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始皇稱帝後,主張“壹切靠法律”,[1]從而舉起“法治”的大旗來管理天下。直到今天,法治也是壹個非常誘人的命題,法制社會是人們努力追求的理想社會境界。極權皇帝幾千年前就實行法治了嗎?什麽是法治?秦始皇的“壹切依法”是法治嗎?這將有利於理解中國傳統法治思想。為了理解這個問題,我們有必要從中國法律的起源入手,否則就很難正確理解秦始皇“法治”的具體內涵。說到法律的起源,不同的民族有不同的情況。就中國法制而言,它是中國倫理文化的特殊產物,所以我們的“法”的概念和內容處處都打上了這種文化的烙印。戰國以前,中國社會沒有“法”的概念。追溯到原始社會,確切地說,在“五帝”時代,規範人們社會行為的是“德”。古書說:“五帝用德”[2];“堯舜之道,正孝也”[3]指的就是這種情況。原始社會結束後,到了夏商周時期,“禮”取代了“德”,逐漸形成了“以禮治國”的重要原則。為什麽這個時候“禮”可以代替“德”來規範社會成員的社會行為?古人曾經說過這句話,叫做“成人之禮”[4]。從這句話透露出的消息來看,無疑暗示著“禮”起源於國家產生後的世襲制,以保證權力的私有制。我們認為這種解釋非常符合歷史現實。從此,在漫長的歷史時期(具體來說就是從夏朝到春秋時期),作為國家出現後規範社會成員行為的特殊工具,“禮”似乎起到了法律作用。但是我們說“禮”和“法”是有本質區別的,古人在這壹點上做了非常明確的區分。古人是這樣解釋的:“諸子禁於將前,法家禁於已後。”[5]從表面上看,雖然兩者都是對社會成員行為的規範,但“禮”強調的是對人的行為動機的約束;而“法”強調對人的行為結果的限制。因此,前者註重教育的作用和行為者的自律,後者是國家對行為者施加的社會強制措施。因此,“禮”與其說類似於“法”,不如說更類似於“德”的倫理範疇。歷史證明,“禮”確實源於原始的“德”,但在揚棄了原始“德”的某些內容後,又註入了前所未有的階級內容,並將其置於國家意識形態的位置。這就是夏商周被稱為“禮治社會”的原因。人們可能會問,夏、商、周這樣的國家不也有類似的執法手段嗎?事實並非如此。相反,在壹個以階級壓迫為內容的國家,沒有法律這種強制手段是不可想象的。但是,我們知道,中國國家的形成是壹個血親氏族征服其他血親氏族的壹條道路,不同於原始氏族內部貴族與平民鬥爭形成,最後由氏族平民取得勝利的希臘民主國家。希臘人強調的是“憲法”及其人權,而我們最初的國家法律主要是征服者強加給被征服者的各種極其殘酷的刑罰。我們對這種懲罰有壹個專門的名稱——“懲罰”。所謂“重刑用甲兵,其次用斧”;中刑,用刀鋸,繼之以鉆;用鞭子細細的懲罰。“但是,在夏商周時期,由於‘以德軟華,以刑威嚇夷’的原則[7],‘法’或者更正確地說,‘刑’在理論上並沒有成為規範人們社會行為的主要工具。但是,壹個習慣於壓迫其他民族的民族,遲早會把壓迫別人的手段強加給自己的人民。據史料記載,僅在西周時期,統治者就大肆宣揚“明哲保身,慎刑”[8]並忙著拋出“九刑”、“魯刑”來“恫嚇人民”。這不是很能說明問題嗎?在這裏,我們要強調的是,從歷史上看,中國的法律制度並沒有從出現的那壹天起就保護人民的權利不受侵犯?幹康嫫母太美了,可以說某J侄兒很尷尬。nbsp春秋時期,社會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在這場巨變中,傳統的“禮”已經不能用來規範社會成員的行為,於是社會處於前所未有的無序狀態。在血與火的磨煉中,人們在思考壹個問題:如何重建社會的秩序?為此,戰國時期,各種學派競相拋出這方面的主張。其中,法家學派提供的壹套理論引起了秦國專制君王的特殊興趣,如秦孝公和後來的秦始皇。