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經濟法主體權威的界定
所謂經濟法主體的權限,是指法律賦予經濟法主體的經濟權力和責任、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的總和。
二、經濟權力和經濟責任
(壹)經濟權威的含義
經濟權威有以下具體內涵:
經濟權力的主體是國家機關或者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的單位。
具有經濟職權的國家機關可以自行行使,也可以由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的單位行使,被授權單位因法律、行政法規的授權而成為經濟職權的主體。除國家機關和授權單位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成為經濟權力的主體。
2.經濟權力的目的是維護公眾的利益。
經濟法是社會本位的法律,所以經濟權威也是為了維護社會公眾的利益而設立的。
3.經濟權威具有命令和服從的性質。
經濟權威是壹種強制性的權力,它所扮演的相對者必須服從它。
(二)經濟責任的含義
經濟責任是國家機關或者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的單位在依法幹預經濟的過程中,必須作為或者不作為的責任。
(三)經濟權限和經濟責任的內容
1.經濟立法權
這是指國家機關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制定、修改和廢止經濟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權力。經濟立法權的分配和行使是國家實現其經濟幹預職能的重要方式,也是國家設定經濟權利和義務、分配除經濟立法權以外的其他經濟職能和責任的基本方式。
2.經濟決策權
這是指國家機關或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的單位,為克服市場失靈,對有關經濟幹預的問題作出決策的權力。
3.經濟禁止權
這是指行政機關或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的單位依法不允許相對人做某件事的權力。
4.經濟許可權
這是指行政機關基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後,所享有的從事特定經濟活動的權力。
5.經濟處罰權
這是指國家機關或者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的單位對違反經濟法規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理的權力。
6.經濟監督權
這是指國家機關或者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的單位依法對社會經濟各領域進行監督管理的權力。
第三,經濟自主權
經濟自主權是指社會中層主體為實現其目的而享有的制定和執行規則的權利,以及為防止社會中層主體自主權的負面效應而為其設立的自主權限制制度。
1.社會中間階層的主體享有制定規則、監督、懲罰、解決糾紛和起訴等權利。
2.對社會中介主體上述自主權的限制。
比如,社會中間層的主體自治,不得妨礙或者限制競爭。
四。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
(1)經濟權利
1.意義
經濟權利是指經濟法主體可以做或不做某件事,依法要求他人做或不做某件事的自由。
2.內容
(1)國有資產所有權和其他產權
國有資產所有權是指國家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國有資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2)市場主體的經營權
這是市場主體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的權利。這方面的權利非常廣泛,不同的市場主體根據其經營活動的不同,享有不同的管理權。
(3)經濟請求權
這是經濟法主體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依法享有的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要求有關國家機關保護其合法權益的權利。
(2)經濟義務
1.意義
經濟義務是指經濟法主體為滿足權利或權力主體的要求而依法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
2.內容
(1)遵守經濟法規
經濟法規是國家為保證其幹預政策的實施和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而制定的行為規則,是經濟法主體行為的具體規則,每個經濟法主體都應自覺遵守這些規範。
(2)合理行使經濟權利
從根本上說,經濟權利是經濟法主體依法作為或不作為的自由,但任何自由都必須以不損害他人的自由或權利為前提。因此,經濟權利的行使應該受到適當的限制。
(3)服從適當的幹預
國家幹預是市場經濟體制下國家擁有的重要經濟權力,是維護市場健康有序運行的基本保障。經濟法主體應當積極配合國家機關克服市場失靈、維護社會利益的法律幹預,按照幹預主體的要求作為或不作為。
(四)依法繳納稅費
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是支持國家機構正常運轉、履行國家幹預經濟職能和提供公共產品的物質保障。稅收法定主義原則決定了國家必須依法納稅,經濟活動主體享有國家提供的公共產品,這就決定了他們必須依法納稅。
註:本章內容可結合第四章第二節內容復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