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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保障和監督警務輔助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充分發揮警務輔助人員在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社會秩序、打擊違法犯罪和實施行政管理中的作用,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的招募、使用、管理、保障和監督。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公安機關輔警(以下簡稱輔警),是指根據公安工作實際需要,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為公安機關警務活動提供輔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分為文職輔警和勤務輔警。

治安聯防人員、治安誌願者、護村隊、護校隊等社會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公安機關從事餐飲、保安、保潔等後勤服務的工作人員,不屬於輔警。第四條輔警管理遵循依法規範、權責明確、嚴格監督、合理保障和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輔警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並將輔警工資福利、裝備配備、教育培訓、保險和日常管理等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公安工作的實際需要、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治安狀況和警力配置情況,按照控制總量、向基層傾斜、動態調整的原則,科學配置輔警人員名額,嚴格控制隊伍規模。

輔警人員總需求和定額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會同組織、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研究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輔警管理工作。上級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公安機關輔警管理的指導和監督。

機構編制、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輔警管理工作。第八條輔警應當在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履行職責。輔警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支持和配合。輔警執行職務造成的後果,由其所屬公安機關承擔。第二章崗位職責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根據輔警職責範圍,按照因事設崗、精簡高效的原則,科學設置輔警崗位,明確具體崗位職責。第十條文職輔警可以協助人民警察從事下列行政管理、技術保障、警務保障等工作:

(a)文書助理、電報查詢、窗口服務、證件辦理、信息輸入和其他行政工作;

(二)心理咨詢、翻譯、數據分析、資金分析、非保密財務管理、視頻監控等技術支持工作;

(3)警用服務,如保管和維護除武器和警用裝備以外的警用裝備,以及後勤服務;

(四)其他可以由文職輔警輔助的工作。第十壹條勤務輔警可以協助人民警察履行下列執法職責和其他勤務工作:

(壹)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活動;

(二)人員聚集場所的治安巡邏、治安檢查和安全檢查;

(三)偵查、堵截、控制、監視、看守犯罪嫌疑人,看護被拘留人員;

(四)維護案(事)件秩序,保護案(事)件,搶救受傷人員;

(五)疏導交通,勸阻和糾正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收集交通違法信息;

(六)吸毒人員的日常管理,檢查易制毒化學品企業,公開收繳毒品;

(七)治安監督管理;

(八)出入境管理服務;

(九)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十)治安防範、交通安全和禁毒的宣傳教育;

(十壹)其他可以由勤務輔警協助的工作。第十二條輔警不得從事下列工作:

(壹)國內安全、技術偵察、反邪教、反恐怖工作;

(二)辦理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

(三)案件調查取證,出具鑒定報告,認定交通事故責任;

(四)實施刑事強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決策;

(六)審查案件;

(七)保管武器和警械;

(八)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其他工作。

輔警不得單獨或以個人名義執法。第十三條輔警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忠於職守,服從命令,遵守紀律,文明執勤,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組織或者參加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

(二)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公民個人信息的;

(三)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的;

(四)利用工作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五)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

(六)態度傲慢、行為粗暴、故意刁難或吃拿卡要的;

(七)從事或者參與與履行職責有關的營利性活動;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或超越權限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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