法家理論的出發點是“暴力的萬能”和“君權的絕對”。在這壹前提下,這壹學派主張把曾經作為“禮”的輔助手段的懲罰提升到規範社會成員行為的主導地位,以取代正在逐漸失效的“禮”。法家把他們所改革的“刑罰”稱為“法律”。這種“法”雖然不遺余力地強調“不可近人,不可太貴賤,脫離法律”[9],但它絕不是憲法或私法,而是適應戰國戰爭狀態的軍法和刑法。總之,它是專制國王使用暴力手段實現國家意誌的唯壹工具。可見,這種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從誕生之日起就滲透其中。我們說過,秦始皇極力主張“萬事靠法”。但是,“世間萬物,無論大小,皆依世界而定。“[10]秦始皇的思維是否存在“以子之矛攻盾”的悖論?不,對於秦始皇和他的追隨者來說,兩者不僅不矛盾,而且是統壹的。因為秦始皇認為自己是“法”的化身。他是立法者、法官和統治者。簡而言之,他代表了國家意誌的三位壹體。所以“壹切依法”或“壹切依頂”對秦始皇和他的追隨者來說完全是壹回事,根本沒有區別。對他來說,“法治”就是“人治”,“人治”就是“法治”。他們之間沒有對立。只有從這裏才能真正理解秦始皇的“法治”。秦始皇能夠走上“法治”之路也就不足為奇了。考察了戰國時期的特殊情況,我們知道,雖然當時百家爭鳴提出了各種各樣的政治學說,但是到了戰國後期,“七雄”之間的激烈爭鬥明確告訴人們,只有“法治”才能拯救亂世。所以,這個時候,“法治”幾乎成了壓倒性的強大社會思潮。就連荀況這種以弘揚“仁義”為己任的儒學大師,也公然把“法治”塞進自己的理論中,以適應時代的需要。至於他的高足弟子韓非、李斯,棄儒更能說明這個時代的風氣。秦始皇就沐浴在這樣的時代氛圍中,自然影響了他。此外,在戰國“七雄”長期的權力鬥爭中,秦最終取得了絕對的優勢地位,尤其是在秦始皇登基之初,成為不可逆轉的定局。這種優勢地位明顯標誌著自以來秦國“法治”的勝利。歷史上有證據表明,秦孝公以來的君主幾乎都是“法家”。這壹傳統的形成並不是因為秦國歷代君主天生“法治”,根本原因在於商鞅變法使“法治”在秦國深深紮根,並在社會領域的各個方面形成了系統、穩定、可操作的制度。這壹制度制約和支配著秦皇帝的意誌和行為,使他們無法偏離秦“法治”的既定軌道。但是,這裏壹定不能忽視人的個性,尤其是擁有絕對權力的專制國王的個性對歷史進程的重要影響。如果可以假設歷史的進程,我們假設秦始皇的生父呂不韋成為秦國的君主(這是完全可能的)。統壹後還能有秦始皇治下那樣的黑暗局面嗎?我們說,肯定不是。我們從反映呂不韋政治思想的《呂春秋》中得知,呂不韋積極倡導和實行開明君主制度,反對殘酷殘酷的法律,允許思想的自由化和多樣化,並試圖實行分權制...這些思想基本上與秦始皇的政治思想是直接對立的。問題是,公元前221年,成為大秦帝國皇帝的不是呂不韋,而是他的私生子秦始皇。根據歷史事實,可以清楚地了解到秦始皇和呂不韋的人格形成過程是不同的。秦始皇從小受秦國特殊文化環境的影響,成為不折不扣的法家人物,從而表現出強烈的“法治”精神。他如饑似渴地閱讀法家學說,推崇法家大師韓非,廣納天下法家,堅決追隨法家的“君主專制主義”和。除了在秦國“法治”的傳統中尋找這些表現的依據,我們絕不能忽視秦始皇本人的人格力量。中國特色的“法治”往往需要壹個鐵碗人物,壹個政治軍事強人!在中國人眼中,壹個平易近人、感性的國王,或者壹個富有同情心、軟弱無力的國王,根本無法承擔起推進“法治”的重任。“秦始皇可不是這樣的國王!他年輕時的慘痛經歷,扭曲的家庭生活,他的父親和母親給他的羞辱,以及他對皇宮內部的過早了解和掌握...這些都必然會促使他不再相信人類的善良和誠實。這樣,他自然就接近了荀子和韓非的“人性惡”的說教,使他的人際關系除了“利”和“害”之外,別無其他。