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陜國投信托基礎知識

陜國投信托基礎知識

1信任的壹般含義

所謂信任(英文是“Trust”),“信任”就是信任、忠誠、可靠,“信任”就是委托、托付。“信托”和“委托”這兩個詞合起來有“信托與委托”和“信托與委托”的意思。“信”是“信”的前提。只有了解對方的情況,認為對方誠實可靠,有條件托付,才有信任的可能,這就是信任的壹般含義。

2信托的法律含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規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於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願,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簡而言之,信托是為他人利益或為特定目的而管理財產的制度安排,即“受他人委托,代為理財”。

利用信托原理,壹個人(委托人)在不能或不願親自管理財產時,可以將財產權利轉讓給他信任的、有能力管理財產的人(受托人),並指示受托人為自己或第三人(受益人)的利益使用信托財產及其收益。

3信托、委托和代理的區別

信托作為壹種獨特的財產轉移和財產管理的法律設計,與委托和代理有很大的不同。簡言之,這種差異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壹,成立條件不同。設立信托,要有壹定的信托財產。沒有合法所有的財產可供設立信托的,信托關系不能成立。但是,委托代理關系並不壹定以財產的存在為前提。

第二,名稱不同。在信托關系中,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事,而在壹般委托代理關系中,受托人(或代理人)以委托人(或委托人)的名義行事。

第三,財產性質不同。在信托關系中,信托財產獨立於受托人的自有財產和委托人的其他財產。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的債權人壹般不得對信托財產主張權利。但在委托代理關系中,委托人(或委托人)的債權人可以對委托財產主張權利。

4信任的制度優勢

與同類法律制度相比,信托是壹種更為有效的財產轉移和管理的制度設計,其優勢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第壹,信托制度有利於長期規劃。信任的存在是壹致的。信托不因受托人的死亡、解散、破產、辭職、辭退或其他情形而終止,具有壹定的穩定性和長期性,更適合財產轉移和財產管理的長期規劃。

第二,信托制度更加靈活。這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信托設立的方式多樣化,如信托合同、其他書面形式、遺囑等。(2)信托財產多元化。任何具有貨幣價值的東西,無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物權還是債權,有形的還是無形的,都可以作為信托財產設立信托。(3)信托目的自由化。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共秩序,委托人可以為各種目的設立信托。(4)信托的應用領域很廣,信托的種類很多。

第三,受益人的利益能夠得到有效保障。壹方面,信托財產的所有權與受益權相分離。從法律上講,信托財產不屬於委托人或受益人,而是放在受托人名下。根據法律和信托文件,受托人對信托財產享有財產權,有權以自己的名義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委托人和受益人無權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但信托產生的利益由受益人享有。另壹方面,信托財產具有獨立性,使信托財產免受委托人或受托人的債權人的追索,從而賦予受益人優先於委托人或受托人的債權人的權利。

5信托財產的獨立性

根據信托法,受托人因承諾信托而取得的財產為信托財產。此外,受托人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也屬於信托財產。但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不得作為信托財產。法律、行政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經有關主管部門依法批準後,方可作為信托財產。

信托財產的獨立性包括以下四點:

首先,信托財產不同於委托人未設立信托的其他財產。信托成立後,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委托人是唯壹受益人的,信托終止,信托財產作為其繼承或者清算財產;委托人不是唯壹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其他受益人仍然存在,信托財產整體不能作為委托人的遺產或者清算財產,只能將委托人的信托受益權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第二,信托財產不同於受托人所有的財產。信托財產和屬於受托人的固有財產

該差額不得歸於或成為受托人固有財產的壹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被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的,信托財產不屬於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也就是說,信托財產對受托人是不可繼承的,在他去世時不列為他的遺產;受托人破產時,不得列為其清算財產。

第三,對信托財產執行的限制。《信托法》規定,信托財產除下列情形之壹外,不得強制執行:(1)信托設立前,債權人已享有對信托財產的優先受償權,並依法行使該權利;(二)受托人處理信托公司產生的債務,債權人要求清償債務的;(三)信托財產本身應繳納的稅款。(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也就是說,壹般情況下,由於信托財產與受托人固有財產是分離的,壹旦設立信托,信托設定的財產是“自封閉”的,無論是受托人固有財產的債權人,還是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財產的債權人,都不能申請強制執行信托財產。

第四,信托財產抵銷的限制。受托人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財產所產生的債務相抵銷。受托人管理、運用、處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這壹法律規定旨在保護信托財產不受受托人的侵害。

