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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油氣管道保護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目的和依據)

為保護石油天然氣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氣運輸安全,維護本市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輸送原油、成品油、天然氣的管道(以下簡稱管道)的保護。

城市燃氣管道和煉油化工企業廠區內管道的保護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政府職責)

管道所在地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管道保護工作的領導,為管道保護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監督檢查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管道保護職責,組織消除管道占用、損壞等重大外部安全隱患。

管道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要求,協助做好本轄區內的管道建設和保護工作。第四條(部門職責)

市發展改革部門和區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以下簡稱區管道保護部門,與市發展改革部門壹起,統稱管道保護部門)依法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管道保護工作,協調處理本行政區域內管道保護的重大事項,指導和監督有關單位履行管道保護義務。

應急部門應當依法組織管道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和參與管道事故的應急救援。

公安部門負責管道沿線的安全保衛工作,依法查處破壞管道、盜竊、哄搶管道油氣等違法犯罪行為。

城管執法部門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規定的由管道保護主管部門承擔並由本辦法確定的與其相關的行政處罰權、行政檢查權和行政強制權。

規劃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管理、經濟信息化、市場監管、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務、消防救援等部門和機構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負責管道保護工作。第五條(管道企業的主要責任)

管道企業應當承擔管道建設、保護和安全運行的主體責任,建立並組織實施自身與管道保護相關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明確管道保護的專門機構和人員,保障管道保護經費投入,落實巡查、維修和養護措施,加強管道安全保護宣傳。

對管道保護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管道企業應當給予獎勵。第六條(報告和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管道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和管道企業舉報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接到報告的部門和管道企業應當及時處理。第二章管道規劃與建設第七條(規劃)

市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管理、規劃資源等部門應當根據全國管道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全市油氣管網規劃,並將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作為全市能源發展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並與環保、交通、電力、燃氣等其他專項規劃相協調。第八條(管道選線)

管道企業應當根據城市油氣管網規劃,提出新建、改建管道工程建設的選線方案,經規劃資源部門審核後,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管道選線與周圍設施的保護距離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技術規範的強制性要求。受地理條件限制,無法滿足保護距離要求的,管道企業應當依法提出保護方案,經專家評估論證後,報市發展改革部門批準。第九條(管道建設用地)

管道建設用地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管道建設涉及臨時用地的,管道企業應當依法辦理臨時用地手續,土地權屬方應當配合管道建設臨時用地。第十條(管道工程施工)

管道企業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選擇有資質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進行管道建設。

管道企業實施管道工程建設,應當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辦理立項、工程建設申請等審批手續,並按照許可批準的內容進行建設,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十壹條(管道標誌)

管道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置警示樁、警示標誌等管道標誌;增加管道通過的以下區域的安裝密度:

(壹)人口密集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工業園區;

(二)機場、鐵路、公路、橋梁、水利設施、給排水設施和江河附近地區;

(三)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水源保護區;

(四)容易發生或者已經發生危害管道安全行為的區域;

(五)其他需要增加設置密度的區域。

以警示標誌形式設置的管線標誌應當標明管線和管線企業名稱、報修電話、安全警示等內容。

管道標誌損壞或者安全警示不明確的,管道企業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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