父親為了生活可以拋棄他,母親為了享樂可以讓他蒙羞,何況別人!他的心態在自卑中嚴重失衡,理智在磨難中逐漸成熟。失衡的心態渴望平衡,於是理性為他指出了唯壹可行的道路,那就是孜孜不倦地追求絕對的權力,也就是無情地奴役他人。他認為只有這樣才能補償他痛苦的精神損失。所以他從青年早期就強行讓自己感情的琴弦停止振動,符合法家“嚴而寡恩”的理論[11]。於是,秦始皇的冷血性格和時代的需求終於找到了最佳的結合點。再者,對於秦始皇來說,他無限熱愛“法治”,這是他的堅強意誌、支配意誌、占有欲、權力欲最充分的表現。而這種“法治”在他後來的統壹戰爭中確實有效,這種史無前例的“奇功”給了他極大的心理滿足。使他更加堅信“法治”是萬能的,“普世”的真理。既然強大的宿敵都能在他的堅強意誌和優越意誌下俯首稱臣,那幾百萬手無寸鐵的人又怎麽可能是正義的呢?因此,秦始皇在建立秦帝國後,決心將他的“法治”傳播到全世界,以便用這種無情的武器驅使全世界的人隨意為他的個人意誌服務。問題是,在秦始皇眼裏,“法治”為什麽有這麽牛逼的力量?即他認為“法治”最大的力量在於其“嚴刑峻法”。統壹天下後,他之所以把“全時刑”作為秦帝國處理國家事務的指導思想,根本原因就在這裏。然而,“重刑主義”並不是秦始皇的專利,實際上它壹直是法家的重要理論支柱。商鞅主張“以刑代刑,雖然重刑可以接受”[12]的政治主張。所謂“重刑主義”,就是對輕罪重罰,即以恐怖手段制造威懾力,帶動民眾效法統治階級。但也必須指出,第壹,商鞅主張“重刑”,輔之以“厚賞”。第二,商鞅在提倡“重刑”的同時,並沒有忘記“重刑”的道德基礎,即“除刑”。但商鞅的“重刑主義”在秦國後來的政治實踐中很快發生了變化,他的“重刑厚賞”逐漸演變為“重刑輕賞”。秦統壹中國前夕,秦始皇的思想導師韓非就已經在提倡“重刑少賞”。他說:“重罰少賞,愛民,死而回報民;多獎勵少懲罰。不愛天下百姓,百姓不死。“[13]他是什麽意思?在這裏,韓非無非是在堅持仁義結合的“賞罰論”的前提下,刻意轉移法家的重心,突出“刑”的作用。但韓非畢竟是個理性主義者。為此他還告誡說:“用賞者必失民,用罰者不懼。“[14]也就是說,獎懲必須有壹個合理的限度,超過這個限度,獎懲就失去了作用。可惜在韓非建構的君主極權理論中,這種合理的聲音是如此微弱,以至於被秦始皇完全忽略了。”重刑主義”到了秦始皇手裏,它的道德基礎和合理限度完全被拋到了九霄雲外。秦始皇不提倡“以刑制刑”,也不提倡“重刑重賞”或“重刑少賞”,而是提倡“全刑重刑無賞”!這種極端思想被秦始皇的政治設計師李斯表達得淋漓盡致。他說:“著名的聖主聖王之所以能長期在位,長期身居要職,但那些只擅長於天下利益的人並沒有什麽不同,他們可以任意審判和監督責任,他們會受到嚴厲的懲罰,所以天下不敢犯罪。”[15]從秦國異化中“法治”的軌跡不難看出,“法治”已經完全背離了其“救群之亂,除天下之禍”的初衷[16],成為獨裁者秦始皇“養錯群”、與民為敵的殘酷野蠻的統治工具。“法治”發生了如此悲劇性的質變,我們仍需在法家思想的內在悖論中尋找。法家的政治理想是找壹個有“法治”思想的鐵血君王,讓他收拾天下的爛攤子。這個鐵血王者應該是這樣的英雄:他可以用最野蠻、最殘忍、最虛偽、最陰險的手段奴役人民,然後解放人民。按照法家的說法,如果環渠地區要“安定”,海賢縣要“清明”,全民要“獲救”,天下人首先要忍受這個“救世主”的奴役!正是法家的荒謬悖論造就了秦始皇這個前所未有的極權主義者。法家為了塑造這種英雄,拼命鼓吹“君主專制”和君主的極權主義,希望這種英雄能拯救世界不倒,讓世界涼下來。他們哪裏知道,壹旦淩駕於社會之上的無限絕對權力落入英雄之手,不僅會成為英雄滿足個人欲望的工具,奴役老百姓的枷鎖也不會被打開,反而這副枷鎖會變得更重!