6信托財產運用的獨立性

信托財產的獨立性是信托制度的最大特點,也是信托制度得以廣泛適用的關鍵。信托可以利用信托財產的獨立性為企業提供非常有效的服務。信托制度在資產證券化中的應用就是壹個典型的例子。

資產證券化是通過壹定的結構安排,將金融機構或其他缺乏流動性但能產生可預測的穩定現金流的企業所持有的資產的風險和收益進行重組,以原有資產為擔保,創造出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證券。

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必須有壹個特殊目的載體(SPV)來實施資產證券化。以信托形式設立SPV,可以充分利用信托財產的獨立性特點,保護證券化資產。證券化資產的原始所有人可以將作為證券化標的的資產作為SPV轉讓給信托公司,設立信托,然後通過信托發行證券。

這種信托安排在證券化資產的原始所有者、SPV和投資者之間建立了壹道防火墻。原所有人轉讓給SPV的證券化資產成為獨立的信托財產,名義上歸SPV所有,原所有人的經營風險不會損害信托財產。原債權人破產時,其債權人對信托財產無追索權。證券化資產原始所有者的破產風險與證券化交易有效分離。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信托財產也不同於SPV的固有財產。特殊目的機構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終止時,信托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壹旦SPV破產,其債權人對信托財產沒有追索權。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和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和完善,資產證券化所需的法律、稅收、會計、外匯管理等方面的相關制度將逐步建立起來。可以預見,信托投資公司將在中國資產證券化市場中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

7信任的起源和發展

現代信托起源於13世紀英國的尤斯塔斯制度,至今已有800多年的歷史。在中世紀的英國,財產轉移受到法律的限制,人們利用信托來規避這種法律限制。所以信托壹開始並沒有財產管理的功能。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財產轉讓的限制逐漸解除,信托的主要功能也從最早的財富轉移轉變為現代的專業財產管理。

從19年底開始,信托機構作為壹種營利性組織在美國蓬勃發展。20世紀初,日本引進歐美信托制度後,積極創新,以信托銀行為主導的信托業迅速發展,現已成為信托業發達國家之壹。

隨著信托制度的發展,信托工具的商業化趨勢越來越明顯。現代信托活動被各種以盈利為目的的信托機構所主導。在美國,商業銀行主要有專業的信托公司和信托部門;日本的信托機構是以信托業務和銀行業務為主的信托銀行;其他國家也有這樣的信托機構主導現代信托活動。

現代信托呈現金融化趨勢。信托活動正在成為壹種金融活動,信托業務的性質越來越明顯,這可以歸結為以下兩個原因。首先,財富的日益金融化。信托發展初期,用於信托的財產主要是土地,後來出現了壹些動產。隨著經濟的不斷貨幣化,財富也開始金融化。隨著委托財產越來越金融化,整個信托活動也越來越金融化。第二個原因是物業管理的金融化。早期的財產管理方式更多的是保管和處置的性質。現代財務管理主要是通過金融工具來實現的。現在的信托機構壹般都是金融機構,與銀行、證券、保險壹起構成現代金融業的四大支柱之壹。

發達國家的信托業務按委托對象可分為個人信托、法人信托和個人法人兼信托。個人信托包括個人管理、財產保管、遺囑執行、遺產管理、財務咨詢、財務代理等信托業務。公司信托主要包括發行公司債券的委托業務、經營管理信托的委托業務、代理股票過戶登記和分紅派息的業務以及提供企業兼並、重組和清算服務的業務。個人和法人同時擁有的信托主要有慈善信托、年金信托和員工持股信托。

8 .中國信托業的歷史和現狀

中國信托業的發展可以追溯到20世紀初。1918浙江興業銀行開通信托型保管箱租賃業務;聚星城銀行上海分行2009年設立的1965438+信托部;1922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將托管部變更為信托部,開辦個人信托存款業務。這是中國最早經營信托業務的三家金融機構,標誌著中國現代信托業的開始。新中國成立後,由於計劃經濟體制下信托存在的客觀條件消失,50年代中期全部關閉信托業務。1979標誌著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成立,中國信托業得以恢復。自1979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成立以來,信托業在20多年的發展過程中,為我國經濟建設做出了巨大貢獻。然而,由於種種原因,我國信托業的發展幾經波折,幾經調整。

中國信托業的第壹次重組發生在1982。當時基建投資規模太大,尤其是信托貸款的形式。為加強信托投資業務管理,改善基礎設施投資行為,中國人民銀行決定整頓信托業。

第二次整改在1985進行。原因是在1984之前,大量信貸活動以信托方式進行,但信托資金來源不明,容易導致金融信貸增長過快,失控。因此,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金融信托投資機構管理暫行規定》,明確了信托資金的來源。

