。第十四條(審批程序)
申請設立旅行社和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應當按照《條例》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在領取和換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營業執照》)後60個工作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第十五條(旅行社名稱)
旅行社申報登記的企業名稱中必須含有“旅行社”字樣。不具備出境旅遊業務經營資格的旅行社,不得使用“國際”、“境外”等與其旅遊業務不壹致的名稱。第十六條(修改和終止)
旅行社變更經營範圍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設立旅行社,經原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旅行社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停業、歇業,或者旅行社分支機構、營業部變更地址、歇業、歇業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報原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核準或者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