秦始皇就屬於這種英雄,他的“法治”是給熱切盼望“解放”的人民更重的枷鎖。三秦帝國統治的十五年是中國歷史上最黑暗的時代之壹,這完全是秦始皇“全時刑”的“法治”造成的。據史料記載,秦始皇對“黑”情有獨鐘。他認為黑色是吉祥的顏色。在他統壹天下的那壹年(211年前)的禦前會議上,他親自規定“色尚黑”,即“衣旗皆黑”[16]秦始皇如此喜歡黑色,除了是根據戰國時期陰陽家“五德終始論”的神秘理論推導出來的。心理學認為,對顏色的心理反應是壹個人價值觀的外化。興趣不同的人對這七種顏色合成的紅、橙、黃、綠、青、藍、紫、白的喜好也不同。因為不同的顏色可以和人有不同的審美趣味。有趣的是,古往今來很少有人喜歡黑色。因為黑色被認為是不祥的顏色。黑色是光被吞噬後的黑暗,是恐怖和毀滅。但正是因為黑色的象征意義,秦始皇對黑色情有獨鐘。對於秦始皇來說,他太熟悉黑暗了:趙國邯鄲的人質生活不就是壹個黑暗恐怖的地方嗎?秦的宮廷生活並不黑暗恐怖;持續幾十年的血腥統壹戰爭,尤其黑暗恐怖;他虛弱多病的身體,經常受到死亡的威脅,使他的精神世界充滿了黑暗和恐怖。總之,他的生活總是伴隨著黑暗和恐怖。黑暗扼殺了他的童年,帶走了他的歡樂。我不在乎工資,但我佩服我的褲子和劍,我把男模爬到岸上。我希望我的眼睛是清澈的,我會愛墳墓。所以,我不需要等8行。nbsp現在四海臣民都拜倒在他的腳下,焦急地期待著“興義殺賊”[17]的皇帝給他們戰後的幸福、安寧和光明。但秦始皇不這麽認為。他以為只有他有資格大步走出黑暗,享受光明的沐浴,而那些眾生,為了給他建立壹個永恒的帝國,不得不留在黑暗、恐怖和毀滅中。從這種武斷的想法出發,他在統壹戰爭壹結束就立刻樹立起了“水德”,而且態度堅決。凡事依法,切仁義,再合五德之數。所以【18】的意識形態霸權是“法治”。從此,秦始皇的“法治”就成了壹把懸劍,時刻懸在秦帝國數千萬臣民的頭上,迫使他們按照自己的絕對意誌建造富麗堂皇的宮殿,修建豪華的驪山陵墓,直追萬裏長城,四通八達,遠征匈奴、南越,巡遊全國,尋找長生不老藥,濫殺無辜,焚書坑儒...這把掛劍唯壹的作用就是“重刑嚴懲”我們只需要看看秦帝國那些令人毛骨悚然的“法”名,就足以讓人絕望。就死刑而言,有屠、決、棄、定殺、活埋、賜死、斬首、割腰、鑿、拉筋、絞殺、剖腹、宗族刑、五刑...至於其他的懲罰,更是不勝枚舉,不勝枚舉。當時的刑部之所以如此眾多,令人毛骨悚然,是因為只有這樣,才能營造出秦始皇所需要的“黑色恐怖”氛圍,才能讓那些籠罩在“黑色恐怖”陰霾中的人達到李斯所說的那種“君臣百姓自救而不肯給,怎敢揣摩”[19],從而使帝國的臣民成為受其驅使的人形猛獸!當然,我們有必要指出,上面所說的秦帝國的法律,從古至今都有,而且大部分都不是秦始皇首創的。而且這些規律也不是沒有後人。只要稍加觀察,就不難發現,在中國幾千年的專制社會中,以這種“嚴刑酷法”為內容的“法治”幾乎是不可替代的。如果從這個角度來看,我們似乎沒有理由單獨譴責秦始皇。的確,只要專制主義存在,“黑色恐怖”的陰霾就不會消散,真正的法治就不會實現,等等。但是,我們不得不特別提到秦始皇的“法治”,因為在秦始皇的統治下,“法治”已經被絕對轉化為壹種國家意識形態,其卑鄙的目的和殘忍的手段是罕見的,其公然以天下為敵的本質實在令人深惡痛絕。如果說未來的幾個皇帝對“文武之道,壹松壹松”的道理略知壹二的話,那麽秦始皇則更迷信“暴力萬能”,認為自己的任何想法都可以在“法治”的旗號下成為現實。基於此,他實際上用他在戰場上對付敵人的方法來對付他統治下的人民。在“法治”思想的支配下,他故意制造恐怖氣氛。他視人民為糞土,他視法律為可以隨意濫用的鞭子和屠刀。