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區、縣防汛指揮機構的領導下,明確負責防汛工作的部門和人員,做好本轄區的防汛工作。二、第十壹條修改為:
防洪預案是指針對臺風、暴雨、高潮和洪水可能引發的災害所采取的防洪減災對策、措施和應急安排,包括防洪風險分析、組織體系和職責、預防預警、應急響應、應急保障和事後處置等。三、增加壹款作為第十二條第三款: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區、縣防洪規劃的要求,編制本轄區的防洪規劃,並報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原第三款作為第四款,修改為:
防洪規劃的修改應當按照原編制、審批和備案程序辦理。四、增加壹條作為第十四條:
各級防汛指揮機構和有防汛任務的部門、單位應當按照防汛預案的規定,定期組織應急演練和評估。五、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五條,修改為:
防洪工程設施包括河道堤防(含防汛墻、海堤)、水閘、水文站、泵站、排水管道等能夠防禦和減輕臺風、暴雨、高潮和洪水災害的工程設施,以及防洪信息系統等輔助設施。六、第二十壹條改為第二十二條,第壹款第壹項和第二項修改為:
(壹)擅自改變防汛墻主體結構的;
(2)裝卸作業在不具備碼頭作業條件的防汛墻岸段進行,船舶在不具備靠泊條件的防汛墻岸段靠纜靠泊。七、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
地鐵、隧道、地下通道、大型地下商場、大型地下停車場(庫)等地下公共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範組織編制地下公共工程防洪影響專項論證報告。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前款規定的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或者總體設計文件時,應當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門對防洪影響專題論證報告的意見。
地下公共工程施工圖設計和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應當落實防洪影響專題論證報告及其審查意見中提出的預防和減輕防洪安全影響的對策和措施。八、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三十條,並增加兩款作為第二款和第三款:
該市建立了分級防汛預警響應制度,以藍、黃、橙、紅四種顏色表示不同的防汛預警,ⅳ、ⅲ、ⅱ、ⅰ依次表示相應的四級響應級別。防汛預警響應的具體制度由市防汛指揮部制定並公布。
市防汛指揮部發布洪水預警時,有關部門應當立即啟動防汛預案,采取必要措施,確保城市安全運行。九、增加壹條作為第四十壹條:
本市發布相應的臺風、暴雨預警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相應的防範措施,確保人身和財產安全。
發布臺風、暴雨紅色預警時,中小學校和托幼機構應當立即通知停課;對於已經到校的學生,中小學、幼兒園要做好安全防護。應立即停止除緊急救援以外的戶外活動和戶外作業。工廠、各種交易市場、公園等。可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停工、停市、閉園等措施。有防汛任務的部門和單位要及時組織專人,加強對地下工程設施等重點保護對象的現場巡查;如發現安全隱患,應立即采取有效的預防措施。十、增加壹條作為第四十二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防汛預案組織可能受到嚴重災害威脅的人員撤離,各有關單位應當協助做好相關撤離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在組織疏散時,應當告知災害的危害以及具體的疏散地點和方式,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妥善安排被疏散人員的基本生活。
組織疏散的區、縣人民政府對被勸導人身安全受到嚴重威脅而拒絕疏散的人員,可以實施強制疏散。
疏散命令解除前,被疏散人員不得擅自返回,組織疏散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防止人員返回。
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指導船舶選擇避風場所。十壹、增加壹條作為第四十三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民防、民政、旅遊、教育、體育、文化等有關部門。,落實避災安置場所。本市應急避難場所的規劃和建設應當兼顧防洪避災的需要。十二、第四十條改為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
本市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投保財產或人身傷害保險,以減少臺風、暴雨、高潮和洪水造成的損失。十三、第四十三條改為第四十七條,並增加壹款作為第二款:
各級防汛指揮機構應當自行儲備重要的防汛搶險物資;其他防汛搶險物資可以由政府自行儲備,也可以委托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代為儲備。
原第二款作為第三款,修改為:
各級防汛指揮機構應當根據防汛預案,設立防汛物資儲存場所,儲備防汛物資,配備必要的防汛器材,並組織有防汛任務的部門和單位做好防汛物資的儲存工作。應當加強防汛搶險物資的管理,及時做好回收和補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