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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農村居民飲水安全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保障農村居民飲水安全,加強農村居民飲水安全管理,維護供水和用水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陜西省城鄉供水用水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居民飲水安全的水源保護、工程建設管理、供水水質檢驗和監督。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農村居民飲用水,是指城市供水管網供水覆蓋範圍以外的農村居民飲用水。

農村居民飲水安全工程是指保障農村居民飲水安全的各類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集中供水工程是指從水源取水並輸送到水廠,經水廠凈化消毒後,通過配水管網輸送到用戶或集中供水點的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是指以壹戶或幾戶為獨立供水單位,由用水戶自行管理的小型供水工程。第四條農村居民飲用水安全管理遵循政府主導、規範管理、保障供水與保障水質相結合的原則。

政府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投資、捐資建設和運營農村居民飲水安全工程,按照誰投資、誰擁有、誰受益、誰承擔的原則,明晰工程產權。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居民飲水安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在財政預算中列入專項資金,制定並落實相關政策,保障農村居民飲水安全。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建設農村居民集中式飲用水工程,優先發展城鄉集中式供水,提高農村居民飲用水質量和保障能力。第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是農村居民飲用水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對農村居民飲用水安全保護負總責。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本轄區內農村居民飲水安全管理工作。

村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縣(區)、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做好農村居民飲水安全工作。第七條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居民飲水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農村居民飲水安全工程的建設和管理,飲用水水源和供水的監督管理,落實農村居民飲水安全的具體保障措施。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農村居民飲水安全項目的審批、投資計劃的審批、投資計劃和項目實施的監督檢查;

財政部門負責審批預算、撥付資金、監督管理資金、審批竣工項目決算、落實財政扶持政策;

衛生部門負責開展工程竣工後的衛生學評價和水質監測,參與飲用水供水工程的選址、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加強衛生監督;

環保部門負責農村居民飲用水水源的環境監管,統籌解決汙染水源的水質改善;

國土部門負責保障農村居民飲水安全工程用地需求。

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協作配合,做好農村居民飲水安全管理工作。第八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整合資金,加大對農村居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的投入,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第二章水源保護和開發第九條飲用水水源,是指為居民生活和公共服務提供用水的取水區域和與其密切相關的陸域。

農村居民飲用水水源實行保護區制度,壹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輪流劃定,必要時可以設立保護區。第十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遵循優先保障農村居民飲用水的原則確定飲用水水源,依法劃定農村居民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地理界限並予以公告。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飲用水水源保護總體規劃和重點飲用水水源保護詳細規劃。規劃、建設和保護備用飲用水水源,確保應急時飲用水供應。第十壹條市、縣(區)、鎮、街道辦事處人民政府應當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邊界設立符合國家標準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誌,並設置符合保護區建設要求的隔離保護設施。第十二條在農村居民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新擴建制藥、化工、造紙、制革、印染、染料、焦化、硫磺冶煉、砷冶煉、煉油、電鍍、農藥等嚴重汙染水體的建設項目;

(二)破壞水源涵養林、護岸林和與水源涵養有關的植被;

(三)向水域傾倒工業廢渣、垃圾、糞便和其他廢棄物;

(四)設置可溶性、有毒有害廢棄物的臨時貯存和轉運站;

(五)使用劇毒和高殘留農藥;

(六)使用炸藥和毒藥捕殺魚類和其他生物;

(七)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防汙染條件的車輛,運載油類、糞便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通過水源保護區。

禁止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通過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確需通過的,按照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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