為了滿足自己無止境的荒謬醜惡的私欲,他手中的法律不僅不是制止犯罪、確保社會穩定的工具,反而成了制造“犯罪”的工具,這在歷史上是罕見的。為了制造“罪行”和“罪犯”,他不僅“足刑”,使“刑”絕對化,而且“刑而不賞”,把“重刑”推到了極致,使本來就嚴酷的秦律更加嚴酷。比如帝國建立後,先後頒布了《假言法》、《焚書令》、《攜書令》、《誹謗罪法》等嚴苛的法律來禁錮自己的思想。此外,現行刑法已經加重了處罰。如秦統壹前的《防律》規定:“緩則三五日;六天到十天,壹盾;十天之後,我就是壹件盔甲。”[20]到了秦始皇手裏,居然改成了“失時,法斬。“[21]簡直駭人聽聞。世界上有好的東西,也壹定有壞的東西。秦始皇“重刑、嚴刑”的“法治”的推行,只有他壹個人是沒有用的。幸運的是,在威權政治中,壹個獨裁者要找到壹個實施自己思想的馬前卒並不困難。當時那些由軍事地主和知識分子轉化而來的官僚集團,是最能領會他的精神,也是政策的積極推動者。”“吏治精深”是對歷代秦帝國官僚集團最恰當、最公正的評價。秦帝國的“高深官僚”達到了什麽程度?據史書記載,當時定下了壹個血腥的標準,那就是“殺人者,忠臣也。”[22]那麽這個標準的具體實施情況如何呢?《史記·張耳陳郁列傳》中有壹段記載:當時有壹個範陽陵,在位十年。”謀殺之父,孤兒之子,殘破之腳,聾子之頭,數不勝數。“可是,慈父孝子不敢在公(指範陽陵)的肚子裏,怕秦發兒。“壹個小小的縣令在秦帝國都如此殘暴,其他各級官員就更不用說了。就這樣,在“黑色恐怖”的陰影下,秦帝國變成了“貪官暴吏,刑罰過重,民憂煩悶,逃往深山,化為盜賊,半路取衣,破獄千萬年”的大監獄[23]。在這個大監獄裏,秦始皇有意地、不斷地補充壹批又壹批以“罪犯”為主力的無償的、非生產性的勞動力。他們按照秦始皇的旨意,在各級官僚的壓力下,不停地向秦始皇最需要他們的地方駛去。很難想象,在秦始皇的“法治”下,人人都有“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轉化為刑罰面前人人平等。結果可想而知。秦始皇的“法治”最終把秦帝國的大部分人逼到了絕境,但也為秦帝國的滅亡埋下了伏筆。受訪者:fczman-經理四級12-31 14:44魏陽在秦國變法以來,中央集權的地主政權得到鞏固,政令得以執行,各級政府處理政務的效率很高。荀況根據他的實地觀察,指出秦國人民“非常怕圓滑”,秦國的官員“大不敬、儉敬、忠信不忠”,秦國的士大夫“不比周,沒有朋黨,卻無知而公”,秦國朝廷“無所留,卻無所治”(《荀子·強國》三晉的貧農很多逃到秦國,東方六國的人才也陸續來到秦國。正如李斯在《勸誡書》中所說:“士不生於秦,而願忠於多人。除了秦昭在位時的魏冉和陳李濟之外,秦朝大多數的朝臣都是外國的“客臣”。關中平原,秦國的故土,原本土地肥沃,物產豐富。漢代認為“此所謂陸海之地(陸海即土地物產如海),秦之所以征伐西戎,也是壹山東”(《漢書·東方朔傳》)。長平之戰前,趙保認為趙國不可能打敗秦國。其中壹個原因是“秦以耕田水飼糧”(《戰國策·趙策義》),即秦以耕牛耕田,以河運軍糧,經濟實力較強。到秦始皇時,秦國疆域遼闊,人口眾多,兵力充足,軍隊在數量上占有很大優勢。同時戰鬥力也強。從秦始皇陵陪葬坑中表演秦兵的陶俑來看,設備也比較精良。他們使用的青銅箭頭經過鉻鹽處理,在地下埋藏了2000多年沒有腐蝕,色澤鮮艷,刃口鋒利。漢初,晁錯分析秦國能夠吞並六國的原因是:“地勢便利,山川有利,財氣充足,民有利戰”;東方六國正好相反。”大臣老爺都是腐敗的,人民不需要(《漢書·晁錯傳》)。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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