第三次整改發生在1988。在此之前,信托投資公司數量迅速膨脹,“三亂”(亂集資、亂放貸)現象嚴重。國務院決定整頓金融環境。

第四次整改在1995,主要是信托公司存在高息攬存等違規行為。主要事件是“中農信”在1994被關閉,“中農信”被GDB接管。此次整頓促成了四大國有銀行與信托的脫鉤。

最後壹次整改發生在1999。1999年3月,國務院宣布啟動中國信托業第五次整頓,原則是“信托為主,分業經營,規模經營,分類處置”。

從1998開始的廣東SDIC破產案第五次整改,被認為是信托業的壹次根本性變革。在這次清理整頓中,《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相繼頒布實施。監管層抱著“堅決把信托做成真正的信托,不讓有問題的公司留下來”的態度,註銷了很多小的資不抵債的公司,現有的239家信托公司只有60家左右會被批準重新註冊。

隨著信托投資公司第五次整頓和“壹法兩規”的出臺,大多數信托機構按照現代企業管理要求和市場化標準,在股權結構、企業模式、內控機制和管理制度等方面進行了重大調整,壹些理念先進、機制靈活的信托投資公司開始統籌安排發展戰略。

根據《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信托公司是唯壹可以同時涉及資本市場、貨幣市場和產業市場的金融機構。2002年7月18日,上海愛建信托投資公司推出了國內首個標準化信托產品——上海外環隧道項目資金信托計劃。9月,北京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推出北京首個信托品種——CBD中央商務區信托,並成功銷售。此後,各種信托產品如雨後春筍般湧現,從基礎設施建設到管理層收購,從隧道工程到房地產開發,從住房抵押貸款到汽車抵押貸款,從外匯信托到融資租賃,信托產品正在各個領域發揮著積極的作用。

9信托投資公司的業務定位

在1998之前,我國的信托投資公司實際上是以銀行業務為核心,同時從事證券業務和實業投資業務的混業金融機構。從1998開始,國家對信托業進行了大幅度的調整和重新定位。“壹法兩規”頒布後,信托業的定位已經明確,資產管理業務、部分投行業務和自營業務成為重新註冊的信托投資公司的三大核心業務。

第壹個核心業務是資產管理業務。根據規定,信托投資公司可以通過委托和信托的方式經營資產管理業務。(1)以信托方式管理資產。信托投資公司可以受托辦理資金、動產、不動產和其他財產的信托業務,即委托人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用途,委托信托投資公司管理、使用和處分其合法擁有的資金、動產、不動產和知識產權。此外,公益信托也是信托投資公司可以開展的資產管理業務之壹。(2)委托代理方式管理資產。根據規定,信托投資公司可以代理管理、運用和處分財產;也可以經營托管業務。

第二個核心業務是投資銀行業務的壹部分。廣義的投資銀行業務包括證券承銷和自營交易、企業融資、企業並購、投資咨詢、基金管理和風險資本管理。根據規定,信托投資公司除承銷政府債券、政策性銀行債券和企業債券外,不能從事其他傳統經紀業務。信托公司不能直接介入公募基金,只能通過發起設立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間接介入公募基金業務,但可以直接經營私募基金業務。此外,信托投資公司可以從事企業資產重組、並購、項目融資、企業財富管理、財務顧問等智力密集型投行業務。

第三個核心業務是自營業務。信托投資公司所有者權益項下按規定可以動用的資金,可以存放在銀行,也可以用於同業拆借、貸款、融資租賃和投資。信托投資公司可以以固有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可以辦理同業拆借。

信托投資公司除上述三項核心業務外,還可以經營包括信用見證、征信、經濟咨詢等中介業務。

10集合資金信托計劃

“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是多個投資人(委托人)基於對信托投資公司的信任,將其合法擁有的資金委托給信托投資公司,由信托投資公司集中管理並運用於壹個信托計劃項目,為投資人獲取投資收益的信托投資工具。簡而言之,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是非公開投資基金。募集資金的投資方向可以是貸款、證券投資、實業投資、股權投資和租賃。

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不同於證券投資基金,目前不能采用公募方式。按照現行規定,壹個信托計劃不能有超過200份委托合同,每份合同金額不能低於5萬元。信托投資公司無法通過廣告等公共媒體宣傳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因此投資者只能通過信托投資公司的客服人員、網站、電話、代理行、第三方理財機構了解集合資金信托產品信息,最終與信托公司簽訂合同。

  • 上一篇:熱點時事追蹤,如何用App躺著看?
  • 下一篇:什麽是省部級表彰待遇?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