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東新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促進浦東新區生物醫藥產業發展的工作機制,加強以張江為龍頭的生物醫藥產業發展,推動浦東新區生物醫藥產業創新發展。
浦東新區相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做好促進和保障生物醫藥產業發展的相關工作。第五條市經濟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統籌本市生物醫藥產業發展,協調推進浦東新區生物醫藥產業創新高地建設。
市和浦東新區發展改革、科技、商務、衛生、藥監、醫療保障、財政、規劃資源、生態環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金融監管、綠化市容等部門和海關等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和本規定,負責浦東新區生物醫藥產業促進工作。第六條浦東新區人民政府設立浦東新區生物醫藥產業發展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負責對浦東新區生物醫藥產業發展、項目規劃和重點布局進行科學論證,提出意見和建議。專家委員會的意見和建議作為生物醫藥產業發展和決策的重要參考。第七條市人民政府和浦東新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推進人體細胞與基因產業納入生物醫藥產業發展協調推進機制,支持符合條件的多元化投資者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開展人體細胞與基因技術研發,推進產業化進程。
市和浦東新區科技、衛生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浦東新區生物醫藥企業開發應用人體細胞和基因技術的監管,加強風險管控。第八條對國家有關部門允許範圍內的浦東新區生物制藥企業,探索貨物(包括材料、耗材、試劑等)的保稅監管。)需要他們跨境R&D..
根據監管部門信息共享和風險控制的要求,浦東新區相關重點生物醫藥企業可按照國家規定開展高附加值、高技術含量、符合環保要求的醫療器械保稅維修業務;浦東新區特定區域內的相關企業可根據國家規定開展出口高端醫療設備的退貨維修。維修後的醫療器械應根據其來源運往國外。第九條浦東新區具備藥品商業規模生產條件,符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生物制藥企業要求,在藥品臨床試驗階段申請《藥品生產許可證》的,承諾的臨床樣品生產條件與申請上市許可階段壹致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發放《藥品生產許可證》。第十條浦東新區藥品上市許可證持有人可以自行生產藥品,也可以依法委托藥品生產企業生產藥品。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浦東新區藥品上市許可證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市範圍內壹家以上符合條件的藥品生產企業生產。市藥品監管部門應當提供指導和服務,配合國家藥品監管部門開展相關審查工作。
血液制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不得委托生產,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壹條對於尚未在國內上市銷售的體外診斷試劑,浦東新區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可根據臨床需要,在執業醫師指導下,自主研發並在本單位使用。具體辦法由市藥品監督部門會同市衛生部門制定。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國家授權範圍內,批準浦東新區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進口少量臨床急需的藥品和醫療器械。進口藥品和醫療器械應當在定點醫療機構用於特定的醫療目的。
鼓勵有條件的生物醫藥企業對臨床進口急需的少量藥品和醫療器械開展臨床真實數據應用研究,探索臨床真實數據在藥品和醫療器械註冊中的應用,推動藥品和醫療器械加快上市。第十三條本市根據國家有關授權,在浦東新區試點推廣符合條件的藥品醫療器械交易平臺,開展部分藥品醫療器械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
市藥品監管部門應當結合浦東新區生物醫藥產業發展的實際需要,在保證經營質量安全可控的前提下,優化實施藥品批發經營許可,以適應現代藥品物流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